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Undang-undang China - CJO

Cari undang-undang China dan dokumen awam rasmi dalam bahasa Inggeris

EnglishArabicChinese (Simplified)DutchFrenchGermanHindiItaliJapaneseKoreanPortugueseRussiaSpanyolSwedishBahasa IbraniIndonesianVietnamThaiTurkiMelayu

Undang-undang Anti-Jenayah Tersusun (2021)

反有组织犯罪法

Jenis undang-undang Undang-undang

Badan pengeluar Jawatankuasa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Disember 24, 2021

Tarikh kuat kuasa Semoga 01, 2022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Undang-Undang Jenayah

Penyunting Pemerhati CJ

Undang-undang Anti-Jenayah Tersusun Republik Rakyat China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预防 和 惩治 惩治 有 组织 犯罪, 加强 和 规范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维护 国家 安全 、 社会 秩序 、 经济 秩序, 保护 公民 和 组织 合法 权益 权益, 根据 宪法, 制定
第二 条 本法 所 称 有 有 组织 犯罪, 是 指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刑法》 第二 百九十四 条 规定 的 组织 、 领导 、 参加 黑 社会 性质 性质 犯罪 犯罪 犯罪 组织 组织 组织 组织
本法 所 称恶 势力 组织, 是 指 经常 纠集 在一起, 以 暴力 、 威胁 或者 其他 手段 手段, 在 一定 区域 或者 行业 领域 内 多 次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为 非,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 的 黑 社会 组织 到 到 人民 和国 和国 境内 发展 组织 成员 、 实施 犯罪, 以及 在 境外 对 中华 人民 和国 国家 国家 或者 公民 犯罪 的, 适用 本法
第三 条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工作 坚持 总体 总体 国家 安全观, 综合 运用 法律 、 经济 、 科技 、 文化 、 教育 等 手段, 建立 健全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机制 有 组织 犯罪 预防 治理。
第四 条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工作 应当 专门 专门 与 群众 群众 路线 相 结合, 坚持 专项 治理 与 系统 治理 相 结合, 坚持 与 反 腐败 相 结合, 坚持 加强 基层 组织 建设
第五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
第六 条 监察 机关 、 人民 人民 法院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公安 机关 司法 司法 行政 机关 以及 其他 有关 国家 机关, 应当 根据 分工, 互相 配合, 互相 制约, 依法 做好 反有 犯罪 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物位、社片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家和个人,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曽家和个人,对家家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和 有关 部门 应当 依法 组织 开展 有 组织 犯罪 预防 和 治理 工作, 将 有 组织 犯罪 预防 和 治理 工作 纳入 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精罪颌。
第十 条 承担 有 组织 犯罪 预防 和 治理 职责 的 部门 应当 开展 反有 组织 犯罪 宣传 教育, 增强 公民 的 反有 组织 犯罪 意识 和 能力
监察 机关 、 人民 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通过 普法 宣传 、 以 案释法 等 方式, 开展 反有 组织 犯罪 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靀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靀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管管他们他们他们他们他们他们他们五
第十一 条 教育 行政 部门 、 、 学校 会同 有关 部门 建立 建立 防范 有 组织 犯罪 侵害 校园 工作 机制, 加强 反有 组织 犯罪 宣传 教育, 增强 学生 防范 有 犯罪 的 意识 意识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 发现 有 组织 犯罪 侵害 学生 人身 、 财产 安全, 妨害 校园 及 周边 秩序 的, 有 组织 组织 在 学生 学生 发展 成员 的, 或者 学生 有 犯罪 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 条 民政 部门 应当 会同 会同 机关 、 公安 机关 等 等 部门 部门, 对 村民 委员会 、 居民 委员会 成员 候选人 资格 进行 审查, 发现 因 实施 有 犯罪 受 刑事处罚 的 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 条 市场 监管 、 金融 监管 、 自然 资源 、 交通 运输 等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公安 机关, 建立 健全 行业 有 犯罪 预防 预防 和 治理 长效 机制 机制 犯罪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 条 监察 机关 、 人民 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在 办理 案件 中 中 发现 行业 主管 部门 有 组织 犯罪 预防 和 治理 工作 存在 问题 的 的 的 相关 建议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碌。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加强管理,并尬及。
