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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aturan Zon Ekonomi Khas Shenzhen mengenai Pentadbiran Kenderaan Pintar dan Bersambung (2022)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Jenis undang-undang Peraturan tempatan

Badan pengeluar Jawatankuasa Tetap Kongres Rakyat Perbandaran Shenzhen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Jun 23, 2022

Tarikh kuat kuasa Aug 01, 2022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Guangdong

Topik Undang-undang Pengangkutan dan Lalu Lintas

Penyunting Lisa Bi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isi kandungan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七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智能 网联 网联 汽车 应用, 保护 人身 安全, 保护 公民 、 法人 及 其他 组织 的 财产 安全 和 其他 合法 合法 权益, 保障 道路 交通 安全, 促进 智能 汽车 产业、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廥和用。
第三 条 本 条例 所 称 称 智能网联 汽车, 是 指 可以 由 自动 驾驶 系统 替代 人 的 操作 在 道路 上 安全 行驶 的 的 汽车, 包括 有 条件 自动 、 高度 自动 和 自动 驾驶 驾驶
有 条件 自动 驾驶, 是 指 自动 驾驶 系统 可以 在 设计 运行 条件 下 完成 动态 驾驶 任务, 在 自动 驾驶 系统 提出 动态 驾驶 任务 接管 接管 请求 时, 驾驶人 应当 响 请求 并 立即 接管
高度 自动 驾驶, 是 指 自动 驾驶 系统 可以 在 设计 运行 条件 下 完成 所有 所有 动态 驾驶 任务, 在 特定 环境 下 自动 驾驶 系统 提出 动态 驾驶 任务 请求 时 时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中的。境中的。
本 条例 所 称 车路 协同 协同 基础 设施, 是 指 通过 车 与 路 、 车 与 车 的 无线 信息 交互 共 享, 实现 车辆 与 道路 基础 设施 之间 车辆 与 之间 之间 的 的
第四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管理 应当 应当 依法 有序 、 严格 监管 监管 、 安全 可控 的 原则, 结合 技术 发展 态势 标准 标准 规范 、 基础 设施 以及 其他 其他 相关 因素, 对 不同 发展 的 网联 汽车 汽车的管理措施。
第五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列入 国家 汽车 产品 目录 或者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智能网联 汽车 目录 目录, 并 取得 相关 准入 后, 可以 销售 ; 经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部门 登记, 可以 上 道路 行驶 ; 交通 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 条 市 人民 政府 应当 制定 智能 网联 汽车 产业 发展 政策, 优化 智能网联 汽车 发展 环境, 促进 智能 网联 汽车 产业 健康 有序 高 质量。
第七 条 市 人民 政府 应当 统筹 建设 智能 网联 汽车 政府 监管 平台, 实现 车路云 一体化 监管, 保障 交通 安全 、 网络 安全 、 数据 安全
第 八 条 市 交通 运输 部门 会 同 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开展 智能 网联 汽车 汽车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监督 管理 工作, 负责 智能 网联 汽车 运输 管理 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负负责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负责智能网负责智能网联管住。
市 市场 监管 部门 负责 批准 和 发布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地方 标准, 负责 智能 网联 汽车 认证 、 检测 和 缺陷 产品 召回 召回 等 管理 工作 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相关箉监睐。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 条 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信息化 可以 组织 建立 智能 网联 汽车 性 性 技术 研发 平台, 为 智能网联 汽车 相关 传感器 、 控制器 、 执行器 、 大 数据 、 云 计算 通信 网络 、 人工 等 方面研发和标准制定提供支持。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参与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 条 鼓励 保险 企业 开发 覆盖 设计 、 制造 、 使用 、 经营 、 数据 与 算法 服务 以及 其他 智能 网联 汽车 产品 产品 全 风险 的 保险 产品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关按照有关数上了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指定道路路段进行的都进行的臾天。
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滅华的并承滅相。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指定道路路段进行具有试点、试行网点、试行教教试行
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滅一一一一一一上
第十三 条 市 交通 运输 部门 部门 会同 市 市 和 信息化 信息化 部门 、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建立 联合 工作 机制, 根据 本 条例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制定 深圳市 测试 和实施。
第十四 条 实行 道路 测试 和 和 应用 申报 管理 制度。。 道路 和 和 示范 应用 主体 应当 依照 规定 向 市 相关 主管 部门 提出 申请, 经市 相关 部门 确认, 并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深圳市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
道路 测试 主体 申请 将 已经 或者 正在 其他 省 、 市 进行 道路 测试 的 智能 智能 网联 汽车 在 深圳市 进行 相同 活动 的, 可以 持原 申请 材料 、 异地 测试 相关 材料 以及声明,经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取得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五 条 在 示范 应用 过程 过程, 示范 应用 主体 应当 提前 向 搭载 货物 的 所有 人 、 管理人 和 搭载 人员 书面 告知 相关 风险, 并 采取 安全 措施 措施
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不得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不得非法从事遐非法从事遐非法从事遐路路从事遐路路从事遐路一从事遐路他们了
第十六 条 市 相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选择 具备 支撑 自动 驾驶 及 网联 功能 实现 的 适当 路段 、 区域 、 时段 时段, 供 智能 网联 汽车 开展 道路 测试 示范 应用。
市 相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向 社会 公布 开展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的 路段 、 区域 、 时段, 并 设置 相应 的 标识, 发布 安全 注意 事项 提示 信息。
