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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ang-Undang mengenai Pingat Nasional dan Gelaran Kehormatan Nasional China (2015)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法

Jenis undang-undang Undang-undang

Badan pengeluar Jawatankuasa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Disember 27, 2015

Tarikh kuat kuasa Jan 01, 2016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Pentadbiran Awam Undang-undang Sosial

Penyunting Pemerhati CJ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法
(2015 年 12 月 27 日 第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 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褒奖 在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建设 中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杰出 人士 , 弘扬 民族 精神 和 时代 精神 , 激发 全国 各族 人民 建设 富强 、 民主 、 文明 和谐 的 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国家 的 积极 性 , , 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为 国家 最高 荣誉。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的 设立 和 授予 , 适用 本法。
设立 条 国家 设立 “共和国 勋章” , 授予 在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建设 和 保卫 国家 中 作出 巨大 贡献 、 建立 卓越 功勋 的 杰出 人士。
设立 设立 “友谊 勋章” , 授予 在 我国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建设 和 促进 中外 交流 合作 、 维护 世界 和平 中 作出 杰出 贡献 的 外国人。
第四 条 国家 设立 国家 荣誉 称号 , 授予 在 经济 、 社会 、 国防 、 外交 、 教育 、 科技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等 各 领域 各 行业 作出 重大 贡献 、 享有 崇高 声誉 的 杰出 人士。
冠以 荣誉 称号 的 名称 冠以 “人民” , 也 可以 使用 其他 名称。 国家 荣誉 称号 的 具体 名称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决定 授予 时 确定。
第五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委员长 会议 根据 各 方面 的 建议 ,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授予 国家 勋章 、 国家 荣誉 称号 的 议案。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可以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授予 国家 勋章 、 国家 荣誉 称号 的 议案。
第六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定 授予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第七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决定 , 向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获得者 授予 国家 勋章 、 国家 荣誉 称号 奖章 , 签发 证书。
第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进行 国事 活动 , 可以 直接 授予 外国 政要 、 国际 友人 等 人士 “友谊 勋章”。
第九条 国家 在 国庆 日 或者 其他 重大 节日 、 纪念日 , 举行 颁授 国家 勋章 、 国家 荣誉 称号 的 仪式 ; 必要 时 , 也 可以 在 其他 时间 举行 颁授 国家 勋章 、 国家 荣誉 称号 的 仪式。
第十 条 国家 设立 国家 功勋 簿 , 记载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获得者 及其 功绩。
第十一条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获得者 应当 受到 国家 和 社会 的 尊重 , 享有 受邀 参加 国家 庆典 和 其他 重大 活动 等 崇高礼 遇 和 国家 规定 的 待遇。
第十二 条 国家 和 社会 通过 多种形式 , 宣传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获得者 的 卓越 功绩 和 杰出 事迹。
第十三 条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为其 获得者 终身 享有 , 但 依照 本法 规定 被 撤销 的 除外。
第十四 条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获得者 应当 按照 规定 佩带 国家 勋章 、 国家 荣誉 称号 奖章 , 妥善 保管 勋章 、 奖章 及 证书。
第十五 条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获得者 去世 的 , 其 获得 的 勋章 、 奖章 及 证书 由其 继承人 或者 指定 的 人 保存 ; 没有 继承人 或者 被 指定人 的 , 可以 由 国家 收存。。
国家 勋章 、 国家 荣誉 称号 奖章 及 证书 不得 出售 、 出租 或者 用于 从事 其他 营利 性 活动。
第十六 条 生前 作出 突出 贡献 符合 本法 规定 授予 国家 勋章 、 国家 荣誉 称号 条件 的 人士 , 本法 施行 后 去世 的 , 可以 向其 追授 国家 勋章 、 国家 荣誉 称号。
第十七 条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获得者 , 应当 珍视 并 保持 国家 给予 的 荣誉 , 模范 地 遵守 宪法 和 法律 , 努力 为人民服务 , 自觉 维护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的 声誉。。
第十八 条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获得者 因 犯罪 被 依法 判处 刑罚 或者 有 其他 严重 违法 、 违纪 等 行为 , 继续 享有 国家 勋章 、 国家 荣誉 称号 将会 损害 国家 最高 最高 荣誉 的 声誉 的 , 由 由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定 撤销 其 国家 勋章 、 国家 荣誉 称号 并 予以 公告。
第十九 条 国家 勋章 和 国家 荣誉 称号 的 有关 具体 事项 , 由 国家 功勋 荣誉 表彰 有关 工作 机构 办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可以 在 各自 的 职权 范围 内 开展 功勋 荣誉 表彰 奖励 工作。
自 一条 本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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