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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beritahuan Pelaksanaan Undang-Undang Anti-Keganasan dan Undang-Undang Lain untuk Selanjutnya Melengkapkan Pendaftaran Maklumat Identiti Sebenar Pengguna Telefon (2016)

关于 贯彻 落实 《反 ​​恐怖主义 法》 等 法律 规定 进一步 做好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工作 的 通知

Jenis undang-undang Dasar kerajaan

Badan pengeluar Kementerian Perindustrian dan Teknologi Maklumat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Semoga 24, 2016

Tarikh kuat kuasa Semoga 24, 2016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Keselamatan siber / Keselamatan komputer Undang-undang Siber/Undang-undang Internet Keselamatan Negara

Penyunting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一 、 进一步 提高 思想 认识
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时,如实登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等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人大决定》和《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恐怖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的重要意义,将规范实体及网络营销渠道、转售企业用户实名登记和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加大整治力度,促进实名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 、 切实 从严 做好 新 入网 用户 实名 登记
(一) 从严 做好 用户 身份 信息 核验。 电信 、 转售 转售 基础 电信 企业 、 转售 企业) 要 按照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规定》 (工业 和 化 化 部令 第 25 号) 、 《《电话 “黑 卡 ”治理 专项 行动 工作 方案》 (工 信 部 联 保 〔2014〕 570 号) 有关 要求 , 进一步 固化 有关 流程 、 规范 操作 , 在 为 用户 办理 入网 手续 时 , 必须 采取 二代 身份证 识别 识别 、 、 联网 联网 联网等 措施 核验 用户 身份 信息 , 禁止 人工 录入 居民 身份证 信息。
(二) 从严 审核 一 证 多 卡 用户 办理 新 卡。 各 电信 企业 要 采取 措施 , 坚决 杜绝 代理商 批量 开 卡 、 养 卡 问题。 对 同一 身份证 件 在 同一 基础 电信 企业 省级 公司 或 或 同一 转售企业 已 登记 了 5 张 及 5 张 以上 移动 电话 卡 的 用户 , 在 申请 办理 新 入网 的 移动 电话 卡 时 , 必须 由 电信 企业 自有 实体 营业 厅 从严 核实 身份 信息 后 办理 入网 手续。
(三) 强化 行业 用户 实名 登记 管理。 电信 企业 在 设计 用于 车 联网 、 物 联网 、 可 穿戴 设备 等 行业 应用 的 无线 上 网卡 产品 (以下 行业 卡)) 时 , 要 对 行业 卡 功能 、 业务 范围 范围 范围 范围使用 场景 、 产品 形态 等 进行 严格 的 限定 和 绑定 其他 防止 行业 卡 被 用作 其他 用途 ; 在 销售 行业 卡 时 , 对 购买 单位 要 从严 审核 , 登记 使用 人 人 信息 , 对 难以 与 实际 使用 使用 人 一一 对应 的 行业 卡 产品 , 要 登记 责任 单位 和 责任 人 信息 , 并 在 协议 中 明确 不得 进行 二次 销售 ; 在 行业 卡 使用 过程 中 , 电信 要 加强 监测 监测 , 发现 违反 有关 规定 和 协议 使用 行业 卡 卡 卡, 要 依法 依 规 进行 处置。