第十七 条 市 人民 政府 可以 选择 车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较为 完善 的 行政区 全 域 开放 道路 测试 、 示范 应用 应用, 探索 开展 商业化 运营 试点
在全域开放的行政区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所在区人民人政在区人民人政府小政庌,应用的具体办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小政庌,小人政府应另庌。
第十八 条 鼓励 有 条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建设 道路 和 交通 场 景仿 真 模拟 平台, 对 智能 网联 汽车 的 自动 驾驶 系统 进行 仿真 测试 和 验证 验证
第十九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在 道路 道路 、 示范 应用 期间 发生 发生 交通 违法 或者 交通 事故, 以及 本章 未 明确 规定 的 其他 事项 和 情形, 按照 国家 有关 部门 关于 道路 和 示范 的 的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二十条 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应当 根据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的 申请, 将 符合 深圳市 地方 标准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产品 列入 深圳市 深圳市 汽车 汽车 产品 目录, 并 向 公布。
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中是他们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为一利。
第二十一 条 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应当 根据 技术 成熟 程度 和 产业 发展 需要, 组织 制定 智能 网联 汽车 产品 地方 标准, 由 市 市场 监管 部门 依法 、 发布。
第二十二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地方 标准 应当 符合 智能 网联 汽车 技术 的 发展 方向, 不 得 排斥 不同 发展 路径 的 技术, 并 应当 根据 技术 发展 适时 更新。
第二十三 条 鼓励 智能 网联 汽车 汽车 相关 协会 参考 国际 国际 先进 标准, 组织 智能 网联 汽车 和 相关 行业 的 企业 、 机构, 制定 引领性 、 创新性 的 智能 网联 产品 团体 标准 标准 工业 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通过相关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生产者 将 产品 列入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的, 应当 将 相关 资料 提交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审核 评估。 通过 审核 评估 后, 将 产品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认可 的 的 检测 机构 进行 检验 检测。 取得 产品 检验 检测 合格 合格 报告 后, 由 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将 符合 深圳市 地方 标准 的 产品 深圳市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目录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对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置使用说
第二十六 条 在 深圳市 销售 的 的 网联 网联 汽车 产品, 应当 具备 将 车载 设备 接入 政府 监管 平台 和 按照 监管 要求 上 传 运行 安全 安全 相关 数据 的 能力 销售 智能 网联 汽车 产品 产品 应当 将 应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
第二十七 条 实行 智能 网联 汽车 汽车 登记。 列入 国家 汽车 产品 目录 或者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汽车 产品 目录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经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登记 后, 方 可上 道路 行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智能网联汽车登记,除提交申请机动车理智能网联汽车登记!
(一)车辆车载设备运行安全相关数据已按规定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二)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当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所有 人 人 管理人 办理 车辆 登记 、 、 核发 检验 合格 标志 、 处理 道路 交通 安全 违法 或者 或者 交通 事故 等 交通 管理 管理 业务 时, 应当 向 机关 交通 管理 提供 真实 真实地址、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告店知家
第三十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 销售者 应当 对 其 生产 、 销售 的 产品 质量 安全 负责, 建立 完善 产品 质量 安全 安全 机制 机制
第三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详细介生产者应当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详细介绋绍䕿。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 销售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产品 售 售 后 服务 机制, 在 车辆 发生 或者 可能 发生 危及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 重大 故障 故障 或者 紧急 状况 时,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 条 列入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的 产品 更新 升级 自动 驾驶 系统 和 其他 涉及 汽车 安全 的 设施 设备 的 的,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应当 向 市 工业 信息化 部门 备案。
第三十三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获知 其 生产 的 产品 可能 存在 危及 人身 、 财产 安全 安全 缺陷 的, 应当 立即 组织 调查 分析, 并 如 实向 市 市场 部门 报告 调查 分析 结果 确认 智能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年品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经营者 获知 其 其 的 产品 存在 危及 人身 、 财产 安全 缺陷 的, 应当 立即 停止 销售 、 租赁 、 使用 缺陷 产品, 并 协助 实施 召回。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空。
Kereta bersambung pintar autonomi sepenuhnya mungkin tidak mempunyai mod pemanduan manual dan peranti yang sepadan, dan mungkin tidak dilengkapi dengan pemandu.Bagaimanapun, ICV pandu sendiri sepenuhnya tanpa pemandu hanya boleh memandu di kawasan dan bahagian jalan yang ditandakan oleh jabatan pengurusan trafik organ keselamatan awam perbandaran.