第十六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互联网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依法 履行 履行 网络 信息 安全 管理 义务, 采取 安全 技术 防范 措施, 防止 含有 宣扬 、 诱导 有 组织 犯罪 的 传播 ; 发现的 信息 的,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采取 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保存 相关 记录, 并 向 公安 机关 或者 有关 部门 报告, 依法 为 公安 机关 有 组织 犯罪 提供 技术 和 协助
网信 、 电信 、 公安 等 等 部门 对 含有 宣扬 、 、 诱导 有 组织 犯罪 内容 的 信息, 应当 按照 职责 分工, 及时 责令 有关 单位 停止 传输 、 消除 等 措施 措施停相关 服务。 有关 单位 应当 应当 立即 执行, 并 保存 相关 记录, 协助 调查。 对 互联网 上 来源于 境外 的 上述 信息, 电信 主管 部门 应当 采取 技术 措施, 及时 阻断 传播
第十七 条 国务院 反 洗 钱 行政 主管 部门 、 国务院 其他 有关 部门 、 机构 应当 督促 督促 金融 和 和 特定 金融 金融 机构 履行 反洗 钱 义务。 发现 与 组织 犯罪 有关 可疑 的,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有罪取有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有片。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美家安置美家了
第十九 条 对 因 组织 、 领导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被 被 判处 刑罚 的 人员, 设区 的 市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可以 决定 其 自刑罚 执行 完毕 之 日 起, 按照 国家 规定 向。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二 十 条 曾 被 判处 刑罚 的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组织 组织者 、 、 领导者 或者 恶 势力 组织 的 首要 分子 开办 企业 或者 在 企业 中 担任 高级 管理 人员 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 条 移民 管理 、 海关 、 海警 等 部门 应当 会同 公安 机关 严密 防范 境外 的 黑 社会 组织 入境 渗透 、 发展 、 实施 违法 犯罪 活动。
出入境 证件 签发 机关 、 移民 管理 机构 对 境外 的 黑 社会 组织 的 人员, 有 权 决定 不 准 其 入境 、 不 予 签发 入境 证件 或者 宣布 其 证件 作废。
移民 管理 、 海关 、 海警 海警 部门 发现 境外 的 黑 黑 社会 组织 的 人员 入境 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公安 机关。 发现 相关 人员 涉嫌 违反 我 国 法律 发现 涉嫌 有 组织 的 的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国。
对 有 组织 犯罪 的 组织者 、 领导者 和 和 骨干 成员, 应当 严格 掌握 取 保候审 、 不 起诉 、 缓刑 、 减刑 、 假释 和 暂 予监外 执行 执行 的 条件 条件 条件 政治。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家家,从从他们他们他们他们他们他们他们他们他们他们他们他们了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
为 谋取 非法 利益 或者 或者 形成 非法 影响, 有 组织 地 进行 滋扰 、 纠缠 、 哄闹 、 聚众 聚众 造势 等, 对 他人 形成 心理 强制, 足以 限制 自由 、 人身 财产 安全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和父度索和。
公安 机关 接到 对 有 组织 犯罪 的 报案 、 控告 、 举报 后, 应当 及时 开展 统计 、 分析 、 研判 工作, 组织 核查 或者 移送 有关 主管 ​​机关 处理 处理
第二十五 条 有关 国家 机关 在 履行 职责 时 发现 有 组织 犯罪 线索, 或者 接到 对 有 组织 犯罪 的 举报 的, 应当 及时 移送 公安 机关 等 主管 依法 处理。
第二十六 条 公安 机关 核查 有 组织 组织 犯罪 线索,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采取 调查 措施。 公安 机关 向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收集 、 调取 相关 信息 信息 和 的,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如实 如实
第二十七 条 公安 机关 核查 有 有 组织 线索 线索, 经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负责人 批准, 可以 查询 嫌疑 人员 的 存款 、 汇款 、 债券 、 股票 、 基金 份额 等 财产 信息
