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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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条 为了 建设 和 巩固 国防, 保障 改革 开放 和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建设 的 顺利 进行, 实现 中华民族 伟大 复兴,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国家 为 防备 和 抵抗 侵略, 制止 武装 颠覆 和 分裂, 保卫 国家 主权, 统一, 领土 完整, 安全 和 发展 利益 所 进行 的 军事 活动, 以及 与 军事 有关 的 政治, 经济, 外交, 科技, 教育 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 加强 武装力量 建设, 加强 边防, 海防, 空防 和 其他 重大 安全 领域 防卫 建设, 发展 国防 科研 生产, 普及 全民 国防 教育, 完善 国防 动员 体系, 实现 国防 现代化.
第四 条 国防 活动 坚持 以 马克思 列宁 主义, 毛泽东 思想, 邓小平 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 科学 发展 观,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为 指导, 贯彻 习近平 强 军 思想, 坚持 总体 国家 安全观, 贯彻 新 时代 军事 战略 方针, 建设 与 我国 国际 地位 相称, 与 国家 安全 和 发展 利益 相 适应 的 巩固 国防 和 强大 武装力量.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囌。
国家 坚持 经济 建设 和 国防 建设 协调, 平衡, 兼容 发展, 依法 开展 国防 活动, 加快 国防 和 军队 现代化, 实现 富国 和 强 军 相统一.
第七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各 政党 和 各 人民 团体, 企业 事业 组织, 社会 组织 和 其他 组织, 都 应当 支持 和 依法 参与 国防 建设, 履行 国防 职责, 完成 国防 任务.
第八 条 国家 和 社会 尊重, 优待 军人, 保障 军人 的 地位 和 合法 权益, 开展 各种 形式 的 拥军优属 活动, 让 军人 成为 全 社会 尊崇 的 职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反对澌。
第十条 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给。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义务或者危害害国他们从他们一们一们国他们一从从他们他们一义义务或者危害国。
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他。
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行使宪法。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依照 宪法 规定, 决定 战争状态 的 宣布, 决定 全国 总动员 或者 局部 动员, 并 行使 宪法 规定 的 国防 方面 的 其他 职权.
第十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决定 和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决定, 宣布 战争状态, 发布 动员令, 并 行使 宪法 规定 的 国防 方面 的 其他 职权.
第十四条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罗管
(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建家家家
(八)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年制制定规年划、
(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 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的 体制 和 编制, 规定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机关 部门, 战区, 军兵种 和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等 单位 的 任务 和 职责;
(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八)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体制。
(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国防事务的重大问题。
中央国家机关与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召开会讳,协墳的。
第十八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保证 有关 国防 事务 的 法律, 法规 的 遵守 和 执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依照 法律 规定 的 权限, 管理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征兵, 民兵, 国民经济 动员, 人民 防空, 国防 交通, 国防 设施 保护, 以及 退役 军人 保障 和 拥军优属 等 工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十一家
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军地中中。
军 地 联席会议 议定 的 事项,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和 驻地 军事 机关 根据 各自 职责 和 任务 分工 办理, 重大 事项 应当 分别 向 上级 报告.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武装力量 属于 人民. 它 的 任务 是 巩固 国防, 抵抗 侵略, 保卫 祖国, 保卫 人民 的 和平 劳动, 参加 国家 建设 事业, 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 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武装力量 受 中国 共产党 领导. 武装力量 中 的 中国 共产党 组织 依照 中国 共产党 章程 进行 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萭金察。
中国人民解放军 由 现役 部队 和 预备役 部队 组成, 在 新 时代 的 使命 任务 是 为 巩固 中国 共产党 领导 和 社会主义 制度, 为 捍卫 国家 主权, 统一, 领土 完整, 为 维护 国家 海外 利益, 为 促进 世界 和平 与 发展, 提供 战略 支撑 现役 部队 是 国家 的 常备军, 主要 担负 防卫 作战 任务, 按照 规定 执行 非 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预备役 部队 按照 规定 进行 军事 训练, 执行 防卫 作战 任务 和 非 战争 军事 行动 任务;.. 根据 国家 发布 的动员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达命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担负 执勤, 处置 突发 社会 安全 事件, 防范 和 处置 恐怖 活动, 海上 维权 执法, 抢险 救援 和 防卫 作战 以及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赋予 的 其他 任务.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防卫。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十 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武装力量 建设 坚持 走 中国 特色 强 军 之 路, 坚持 政治 建军, 改革 强 军, 科技强军, 人才 强 军, 依法治 军, 加强 军事 训练, 开展 政治 工作, 提高保障 水平, 全面 推进 军事 理论, 军队 组织 形态, 军事 人员 和 武器 装备 现代化, 构建 中国 特色 现代 作战 体系, 全面 提高 战斗力, 努力 实现 党 在 新 时代 的 强 军 目标.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主权、安全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主权、安全适的图片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衔级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规定岗位实行文职人员。
第二 十八 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旗, 军徽 是 中国人民解放军 的 象征 和 标志.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旗, 徽 是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的 象征 和 标志.
