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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bimbing Pendapat Mahkamah Tinggi Hubei untuk Mengatur Kajian Kehakiman Timbang Tara untuk Mendukung Perkembangan Timbang Tara yang Sihat (Percubaan) (2020)

湖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 规范 仲裁 司法 审查 支持 仲裁 事业 健康 发展 的 指导 意见

Jenis undang-undang Dasar kehakiman

Badan pengeluar Mahkamah Orang Tinggi Hubei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November 16, 2020

Tarikh kuat kuasa November 16, 2020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Hubei

Topik Kajian Kehakiman Timbang Tara Timbangtara dan Pengantaraan

Penyunting Pemerhati CJ

湖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 规范 仲裁 司法 审查 支持 仲裁 事业 健康 发展 的 指导 意见 (试行)
为 规范 办理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 提高 案件 审判 质量 仲裁 统一 司法 尺度 , 支持 仲裁 事业 健康 发展 , 助力 营造 法治 化 营 商 环境 , 服务 湖北省 经济 社会 发展 发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以下 简称 民事诉讼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以下 简称 仲裁 法) 、 《承认 及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公约》 (以下 简称 纽约 公约) 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关于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归口 办理 有关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以下 简称 审查 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报 核 问题 的 有关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人民法院 办理 仲裁 裁决 执行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等 相关 规定 , 按照 中共中央 办公厅 印发 的 中 办 发 〔2018〕 76 号 文 和 中共 湖北省〔全面 依法治 省 委员会 办公室 印发 的 鄂 法办 发 〔2020〕 4 号 文 精神 , 结合 湖北 法院 审判 实际 , 制定 本 指导 意见。
一 、 充分 认识 仲裁 职能 作用
1. 仲裁 作为 一种 非 诉讼 纠纷 解决 方式 , 具有 独立 、 公正 、 专业 及 高效 解决 平等 主体 之间 民 商 事 纠纷 的 重要 职能。 人民法院 积极 支持 仲裁 , 充分 发挥 仲裁 调节 社会 关系 功能 , 是 落实 落实 全面 依法治国 方略 、 推进 国家 治理 体系 和 治理 能力 现代化 的 必然 要求。 全省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充分 认识 仲裁 在 解决 纠纷 方面 的 特有 优势 , 支持 仲裁 融入 经济 发展 各 各 领域 , 在 解决 好 民 商 事 事 纠纷 的 同时, 积极 参与 乡村 、 街道 、 社区 的 基层 社会 治理 , 提升 社会 治理 水平。
2. 仲裁 在 化解 经贸 投资 争议 方面 具有 保密 、 便捷 , 灵活 、 高效 的 特点 , 在 推动 法治 化 营 商 环境 建设 中 起着 独特 作用。 全省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通过 行使 审判权 , 规范 、 引导 仲裁 仲裁行为 , 提高 仲裁 公信力 ; 要 积极 支持 湖北 仲裁 机构 加强 与 国际 仲裁 组织 及 境外 仲裁 机构 的 交流 合作 , 参与 国际 仲裁 规则 、 国际 调解 和 国际商事 规则 的 制定 制定 , 维护 国际 经济 秩序 和 规则 , 为 优化 优化 优化法治 化 营 商 环境 、 服务 全面 开放 新 格局 和 湖北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发展 提供 优质 高效 的 仲裁 法律 服务 和 保障。
二 、 严格 落实 仲裁 司法 审查 制度
3. 全省 各级 人民法院 审理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应 秉持 支持 与 监督 并重 、 规范 与 引导 结合 的 司法 理念 , 切实 维护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 充分 发挥 审判权 的 规范 、 引导 和 监督 作用 , 保障 仲裁 机构 机构 依法仲裁 , 促进 仲裁 事业 健康 有序 发展。
4. 全省 各级 人民法院 审理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要 遵循 仲裁 客观 规律 , 充分 尊重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 严格 依照 民事诉讼 法 、 仲裁 法 、 纽约 公约 及 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 仲裁 司法 解释 规定 的 法定 事由 进行 审查, 避免 以 诉讼 程序 套用 仲裁 程序 , 准确 适用 仲裁 规则 , 保障 一 裁 终局 制度 的 落实。
5. 全省 各 中级 人民法院 或 专门 人民法院 要 指定 审理 涉外 商 事 案件 的 审判庭 (合议庭) 专门 负责 办理 包括 申请 确认 仲裁 协议 效力 、 申请 撤销 我国 内地 仲裁 仲裁 仲裁 裁决 、 申请 不予 执行 我国 内地 内地 仲裁机构 仲裁 裁决 、 申请 认可 和 执行 港澳台 仲裁 裁决 及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等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审理 涉外 商 事 案件 的 审判庭 (合议庭) 经 审查 , 裁定 执行 我国 内地 仲裁 机构 仲裁 裁决 , 认可 和 执行 港澳台 仲裁 裁决 ,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的 , 交由 本院 执行 部门 执行。
6. 全省 各 中级 人民法院 或 专门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 拟 认定 仲裁 协议 无效 , 撤销 或 不予 执行 我国 内地 仲裁 机构 仲裁 裁决 , 不予 认可 和 执行 港澳台 仲裁 裁决 , 不予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仲裁裁决 的 , 应向 省 法院 报 核。 报 核 案件 后 法院 立案 庭 立案 受理 后 , 交由 省 法院 民 四 庭 负责 办理。 待 省 法院 审核 并 以 复函 形式 答复 后 , 方可 依 复函 明确的 审核 意见 作出 裁定。
