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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ang-undang Cukai Sumber China (2019)

资源 税法

Jenis undang-undang Undang-undang

Badan pengeluar Jawatankuasa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Aug 26, 2019

Tarikh kuat kuasa September 01, 2020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Undang-undang Cukai

Penyunting Pemerhati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源 税法
(2019 年 8 月 26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 的 其他 海域 开发 应税 资源 的 单位 和 个人 , 为 资源 税 的 纳税人 ,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资源 税。
应税 资源 的 具体 范围 , 由 本法 所附 《资源 税 税目 税率 表》 (以下 称 《税目 税率 表》) 确定。
第二 条 资源 税 的 税目 、 税率 , 依照 《税目 税率 表》 执行。
《税目 税率 表》 中 规定 实行 幅度 税率 的 , 自治区 具体 适用 税率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统筹 考虑 该 应税 资源 的 品位 、 开采 条件 以及 对 环境 的 影响 影响 等 情况 , 在 《税目 税率 税率 表》规定 的 税率 幅度 内 提出 , 报 同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决定 ,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税目 税率 表》 中 规定 征税 对象 为 或者 或者 选矿 的 , 应当 分别 确定 具体 具体 适用税率。
第三 条 资源 税 按照 《税目 税率 表》 实行 从 价 计征 或者 从 量 计征。
《税目 税率 表》 中 规定 可以 选择 实行 从 价 计征 或者 从 量 计征 的 , 具体 计征 方式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提出 , 报 同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定 ,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实行 从 价 计征 的 , 应纳 税额 按照 应税 资源 产品 (以下 称 应税 产品) 的 销售额 乘以 具体 适用 税率 计算。 实行 从 量 计征 的 , 应纳 税额 按照 应税 产品 的 销售 数量 乘以 具体 适用 税率 计算。
应税 产品 为 矿产品 的 , 包括 原矿 和 选矿 产品。
第四 条 纳税人 开采 或者 生产 不同 税目 应税 产品 的 , 应当 分别 核算 不同 税目 应税 产品 的 销售额 或者 销售 数量 ; 未 分别 核算 或者 不能 准确 提供 不同 税目 应税 产品 的 销售额 或者 销售 数量 的 ,从 高 适用 税率。
第五 条 纳税人 开采 或者 生产 应税 产品 自用 的 ,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资源 税 ; 但是 , 自 用于 连续 生产 应税 产品 的 , 不 缴纳 资源 税。
税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免征 资源 税:
(一) 开采 原油 以及 在 油田 范围 内 运输 原油 过程 中 用于 加热 的 原油 、 天然气 ;
(二) 煤炭 开采 企业 因 安全 生产 需要 抽 采 的 煤 成 (层) 气。
税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减征 资源 税:
(一) 从 低 丰 度 油气 田 开采 的 原油 、 天然气 , 减征 百分之 二十 资源 税 ;
(二) 高 含硫 天然气 、 三次 采油 和 从 深水 油气 田 开采 的 原油 、 天然气 , 减征 百分之 三十 资源 税 ;
(三) 稠油 、 高 凝 油 减征 百分之 四十 资源 税 ;
(四) 从 衰竭 期 矿山 开采 的 矿产品 , 减征 百分之 三十 资源 税。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需要 , 国务院 对 有 利于 促进 资源 节约 集约 利用 、 保护 环境 等 情形 可以 规定 免征 或者 减征 资源 税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七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可以 决定 免征 或者 减征 资源 税:
(一) 纳税人 开采 或者 生产 应税 产品 过程 中 , 因 意外 事故 或者 自然 灾害 等 原因 遭受 重大 损失 ;
(二) 纳税人 开采 共 伴生 矿 、 低品位 矿 、 尾矿。