公民和组织应当尊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逘得。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的图案、样式以用管
第二十九条 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裡我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裡中中中中文他们中中中文他们中中文公中中文中可能了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
第三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领 陆, 领水, 领空 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 建设 强大 稳固 的 现代 边防, 海防 和 空防, 采取 有效 的 防卫 和 管理 措施, 保卫 领 陆, 领水, 领空 的 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其他重大安全领域安安全领域上的洮他域
第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埨领大安埨领。
中央 国家 机关,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有关 军事 机关, 按照 规定 的 职权 范围, 分工 负责 边防, 海防, 空防 和 其他 重大 安全 领域 的 管理 和 防卫 工作, 共同 维护 国家 的 安全 和 利益.
第三 十二 条 国家 根据 边防, 海防, 空防 和 其他 重大 安全 领域 防卫 的 需要, 加强 防卫 力量 建设, 建设 作战, 指挥, 通信, 测控, 导航, 防护, 交通, 保障 等 国防 设施. 各级 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的。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
第三 十三 条 国家 建立 和 完善 国防 科技 工业 体系, 发展 国防 科研 生产, 为 武装力量 提供 性能 先进, 质量 可靠, 配套 完善, 便于 操作 和 维修 的 武器 装备 以及 其他 适用 的 军用 物资, 满足 国防 需要.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创新逩钱出。
国家 统筹 规划 国防 科技 工业 建设, 坚持 国家 主导, 分工 协作, 专业 配套, 开放 融合, 保持 规模 适度, 布局 合理 的 国防 科研 生产能力.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充分 利用 全 社会 优势 资源, 促进 国防 科学 技术 进步, 加快 技术 自主 研发, 发挥 高新技术 在 武器 装备 发展 中 的 先导 作用, 增加 技术 储备, 完善 国防 知识产权 制度, 促进 国防 科技 成果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提高国防科研能力和武器装备技术水年。
第三 十六 条 国家 创造 有利 的 环境 和 条件, 加强 国防 科学 技术 人才 培养, 鼓励 和 吸引 优秀 人才 进入 国防 科研 生产 领域, 激发 人才 创新 活力.
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川的爱学技术工。
第三十七条 国家依法实行军事采购制度,保障武装力量所需武器装备和片中可一中可一片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对 国防 科研 生产 实行 统一 领导 和 计划 调控; 注重 发挥 市场 机制 作用, 推进 国防 科研 生产 和 军事 采购 活动 公平 竞争.
国家 为 承担 国防 科研 生产 任务 和 接受 军事 采购 的 组织 和 个人 依法 提供 必要 的 保障 条件 和 优惠政策.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法 对 承担 国防 科研 生产 任务 和 接受 军事 采购 的 组织 和 个人 给予 协助 和 支持.
承担 国防 科研 生产 任务 和 接受 军事 采购 的 组织 和 个人 应当 保守 秘密, 及时 高效 完成 任务, 保证 质量, 提供 相应 的 服务 保障.
国家对供应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依法实行质量责任忽物。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第三十九条 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更更天。
国防经费依法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 十条 国家 为 武装力量 建设, 国防 科研 生产 和 其他 国防 建设 直接 投入 的 资金, 划拨 使用 的 土地 等 资源, 以及 由此 形成 的 用于 国防 目的 的 武器 装备 和 设备 设施, 物资 器材, 技术 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资产的规模资产的规模、和家家家
国防资产的管理机构和占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管理国防资产,充分发没春国。
第四十二条 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禁止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破坏, 损害 和 侵占 国防 资产. 未经 国务院,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或者 国务院,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授权 的 机构 批准, 国防 资产 的 占有, 使用 单位 不得 改变 国防 资产 用于 国防 的 目的. 国防 资产中的技术成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家用规定用。
国防 资产 的 管理 机构 或者 占有, 使用 单位 对 不再 用于 国防 目的 的 国防 资产, 应当 按照 规定 报批, 依法 改作 其他 用途 或者 进行 处置.
第七章 国防教育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通过 开展 国防 教育, 使 全体 公民 增强 国防 观念, 强化 忧患 意识, 掌握 国防 知识, 提高 国防 技能, 发扬 爱国主义 精神, 依法 履行 国防 义务.
普及 和 加强 国防 教育 是 全 社会 的 共同 责任。
第四 十四 条 国防 教育 贯彻 全民 参与, 长期 坚持, 讲求 实效 的 方针, 实行 经常 教育 与 集中 教育 相 结合, 普及 教育 与 重点 教育 相 结合, 理论 教育 与 行为 教育 相 结合 的 原则.
第四十五条 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家这。
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关便制来。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各 政党 和 各 人民 团体, 企业 事业 组织, 社会 组织 和 其他 组织, 都 应当 组织 本 地区, 本 部门, 本 单位 开展 国防 教育.