第三十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说明书的说明书。
有 条件 自动 驾驶 和 高度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汽车 在 自动 驾驶 模式 下 行驶 时, 驾驶人 应当 处于 车辆 驾驶 座位 上, 监控 车辆 运行 和 周围 环境 环境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车辆。
无 驾驶人 的 完全 自动 驾驶 智能 网联 汽车 应当 具备 在 发生 故障 、 、 不 适合 自动 驾驶 或者 有 其他 影响 交通 安全 的 情况 时, 开启 危险 、 行驶 不妨碍 交通 的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第三十六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生产者 为 车辆 配置 自动 驾驶 模式 外部 指示灯, 智能网联 汽车 在 自动 驾驶 模式 下 行驶 时 应当 开启 外部 指示灯 指示灯, 向 道路 的 其他 车辆 和 行人 明显的安全提示。
用 于 道路 运输 经营 活动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应当 以 显著 的 车身 标识 进行 安全 提示 ; 用 于 公交 客运 的, 还 应当 在 车辆 内部 语音 提示 提示
第三十七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车载 设备 应当 记录 和 存储 车辆 发生 事故 或者 故障 前 至少 九十 秒 的 位置 、 运行 状态 、 、 驾驶 模式 、 车 内外 监控 视频 等 数据, 并 保持 数据 连续性 和 和.
前款规定的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八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所有 人 、 管理人 应当 对 自动 驾驶 系统 和 其他 涉及 智能 网联 汽车 安全 的 设施 设备 进行 进行 定期 维护
智能网联 汽车 所有 人 、 管理人 管理人 按照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的 相关 要求, 根据 车辆 型号 、 用途 、 使用 年限 等 不同 情况, 定期 对 智能 汽车 进行 安全 技术 检验
第三十九 条 使用 智能 网联 汽车 汽车 道路 运输 经营 活动 活动 的, 经营者 应当 取得 道路 运输 经营 许可证, 车辆 应当 取得 道路 运输证。 市 交通 运输 部门 应当 制定 智能 网联 汽车 道路 运输 准入和配套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第四 十 条 市 、 区 区 政府 可以 结合 智能 网联 汽车 通行 需要, 统筹 规划 、 配套 建设 智能 网联 汽车 通用 的 通信 设施 、 感知 设施 、 计算 设施 等 车路 协同 基础
智能网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因 开展 道路 测试 、 示范 应用 应用 的 需要, 可以 向 市 交通 运输 、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 城管 执法 等 部门 申请 申请 在 其 的 公用 设施 上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十一 条 市 交通 运输 部门 部门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可以 在 智能网联 汽车 通行 路段 设置 特有 的 交通 信号 信号, 智能网联 汽车 上 道路 行驶 应当 按 相关 信号 的 指示 通行
第四十二 条 鼓励 开放 共 享车路 享车路 基础 设施 的 数据 信息 、 通信 网络 等 资源, 但是 涉及 国家 安全 、 公 安全 安全 、 个人 信息 数据 除外
第四十三 条 车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中 涉及 通信 技术 的 设施 设备 应当 按 规定 取得 取得 国家 工信 部门 的 入网 认证, 涉及 人身 、 财产 安全 的 设施 设备 应当 国家 相关 强制性 标准 要求 取得.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四十四 条 市网信 部门 统筹 协调 全 市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 服务 及 其 供应链 的 网络 安全 风险 监督 管理 工作 工作, 市 交通 运输 、 公安 、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按照 按照 职责 承担 相关 监督工作。
第四十五 条 市网信 部门 应当 统筹 协调 智能 网联 汽车 网络 安全 事件 应急 预案 的 制定 工作。 市 交通 运输 、 公安 、 、 工业 和 信息化 等 部门 按照 各自 职责 智能 网联 网联 网络 安全 事件 应急的 制定 工作, 对 智能 网联 汽车 网络 安全 事件 分级 、 事件 处置 职责 分工 、 预防 预警 机制 、 处置 程序 、 、 应急 保障 措施 等 作出 规定, 并 组织 应急 演练 和 工作
第四十六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企业 应当 取得 网络 关键 设备 设备 和 网络 安全 专用 产品 的 安全 检测 认证, 依法 制定 智能 网联 汽车 网络 安全 事件 事件 应急 预案, 并 建立 网络 评估 评估 管理 机制 机制 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防止网络数据泄露和被窃取、篡是。
第四十七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应当 依照 国家 国家 相关 规定, 制定 数据 安全 管理 制度 和 隐私 保护 方案 方案, 采取 措施 防止 数据 的 泄露 、 丢失 、 损毁, 并 将 存储 的。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
在 发生 或者 可能 发生 涉及 国家 安全 、 用户 个人 信息 等 等 数据 泄露 、 损毁 、 丢失 等 情况 时, 智能网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应当 立即 采取 采取 补救 措施, 按照 规定 及时 用户 向 有关 有关 有关
第四十八条 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二)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
