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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putusan mengenai Kelayakan Anggota Majlis Perundangan Wilayah Pentadbiran Khas Hong Kong (2020)

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 会议 员 资格 问题 的 决定

Jenis undang-undang Undang-undang

Badan pengeluar Jawatankuasa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November 11, 2020

Tarikh kuat kuasa November 11, 2020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Hal Ehwal Berkaitan dengan Hong Kong, Macau dan Taiwan

Penyunting Pemerhati CJ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 会议 员 资格 问题 的 决定
(2020 年 11 月 11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三次 会议 通过)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三次 会议 审议 了 《国务院 关于 提请 就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 会议 员 资格 问题 作出 决定 的 议案》。 上述 议案 是 应 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 长官 的 请求 而 提出 提出落实。 会议 认为 , 为了 全面 准确 贯彻 落实 “一国两制” 方针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 维护 国家 主权 、 安全 和 发展 利益 , 维护 香港 长期 繁荣 稳定 , 必须 确保 香港特别行政区 有关 公职 人员 包括 立法国务院 员 符合 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 效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 法定 要求 和 条件。 为此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同意 国务院 2020 年 11 月 7 日 提出 的 议案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宪法》 第五 十二 条 、 第 五十 四条 、 第六 十七 条 第一 项 的 规定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关于 建立 健全 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 国家 安全的 法律 制度 和 执行 机制 的 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 国家 安全 法》 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第一百零 四条 的解释》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 六届 立法 会 继续 履行 职责 的 决定》 , 作出 如下 决定:
支持 、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 会议 员 , 因 宣扬 或者 支持 “港 独” 主张 、 拒绝 承认 国家 对 香港 拥有 并 行使 主权 、 寻求 外国 或者 境外 势力 干预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或者 具有 其他 危害 国家 安全 等 行为 , , 不符合 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 效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 法定 要求 和 条件 , 一 经 依法 认定 , 即时 丧失 立法 会议 员 的 资格。
于 、 本 决定 适用 于 在 原定 于 2020 年 9 月 6 日 举行 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七届 立法 会 选举 提名 期间 , 因 上述 情形 被 香港特别行政区 依法 裁定 提名 无效 的 第 六届 立法 会议 员。。
今后 参选 或者 出任 立法 会议 员 的 , 如 遇有 上述 情形 , 均 适用 本 决定。
三 、 依据 上述 规定 丧失 立法 会议 员 资格 的 , 由 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 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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