Portal Undang-undang China - CJO

Cari undang-undang China dan dokumen awam rasmi dalam bahasa Inggeris

EnglishArabicChinese (Simplified)DutchFrenchGermanHindiItaliJapaneseKoreanPortugueseRussiaSpanyolSwedishBahasa IbraniIndonesianVietnamThaiTurkiMelayu

Undang-Undang Cukai Setem China (2021)

印花税 法

Jenis undang-undang Undang-undang

Badan pengeluar Jawatankuasa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Jun 10, 2021

Tarikh kuat kuasa Julai 01, 2022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Undang-undang Cukai

Penyunting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 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书 立 应税 凭证 、 进行 证券 交易 的 单位 和 个人 , 为 印花税 的 纳税人 ,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印花税。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书 立 在 境内 使用 的 应税 凭证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印花税。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应税 凭证 , 是 指 本法 所附 《印花税 税目 税率 表》 列明 的 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据 和 营业 账簿。
第三 条 本法 所称 证券 交易 , 是 指 转让 在 依法 设立 的 证券交易所 、 国务院 批准 的 其他 全国性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的 股票 和 以 股票 为 基础 的 存托凭证。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对 证券 交易 的 出让方 征收 , 不对 受让 方 征收。
第四 条 印花税 的 税目 、 税率 , 依照 本法 所附 《印花税 税目 税率 表》 执行。
如下 条 印花税 的 计税 依据 如下:
(一) 应税 合同 的 计税 依据 , 为 合同 所列 的 金额 , 不 包括 列明 的 增值税 税款 ;
(二) 应税 产权 转移 书 据 的 计税 依据 , 为 产权 转移 书 据 所列 的 金额 , 不 包括 列明 的 增值税 税款 ;
(三) 应税 营业 账簿 的 计税 依据 , 为 账簿 记载 的 实 收 资本 (股本) 、 资本 公积 合计 金额 ;
(四) 证券 交易 的 计税 依据 , 为 成交 金额。
第六 条 应税 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据 未 列明 金额 的 , 印花税 的 计税 依据 按照 实际 结算 的 金额 确定。
计税 依据 按照 前款 规定 仍 不能 确定 的 , 按照 书 立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据 时 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依法 应当 执行 政府 定价 或者 政府 指导价 的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确定。。
第七 条 证券 交易 无 转让 价格 的 , 按照 办理 过户 登记 手续 时 该 证券 前 一 个交易日 收盘 价 计算 确定 计税 依据 ; 无 收盘 价 的 , 按照 证券 面值 计算 确定 计税 依据。。
第八 条 印花税 的 应纳 税额 按照 计税 依据 乘以 适用 税率 计算。
第九条 同一 应税 凭证 载 有 两个 以上 税目 事项 并 分别 列明 金额 的 , 按照 各自 适用 的 税目 税率 分别 计算 应纳 税额 ; 未 分别 列明 金额 的 , 从 高 适用 税率。。
第十 条 同一 应税 凭证 由 两 方 以上 当事人 书 立 的 , 按照 各自 涉及 的 金额 分别 计算 应纳 税额。
第十一条 已 缴纳 印花税 的 营业 账簿 , 以后 年度 记载 的 、 收 资本 (股本) 、 资本 公积 合计 金额 比 已 缴纳 印花税 的 实 收 资本 (股本) 、 公积 公积 合计 金额 增加 的 , 按照 增加 增加 部分计算 应纳 税额。
印花税 条 下列 凭证 免征 印花税:
(一) 应税 凭证 的 副本 或者 抄本 ;
(二) 依照 法律 规定 应当 予以 免税 的 外国 驻华 使馆 、 领事馆 和 国际 组织 驻华 代表 机构 为 获得 馆舍 书 立 的 应税 凭证 ;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书 立 的 应税 凭证 ;
(四) 农民 、 家庭 农场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 村民 委员会 购买 农业 生产资料 或者 销售 农产品 书 立 的 买卖合同 和 农业 保险 合同 ;
(五) 无息 或者 贴息 借款 合同 、 国际 金融 组织 向 中国 提供 优惠 贷款 书 立 的 借款 合同 ;
(六) 财产 所有权 人 将 财产 赠与 政府 、 学校 、 社会 福利 机构 、 慈善 组织 书 立 的 产权 转移 书 据 ;
(七) 非营利 性 医疗 卫生 机构 采购 药品 或者 卫生 材料 书 立 的 买卖合同 ;
(八) 个人 与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订立 的 电子 订单。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 国务院 对 居民 住房 、 保障 、 企业 改制 重组 、 破产 、 支持 小型 微型 企业 发展 等 情形 可以 规定 减征 或者 免征 印花税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三 条 纳税人 为 单位 的 , 应当 向其 机构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 纳税人 为 个人 的 , 应当 向 应税 凭证 书 立地 或者 纳税人 居住 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不动产 产权 发生 转移 的 , 纳税人 应当 向 不动产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第十四 条 纳税人 为 境外 单位 或者 个人 , 在 境内 有 代理人 的 , 以其 境内 代理人 为 扣缴义务人 ; 在 境内 没有 代理人 的 , 由 纳税人 自行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税务 主管 部门规定。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的 扣缴义务人 , 应当 向其 机构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解缴 税款 以及 银行 结算 的 利息。
第十五 条 印花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纳税人 书 立 应税 凭证 或者 完成 证券 交易 的 当日。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扣缴 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证券 交易 完成 的 当日。
第十六 条 印花税 按季 、 按 年 或者 按次 计征。 实行 按季 、 按 年 计征 的 , 纳税人 应当 自 季度 、 年度 终了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申报 缴纳 税款 ; 实行 按次 计征 计征的 , 纳税人 应当 自 纳税义务 发生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申报 缴纳 税款。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按 周 解缴。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扣缴义务人 应当 自 每周 终了 之 日 起 五 日内 申报 解缴 税款 以及 银行 结算 的 利息。
第十七 条 印花税 可以 采用 粘贴 印花税票 或者 由 税务 机关 依法 开具 其他 完税 凭证 的 方式 缴纳。
印花税票 粘贴 在 应税 凭证 上 的 , 由 纳税人 在 每枚 税票 的 骑缝 处 盖戳 注销 或者 画 销。
印花税票 由 国务院 税务 主管 部门 监制。
第十八 条 印花税 由 税务 机关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征收 管理。
第十九 条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和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和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Terjemahan Bahasa Inggeris ini berasal dari Laman Web Rasmi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PRC. Dalam masa terdekat, versi bahasa Inggeris yang lebih tepat yang diterjemahkan oleh kami akan tersedia di China Laws Portal.

Catatan berkaitan di China Justice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