(三)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四十九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研发 、 生产 、 运营 等 相关 企业 或者 组织, 经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同意, 可以 获取 与其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相关 的 交通 违法 、 交通 事故 去 去 数据 信息
第七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依法登记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或者交通了。
第五十一条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义管管公安义中发生违
完全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在 无 驾驶人 期间 发生 道路 交通 安全 违法 情形 的, 由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依法 对 车辆 所有 人 、 管理人 处理 处理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害。
第五十二 条 有 驾驶人 的 智能 智能 汽车 发生 交通 事故 的, 驾驶人 应当 立即 停车, 保护 现场 ; 造成 人身 伤亡 的, 驾驶人 应当 立即 抢救 受伤 人员, 并 迅速 报警
完全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在 无 驾驶人 期间 发生 交通 事故 的, 当事人 应当 立即 报警, 车辆 所有 人 、 管理人 应当 保存 过程 信息。
第五十三条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人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人能网网。
完全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在 无 驾驶人 期间 发生 交通 事故 造成 损害, 属于 该 智能 网联 汽车 一方 责任 的, 由 车辆 所有 人 、 管理人 赔偿 责任。
第五十四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发生 交通 交通 事故, 因 智能 网联 汽车 存在 缺陷 造成 损害 的, 车辆 驾驶人 或者 所有 人 、 管理人 依照 本 条例 第五十三 条 的 规定 赔偿 后 后, 可以 依法 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五十五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车载 设备 、 路侧 设备 、 监管 平台 等 记录 的 车辆 运行 状态 和 周边 环境 的 客观 信息 信息, 可以 作为 认定 智能 网联 汽车 交通 事故 的 重要 依据。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十六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十四 第十四 条 的 规定, 擅自 开展 道路 测试 或者 示范 应用 的, 由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扣押 用 于 道路 道路 测试 示范 应用 的 智能 汽车 汽车 道路应用主体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二十 第二十 条 款 的 规定 规定, 销售 未 列入 国家 汽车 产品 目录 或者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的 产品 的, 由 市 市场 部门 没收 非法 销售 的联汽车产品,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三以上五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生产者 有关 情况 或者 提供 虚假 材料 办理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产品 准入 的, 由 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给予 警告, 自 处罚 决定 之 日 起 一 年 不 再受理同一生产者提出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申请。
第五十九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生产者 以 、 贿赂 等 不 不 正 当 手段 取得 智能 网联 汽车 产品 准入 的, 由 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撤销 产品 准入, 给予 警告, 并 处以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同一生是了他们了了
第六十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生产者 销售者 违反 本 条例 第三十一 条 第二 款 的 规定 规定, 未 建立 技术 支持 或者 救援 服务 机制 的, 由 有关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逾期 未,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三十九 第三十九 条 规定 规定, 未 取得 道路 运输 经营 许可证 和 道路 运输证, 擅自 从事 道路 运输 经营 的, 由 市 交通 运输 部门 予以 处罚。
第六十二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四十六 条 、 第四十七 条 、 第四十八 条 的 规定, 未 依法 保护 网络 和 数据 信息 安全 的, 由 有关 部门 依法 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到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一翝中定将这一们
第九 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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