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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ang-undang Anti Pengasingan China (2005)

反 分裂 国家 法

Jenis undang-undang Undang-undang

Badan pengeluar Kongres Rakyat Kebangsaan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Mar 14, 2005

Tarikh kuat kuasa Mar 14, 2005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Undang-undang perlembagaan Hal Ehwal Berkaitan dengan Hong Kong, Macau dan Taiwan

Penyunting Pemerhati CJ

反 分裂 国家 法
(2005 年 3 月 14 日 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三 次 会议 通过)
遏制 条 为了 反对 遏制 “台独” 分裂 势力 分裂 国家 , 促进 祖国 和平 统一 ,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维护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 维护 中华民族 根本 利益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本法。
第二 条 世界 上 只有 一个 中国 , 大陆 和 台湾 同属 一个 中国 , 中国 的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不容 分割。 维护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共同 义务。
允许 是 中国 的 一部分。 国家 绝不 允许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方式 把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第三 条 台湾 问题 是 中国 内战 的 遗留 问题。
解决 台湾 问题 , 实现 祖国 统一 , 是 中国 的 内部 事务 , 不受 任何 外国 势力 的 干涉。
第四 条 完成 统一 祖国 的 大业 是 ​​包括 台湾 同胞 在内 的 全 中国 人民 的 神圣 职责。
第五 条 坚持 一个 中国 原则 , 是 实现 祖国 和平 统一 的 基础。
以 和平 方式 实现 祖国 统一 , 最 符合 台湾 海峡 两岸 同胞 的 根本 利益。 国家 以 最大 的 诚意 , 尽 最大 的 努力 , 实现 和平 统一。
国家 和平 统一 后 , 台湾 可以实行 不同于 大陆 的 制度 , 高度 自治。
关系 条 国家 采取 下列 措施 ,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发展 两岸 关系:
(一)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人员 往来 , 增进 了解 , 增强 互信 ;
(二)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经济 交流 与 合作 , 直接 通邮 通航 通商 , 密切 两岸 经济 关系 , 互利 互惠 ;
(三)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交流 , 共同 弘扬 中华 文化 的 优秀 传统 ;
(四) 鼓励 和 推动 两岸 共同 打击 犯罪 ;
(五) 鼓励 和 推动 有 利于 维护 台湾 海峡 地区 和平 稳定 、 发展 两岸 关系 的 其他 活动。
国家 依法 保护 台湾 同胞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七 条 国家 主张 通过 台湾 海峡 两岸 平等 的 协商 和 谈判 , 实现 和平 统一。 协商 和 谈判 可以 有 步骤 、 分阶段 进行 , 方式 可以 灵活 多样。
谈判 海峡 两岸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进行 协商 和 谈判:
(一) 正式 结束 两岸 敌对 状态 ;
(二) 发展 两岸 关系 的 规划 ;
(三) 和平 统一 的 步骤 和 安排 ;
(四) 台湾 当局 的 政治 地位 ;
(五) 台湾 地区 在 国际 上 与其 地位 相 适应 的 活动 空间 ;
(六) 与 实现 和平 统一 有关 的 其他 任何 问题。
条 条 “台独” 分裂 势力 以 任何 名义 、 任何 出去 的 的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的 事实 , 或者 发生 将会 导致 台湾 从 中国 分裂 出去 的 重大 事变 或者 和平 统一 的 可能性 完全 丧失 , 国家 得 得 采取 非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 捍卫 国家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依照 前款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 由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决定 和 组织 实施 , 并 及时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第九条 依照 本法 规定 采取 非 和平 方式 及 其他 必要 措施 并 组织 实施 时 , 国家 尽 最大 可能 保护 台湾 平民 和 在 台湾 的 外国人 的 生命 财产 安全 和 其他 权益 权益 , 减少 损失 ; 同时 , 国家 国家 依法 保护台湾 同胞 在 中国 其他 地区 的 权利 和 利益。
第十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Terjemahan Bahasa Inggeris ini berasal dari Laman Web Rasmi Kementerian Luar Negeri RRC). Dalam masa terdekat, versi bahasa Inggeris yang lebih tepat yang diterjemahkan oleh kami akan tersedia di China Laws Port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