公安 机关 核查 黑 社会 性质 性质 组织 犯罪 线索, 发现 涉案 财产 有 灭失 、 转移 的 紧急 风险 的 的, 经 设区 的 市级 公安 公安 负责人 负责人 批准, 可以 对 涉案 财产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措施的情形消头的。
第二十八 条 公安 机关 核查 有 组织 犯罪 线索 线索, 发现 犯罪 事实 或者 犯罪 嫌疑人 的, 应当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刑事 刑事 诉讼法》 规定 立案 侦查
第二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办理 有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可以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出境 入境 管理法》 的 的 规定, 决定 对 犯罪 嫌疑人 采取 限制 出境 措施, 通知 移民 管理 机构 执行
第三十 条 对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犯罪 嫌疑人 、 、 被告人, 根据 办理 案件 和 维护 监管 秩序 的 需要, 可以 采取 异地 羁押 、 分别 羁押 或者 单独 羁押 措施。 采取 异地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第三十一 条 公安 机关 在 立案 后, 根据 侦查 犯罪 的 需要,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刑事 刑事 诉讼法 的 规定 规定, 可以 采取 技术 侦查 措施 、 实施 下 交付 或者 由 人员 身份
第三十二 条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检举 、 揭发 重大 犯罪 的 其他 同 同 犯罪人 或者 提供 侦破 重大 案件 的 重要 线索 或者 证据, 同案 处理 可能 导致 其 本人 近 亲属 有 人身 危险 的 可以 分案处理。
第三十三 条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积极 配合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侦查 、 起诉 、 、 审判 等 工作,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可以 依法 从 宽 处罚, 但 对 有 犯罪 的 组织者 、应当严格适用:
(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美的地位、
(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对 参加 有 组织 犯罪 组织 组织 的 嫌疑人 、 被告人 不 不 起诉 或者 免予 刑事 处罚 的, 可以 根据 案件 的 不同 情况, 依法 予以 训诫 、 责 令 过 、 赔礼 、 、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 条 对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组织者 、 领导 领导 者, 应当 依法 并 处 没收 财产。 对 其他 组织 成员, 根据 其 在 犯罪 组织 中 地位 、 以及 所 参与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组织者 组织者 领导者 或者 恶 势力 组织 组织 的 首要 分子 被 判处 十 年 以上 有期 、 无期 无期 徒刑 、 死刑 缓期 二 二 年 执行 的, 应当 跨 省 自治区 、 异地 异地
第三十六 条 对 被 判处 十 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 无期 徒刑 、 死刑 缓期 二 年 执行 的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的 组织者 、 领导者 或者 恶 势力 势力 的 首要 减刑 的 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庬的物。
第三十七 条 人民 法院 审理 黑 黑 性质 组织 犯罪 罪犯 的 减刑 减刑 、 案件 案件, 应当 通知 人民 检察院 、 执行 机关 参加 审理, 并 通知 被 报 请 、 假释 的 罪犯 参加 参加 意见
第三十八 条 执行 机关 提出 减刑 、 假释 建议 以及 人民 法院 审理 减刑 、 假释 案件, 应当 充分 考虑 罪犯 履行 生效 裁判 中 财产性 判 项 、 配合 处置 涉案 等 情况。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三十九 条 办理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中 发现 的 可 用以 证明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有罪 或者 无罪 的 各 种 财物 、 、 文件, 应当 依法 、 扣押。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法院 可以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刑事 诉讼法》 的 规定 查询 、 冻结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的 存款 、 汇款 、 、 、 份额 等
第四 十 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法院 根据 办理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需要, 可以 全面 调查 涉嫌 有 组织 犯罪 的 组织 及 其 成员 的 财产 状况
第四十一 条 查封 、 扣押 、 、 冻结 处置 处置 涉案 财物, 应当 严格 依照 法定 条件 和 程序 进行, 依法 保护 公民 和 组织 的 合法 财产 权益 权益 权益 违法 与 财产对 企业 正常 经营 活动 的 不利 影响。 不 得 查封 、 扣押 、 冻结 与 案件 无关 的 财物。 经 查 明确实 与 案件 无关 的 财物, 应当 三日 以内 、 冻结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金留家属保金留田。