三 、 加强 网络 营销 渠道 用户 入网 实名 登记 管理
(一) 建立 健全 网络 营销 渠道 委托 管理 制度。 各 电信 企业 要 加强 对 网络 代理商 销售 移动 电话 卡 的 管理 , 委托 网络 代理商 销售 移动 电话 卡 , 应 要求 其 取得 工商 营业 执照 、 、 具备 和 用户 实名 实名 实名 实名用户 信息 保护 条件 , 并 为其 配 发 统一 标识 (包括 电信 企业 名称 及 标志 、 网络 代理商 名称 及 编号 、 委托 代理 范围 、 防伪 二维 码 等) 网络 交易 平台 平台 经营 者 要 加强 网络 代理商 代理商 的 审核, 不得 允许 未 取得 工商 营业 执照 和 电信 企业 网络 平台 委托 的 经营 者 在 平台 内 销售 移动 电话 卡 ; 要 督促 平台 内 网络 代理商 在 网店 显 位置 显示 工商 工商 营业 执照 和 电信 企业 为其 配 发 的 统一 统一 统一 统一。 电信 企业 要 在 网站 上 公布 并 定期 更新 网络 代理商 信息。
(二) 完善 身份 信息 核验 技术 手段。 电信 企业 、 网络 代理商 通过 网络 渠道 销售 电话 卡 时 , 在 用户 网上 预选 卡号 环节 , 应 要求 用户 提供 身份证 正面 、 、 反面 扫描 信息 及 用户 手持 本人 居民 身份证 正面 正面与 照片 , 并 与 “全国 公民 身份证 号码 查询 服务 中心” 进行 联网 比 对 , 核验 通过 后 方可 配送 移动 电话 卡 ; 在 物流 交付 环节 , 应 确认 、 所 所 提供 的 身份证 件 均 与 网上 提交 提交 身份 信息一致 后 , 方可 向其 交付 移动 电话 卡 并 为其 开通 移动 通信 服务。 对 不能 确保 在 物流 交付 环节 对 用户 身份证 件 进行 查验 的 , 应 在 网上 卡号 环节 , , 要求 用户 填写 身份 信息 , 为 用户 配送 未 未激活 的 电话 卡 , 用户 收到 电话 卡 后 , 电信 企业 要 通过 图像 、 视频 等 技术 在线 核验 用户 身份 信息 , 验证 持卡人 、 所 提供 的 身份证 件 网上 提交 的 身份 信息 一致 后 , , 激活 电话 卡 并 开通 开通 开通 并 开通 开通服务。
(三) 建立 对 网络 营销 渠道 实名 登记 巡查 制度。 电信 企业 、 网络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要 定期 对 网络 代理商 进行 巡查 , 建立 快速 沟通 处置 机制 电信 企业 企业 发现 网络 代理商 存在 违法 违规 行为 时 时 , 要 按照 按照委托 协议 对其 处理 , 对 违法 违规 行为 严重 的 网络 通报 要 取消 委托 代理 , 通报 相关 网络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 发现 在 网上 销售 移动 电话 卡 但未 网络 代理 委托 委托 的 网店 时 , 要 通报 相关 相关 网络 交易平台 经营 者 , 并对 移动 电话 卡 流出 渠道 进行 核查 , 对 违规 销售 的 渠道 进行 处理。 网络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要 及时 清理 没有 取得 电信 企业 委托 电话 卡 的 的 网店 , 发现 网络 代理商 存在 不 实名 登记 、 、 、 、次 转卖 移动 电话 卡 等 违法 违规 行为 的 , 要 立即 制止 和 纠正 其 违法 违规 行为 , 依照 协议 进行 处理 , 必要 时应 停止 向其 提供 网络 交易 平台 , 并 通报 通报 相关 电信 企业。 网络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发现 发现 发现 发现二代 身份证 识别 设备 破解 软 、 硬件 工具 的 , 要 立即 进行 下 架 处理 , 并将 有关 情况 通报 公安 机关。