三 、 准确 把握 仲裁 司法 审查 标准
7. 申请 确认 仲裁 协议 效力 案件 审查 , 要 以 当事人 , 真实 意思 表示 为 基础 , 根据 仲裁 法 及 相关 司法 解释 关于 仲裁 协议 效力 的 规定 , 对 仲裁 有效 、 不 不 成立 、 无效 、 失效 、 内容 不 明确 明确 明确 无法 无法、 没有 仲裁 协议 等 情形 进行 查明 , 客观 分析 当事人 约定 仲裁 条款 时 的 本意 , 并 结合 仲裁 法 第十六 条 判断 仲裁 协议 的 效力。
8. 申请 撤销 我国 内地 仲裁 机构 仲裁 裁决 案件 审查 , 要 结合 当事人 的 申请 理由 , 根据 仲裁 法 第五 十八 条 规定 的 事由 进行 审查 ; 申请 不予 执行 我国 仲裁 机构 机构 作出 的 非 涉外 涉 港澳台 港澳台 仲裁裁决 案件 审查 , 要 根据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三 十七 条 规定 的 事由 进行 审查 ; 申请 不予 执行 我国 内地 仲裁 机构 作出 的 涉外 涉 港澳台 仲裁 裁决 案件 审查 , 要 根据 民事诉讼 法 第二 百 七十四 条 规定 的 事由 进行 审查。
9. 申请 认可 和 执行 港澳台 仲裁 裁决 案件 审查 , 要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内地 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相互 执行 仲裁 裁决 的 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内地 与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相互 认可 和 执行 仲裁 裁决 的 安排》 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认可 和 执行 台湾 地区 仲裁 裁决 的 规定》 办理。 上述 安排 或 规定 没有 规定 的 , 按照 民事诉讼 法 、 仲裁 法 及 仲裁 司法 审查 相关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办理。
10.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外国 仲裁 裁决 案件 审查 , 对 的 公约 缔约国 领土 内 作出 的 外国 仲裁 裁决 的 承认 和 执行 适用 该 公约 , 该 公约 没有 规定 的 适用 民事诉讼 法 法 、 仲裁 法 及 仲裁 司法 审查 相关 相关 法律和 司法 解释。
对 非 纽约 公约 缔约国 领土 内 作出 的 外国 仲裁 裁决 , 如 该 国 与 我国 已 签订 双边 司法 协助 协定 , 按照 协定 规定 办理 ; 如 该 国 与 没有 双边 双边 司法 协助 协定 , 根据 民事诉讼 法 法 第二 百 八十 八十三条 的 规定 按照 互惠 原则 办理。
11. 当事人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撤销 仲裁 裁决 被 驳回 后 , 又以 相同 事由 提出 不予 执行 申请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 当事人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不予 执行 被 驳回 后 , 又以 相同 事由 申请 撤销 仲裁 仲裁裁决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12. 全省 各 中级 人民法院 或 专门 人民法院 在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中 作出 的 裁定 , 除 审查 规定 第七 条 、 第八 条 及第 十条 规定 的 不予 受理 、 驳回 申请 及 管辖 异议 裁定 外 , ,一 经 送达 即 发生 法律 效力。 当事人 就 前述 裁定 申请 复议 、 提出 上诉 或者 申请 再审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受理 , 但 法律 和 司法 解释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四 、 切实 完善 支持 和 监督 仲裁 工作 机制
13. 全省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以 智慧 法院 和 信息 化 建设 司法 契机 , 尽快 建立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数据 信息 集中 管理 平台 , 加强 对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的 信息 管理 和 和 数据 分析。 要 落实 上 下级 下级 法院沟通 协调 机制 , 及时 梳理 总结 审判 经验 , 发布 典型 案例 , 统一 全省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法律 适用 标准 , 规范 仲裁 协议 效力 的 认定 、 案件 执行 、 措施 、 、 仲裁 裁决 撤销 和 不予 执行 等 等 操作程序 , 进一步 进一步提高 仲裁 司法 审查 案件 的 审理 质量 和 效率。 省 法院 民 四 庭 要 会同 相关 部门 对 各 中级 人民法院 或 专门 人民法院 仲裁 司法 审查 归口 办理 、 案件 核 及 及 信息 化 建设 等 工作 落实 情况 进行 进行 监督 , 并 并适时 予以 通报。
14. 全省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建立 与 仲裁 委员会 之间 的 工作 仲裁 机制 , 及时 沟通 解决 仲裁 工作 中 有关 仲裁 案件 保全 申请 、 执行 、 仲裁 裁决 撤销 、 不予 执行 等 问题。 探索 建立 人民法院 、 司法行政 机关 、 仲裁 协会 与 仲裁 机构 的 业务 交流 和 资源 共享 机制 , 定期 开展 审判 与 仲裁 业务 交流 、 沟通 和 研讨 活动 , 努力 实现 司法 与 仲裁 互动。 探索 探索 建立 仲裁 人员 参与 司法 审查 程序 机制 , , 对于 对于 对于 对于 对于仲裁 庭 存在 程序 违法 、 徇私舞弊 、 仲裁 员 私下 接触 当事人 等 情形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要求 仲裁 庭 发表 书面 意见 , 仲裁 庭 如 认为 有 必要 , 可以 仲裁 员 员 到庭 陈述 意见。 探索 诉讼 与 与 仲裁 的 衔接 衔接机制 , 推进 诉 源 治理 , 在 处理 部分 民 商 事 诉讼 中 , 可 通过 告知 、 建议 等 方式 , 引导 当事人 选择 仲裁 或 委托 仲裁 机构 运用 调解 化解 纠纷 , , 进一步 发挥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之间 的 联动 效应 效应 效应 效应合力 化解 纠纷 , 共同 维护 社会 和谐 稳定。
Lima, yang lain
15. 本 意见 自 印发 之 日 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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