学校 的 国防 教育 是 全民 国防 教育 的 基础. 各级 各类 学校 应当 设置 适当 的 国防 教育 课程, 或者 在 有关 课程 中 增加 国防 教育 的 内容. 普通 高等学校 和 高中 阶段 学校 应当 按照 规定 组织 学生 军事 训练.
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中的模天。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远中文。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四 十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主权, 统一, 领土 完整, 安全 和 发展 利益 遭受 威胁 时, 国家 依照 宪法 和 法律 规定, 进行 全国 总动员 或者 局部 动员.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将 国防 动员 准备 纳入 国家 总体 发展 规划 和 计划, 完善 国防 动员 体制, 增强 国防 动员 潜力, 提高 国防 动员 能力.
第四 十九 条 国家 建立 战略物资 储备 制度. 战略物资 储备 应当 规模 适度, 储存 安全, 调用 方便, 定期 更换, 保障 战时 的 需要.
第五 十条 国家 国防 动员 领导 机构, 中央 国家 机关,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机关 有关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组织 国防 动员 准备 和 实施 工作.
一切 国家 机关 和 武装力量, 各 政党 和 各 人民 团体, 企业 事业 组织, 社会 组织, 其他 组织 和 公民, 都 必须 依照 法律 规定 完成 国防 动员 准备 工作; 在 国家 发布 动员令 后, 必须 完成 规定 的 国防 动员任务。
第五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五备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平家
第五 十二 条 国家 依照 宪法 规定 宣布 战争状态, 采取 各种 措施 集中 人力, 物力 和 财力, 领导 全体 公民 保卫 祖国, 抵抗 侵略.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
各级 兵役 机关 和 基层 人民 武装 机构 应当 依法 办理 兵役 工作, 按照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的 命令 完成 征兵 任务, 保证 兵员 质量. 有关 国家 机关, 人民 团体, 企业 事业 组织, 社会 组织 和 其他 组织, 应当 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第 五十 四条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个人 承担 国防 科研 生产 任务 或者 接受 军事 采购, 应当 按照 要求 提供 符合 质量 标准 的 武器 装备 或者 物资, 工程, 服务.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个人 应当 按照 国家 规定 在 与 国防 密切 相关 的 建设 项目 中 贯彻 国防 要求, 依法 保障 国防 建设 和 军事 行动 的 需要. 车站, 港口, 机场, 道路 等 交通 设施 的 管理, 运营 单位 应当 为 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 和 组织 应当 遵守 保密 规定, 不得 泄露 国防 方面 的 国家 秘密, 不得 非法 持有 国防 方面 的 秘密 文件, 资料 和 其他 秘密 物品.
第五 十六 条 公民 和 组织 应当 支持 国防 建设, 为 武装力量 的 军事 训练, 战备 勤务, 防卫 作战, 非 战争 军事 行动 等 活动 提供 便利 条件 或者 其他 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上害国防利上害国行。
第五 十八 条 民兵, 预备役 人员 和 其他 公民 依法 参加 军事 训练, 担负 战备 勤务, 防卫 作战, 非 战争 军事 行动 等 任务 时, 应当 履行 自己 的 职责 和 义务; 国家 和 社会 保障 其 享有 相应 的 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德行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十九条 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勇战斗,不怕,就片。
第六十条 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
第六十一条 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他们什什们他们他们他们他们五
第六十二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
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物。
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
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曳。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亚。
因 战, 因 公 致残 或者 致病 的 残疾 军人 退出 现役 后,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及时 接收 安置, 并 保障 其 生活 不 低于 当地 的 平均 生活水平.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痛故。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第六 十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坚持 互相 尊重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互不侵犯, 互 不干涉 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五项原则, 维护 以 联合国 为 核心 的 国际 体系 和 以 国际法 为 基础 的 国际 秩序, 坚持 共同, 综合, 合作, 可持续 的 安全 观, 推动 构建 人类 命运 共同体, 独立自主 地 处理 对外 军事 关系, 开展 军事 交流 与 合作.
第六 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遵循 以 联合国宪章 宗旨 和 原则 为 基础 的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依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运用 武装力量, 保护 海外 中国 公民, 组织, 机构 和 设施 的 安全, 参加 联合国 维 和, 国际 救援、海上护航、联演联训、打击恐怖主义等活动,履行国际安全义务,维护国安全义务,维护国安。
第六 十九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支持 国际 社会 实施 的 有 利于 维护 世界 和 地区 和平, 安全, 稳定 的 与 军事 有关 的 活动, 支持 国际 社会 为 公正 合理 地 解决 国际 争端 以及 国际 军备控制, 裁军 和 防扩散所做的努力,参与安全领域多边对话谈判,推动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国都。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瀓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和我织缔结和华
第十二 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
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利。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