(四) 加大 对 网络 营销 渠道 的 监督 检查 力度 对 各 通信 管理局 要 加强 对 网络 营销 渠道 电话 用户 实名 登记 工作 的 监督 检查 , 对 未 取得 代理 委托 在 在 网上 销售 移动 电话 卡 的 网站 , 由 网站 网站 网站 网站地 通信 管理局 通知 网站 主办 者 限期 进行 整改 , 由 责成 卡 归属 地 通信 管理局 责成 相关 电信 企业 收回 未 售出 的 电话 卡 并对 流出 渠道 核查 , 对 销售 的 渠道 渠道 进行 处理。 网络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不 履行 履行 履行 履行管理 责任 , 允许 未 取得 工商 营业 执照 和 电信 企业 销售 代理 委托 的 经营 者 销售 移动 电话 卡 , 以及 未 对 网络 代理商 违法 违规 行为 及时 采取 制止 的 , 由 由 网络 交易 平台 归属 地 通信 管理局 会同 工商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依法 对 网络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进行 处理。
(五)全面清理非委托网络代理商。各电信企业要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对本公司网络代理商的排查和清理,向社会公布本公司委托的网络代理商信息。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对平台内移动电话卡经营者的排查和清理,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电信企业网络代理委托的经营者,不得继续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四 、 全面 完成 未 实名 老 用户 补 登记 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确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记。
(一) 指导 和 督促 省级 基础 电信 企业 做好 补 登记 工作。 各 基础 电信 企业 集团公司 要 制定 本 公司 未 实名 老 用户 补 登记 真实 身份 信息 工作 , 指导 和 和 督促 各 省级 基础 电信 企业 企业 投入 必要的 人力 、 财力 , 依法 做好 未 实名 老 用户 补 补 工作 , 对 拒不 配合 补 登记 身份 信息 的 , 不得 提供 通信 服务。 各 基础 电信 企业 要 采取 措施 措施 , 切实 保护 用户 身份 信息 安全 安全。
(二) 统筹 做好 各地 未 实名 老 用户 补 登记 工作。 各 通信 管理局 要 组织 本 辖区 基础 电信 企业 制定 补 登记 工作 实施 方案 , 统筹 好 相关 节点 安排 , , 加强 与 当地 宣传 部门 的 沟通 协调 , 组织 组织做好 媒体 舆论 宣传 引导 和 用户 咨询 投诉 解释 工作 , 和 争取 社会 各界 的 理解 和 支持。 对 因 补 登记 要求 而 引起 的 投诉 , 企业 无 过错 , 各 通信 通信 管理局 核实 后 不 记 入 百万 百万 用户 申诉率。
(三) 多种 方式 告知 用户 补 登记 要求。 各 基础 电信 企业 应 通过 电话 或 短信 、 书面 函件 、 公告 等 方式 , 通知 已 在 网 但未 登记 身份 信息 或者 或者 登记 信息 不 完整 的 用户 在 规定 的 时间 时间内 补办 登记 手续。 对 在 规定 的 时间 内 未 基础 登记 手续 的 用户 , 基础 电信 企业 暂停 其 通信 服务 (火警 、 匪 警 、 医疗 急救 、 报警 等 紧急 紧急 服务 除外) , 并 再次 催告 其 补 登记 登记 登记 登记在 催告 期满 仍未 补办 登记 手续 的 , 基础 电信 企业 要 依法 停止 通信 服务。
(四) 提供 便捷 补 登记 措施 与 渠道。 为 方便 用户 办理 补 登记 手续 , 各 基础 电信 企业 要 结合 实际 情况 , 在 营业 厅 设立 专门 座席 通过 网络 渠道 等 等 为 为 用户 办理 补 登记 手续。 在 在 在 在 在过程 中 , 基础 电信 企业 要 对 用户 提供 的 身份证 件 和 身份 信息 进行 查验。
(五) 不得 擅自 加重 用户 责任。 基础 电信 企业 时 用户 办理 补 登记 手续 时 , 不得 擅自 加重 用户 责任 , 不得 要求 用户 变更 资费 套餐 等。 对 拒不 配合 配合 补办 身份 信息 登记 的 用户 暂停 通信 服务 期间 期间 期间 期间不得 收取 用户 费用 ; 终止 提供 通信 服务 的 , 应当 简便 快捷 退还 用户 预存 的 剩余 费用 ; 电信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 从其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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