前款 规定 的 免征 或者 减征 资源 税 的 具体 办法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提出 , 报 同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定 , 并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第八 条 纳税人 的 免税 、 减税 项目 , 应当 单独 核算 销售额 或者 销售 数量 ; 未 单独 核算 或者 不能 准确 提供 销售额 或者 销售 数量 的 , 不予 免税 或者 减税。
第九条 资源 税 由 税务 机关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征收 管理。
税务 机关 与 自然资源 等 相关 部门 应当 建立 工作 配合 机制 , 加强 资源 税 征收 管理。
第十 条 纳税人 销售 应税 产品 ,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收讫 销售 款 或者 取得 索取 销售 款 凭据 的 当日 ; 自用 应税 产品 的 ,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移送 应税 产品 的 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 应当 向 应税 产品 开采 地 或者 生产 地 的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资源 税。
第十二 条 资源 税 按月 或者 按季 申报 缴纳 ; 不能 按 固定 期限 计算 缴纳 的 , 可以 按次 申报 缴纳。
纳税人 按月 或者 按季 申报 缴纳 的 , 应当 自 月度 或者 季度 终了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 向税务机关 办理 纳税 申报 并 缴纳 税款 ; 按次 申报 缴纳 的 , 应当 自 纳税义务 发生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 向税务机关 办理 纳税 申报 并 缴纳 税款。
第十三 条 纳税人 、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十四 条 国务院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需要 , 依照 本法 的 原则 , 对 取用 地表 水 或者 地下水 的 单位 和 个人 试点 征收 水资源 税。 征收 水资源 税 的 , 停止 征收 水资源 费。。
水资源 税 根据 当地 水资源 状况 、 取 用水 类型 和 经济 发展 等 情况 实行 差别 税率。
水资源 税 试点 实施 办法 由 国务院 规定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国务院 自 本法 施行 之 日 起 五年 内 , 就 征收 水资源 税 试点 情况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 并 及时 提出 修改 法律 的 建议。
第十五 条 中外 合作 开采 陆上 、 海上 石油 资源 的 企业 依法 缴纳 资源 税。
2011 年 11 月 1 日前 已 依法 订立 中外 合作 开采 陆上 , 海上 石油 资源 合同 的 , 在 该 合同 有效期 内 , 继续 依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缴纳 矿区 使用 费 , 缴纳 资源 资源 税 ; 合同 期满 后 , 依法 依法 缴纳 资源税。
是 条 本法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是:
(一) 低 丰 度 油气 田 , 包括 陆上 低 丰 度 油田 、 陆上 低 丰 度 气田 、 海上 低 丰 度 油田 、 海上 低 丰 度 气田。 低 丰 度 度 油田 是 指 每 平方公里 原油 可 可 开采 储量丰 度 低于 二十 五万 立方米 的 油田 ; 陆上 低 丰 度 气田 是 指 每 平方公里 天然气 可 开采 储量 丰 度 低于 二 亿 五 千万 立方米 的 气田 ; 海上 低 丰 度 油田 是 指 每平方公里 原油 可 开采 储量 丰 度 低于 六 十万 立方米 的 油田 ; 海上 低 丰 度 气田 是 指 每 平方公里 天然气 可 开采 储量 丰 度 低于 六亿 立方米 的 气田。
(二) 高 含硫 天然气 , 是 指 硫化氢 含量 在 每 立方米 三十 克 以上 的 天然气。
(三) 三次 采油 , 是 指 二次 采油 后 继续 以 聚合物 驱 、 复合 驱 、 泡沫 驱 、 气 水 交替 驱 、 二氧化碳 驱 、 微生物 驱 等 方式 进行 采油。
(四) 深水 油气 田 , 是 指 水深 超过 三 百米 的 油气 田。
(五) 稠油 , 是 指 地层 原油 粘度 大于 或 等于 每秒 五十 毫 帕 或 原油 密度 ​​大于 或 等于 每 立方厘米 零点 九二 克 的 原油。
(六) 高 凝 油 , 是 指 凝固 点 高于 四十 摄氏度 的 原油。
(七) 衰竭 期 矿山 , 是 指 设计 开采 年限 可 十五 年 , 且 剩余 可 开采 储量 下降 到 原 设计 可 开采 储量 的 百分之 二十 以下 或者 剩余 开采 不 不 超过 五年 的 矿山。 衰竭 期 期 矿山以 开采 企业 下属 的 单个 矿山 为 单位 确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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