第四十二 条 公安 机关 可以 向 反 洗 钱 行政 主管 部门 部门 查询 与 有 组织 犯罪 相关 的 信息 数据, 提请 协查 与 有 组织 犯罪 相关 的 可疑 交易 活动,
第四十三 条 对 下列 财产, 经县级 以上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或者 人民 法院 主要 负责人 批准 批准, 可以 依法 先行 出售 、 变现 或者 变 卖 、 、 拍卖, 所得 价款 扣押 扣押 冻结 冻结 保管 保管 并 及时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
(一)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
(三)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权利人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害国家利益益。
第四十四 条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对 涉案 财产 审查 甄别。 在 移送 审查 起诉 、 提起 公诉 时, 应当 对 涉案 财产 提出 处理。
在 审理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案件 过程 中, 应当 对 与 涉案 财产 的 性质 、 权属 有关 的 事实 、 证据 进行 法庭 调查 、 辩论。 人民 法院 法院 应当 作出 判决, 对 涉案 财产 作出 处理
第四十五 条 有 组织 犯罪 组织 组织 其 成员 违法 所得 的 一切 财物 及 其 孳息 孳息 、 收益, 违禁品 和 供 犯罪 所 用 的 本人 财物, 应当 依法 追缴 、 没收 或者 责令。
依法 应当 追缴 、 没收 的 的 财产 无法 找到 、 灭失 或者 与 其他 合法 财产 混合 且 且 不 可 分割 的, 可以 追缴 、 没收 其他 等值 财产 或者 混合 中 的 等值 部分
被告人 实施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组织 犯罪 定罪量 刑事实 刑事实 已经 查清, 有 证据 证明 其 在 犯罪 期间 获得 的 财产 高度 可能 属于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犯罪 的 违法 所得 其 孳息 收益,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第四十六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及其成员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动的部动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益。
第四十七 条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组织 案件 的 犯罪 嫌疑人 嫌疑人 、 被告人 逃匿, 在 通缉 一 年 后 不 能 到 案, 或者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死亡 死亡,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刑法》 应当 应当及 其他 涉案 财产 的, 依照 《中华 和国 和国 刑事 诉讼法》 有关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逃匿 、 死亡 案件 违法 违法 所得 的 没收 程序 规定 办理
第四十八 条 监察 机关 、 公安 公安 、 人民 检察院 发现 与 有 组织 犯罪 相关 的 洗钱 以及 掩饰 、 隐瞒 犯罪 所得 、 、 犯罪 所 得 收益 等 犯罪 的, 应当 依法 查处
第四十九 条 利害 关系人 对 查封 查封 、 、 冻结 、 处置 处置 财物 提出 提出 的 的, 公安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 法院 应当 及时 予以 核实, 听取 其 意见, 依法 作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的。害关系人对处理的。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 条 监察 机关 、 人民 人民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公安 机关 、 司法 行政 机关 应当 加强 协作 配合, 建立 线索 办理 沟通 机制, 发现 国家 工作 人员 本法 第五十 条 规定 的 犯罪 的 的 的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发现 国家 工作 人员 与 有 组织 犯罪 有关 的 违法 犯罪 行为 行为, 有 权 向 监察 机关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等 部门 报案 控告 举报 、处理。
第五十二 条 依法 查办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或者 依照 职责 支持 、 协助 查办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国家 工作 人员 人员, 不 得有 下列 :
(一) 接到 报案 、 控告 、 举报 不 受理, 发现 犯罪 信息 、 线索 隐瞒 不 报 、 不如 实 报告, 或者 未 经 批准 、 授权 擅自 处置 、 不移 送 犯罪 线索 涉案 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 条 有关 机关 接到 对 对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的 执法 、 司法 工作 人员 的 的 举报 后, 应当 依法 处理, 防止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等 利用 举报 办案 、 打击 报复
对 利用 举报 等 方式 方式 歪曲 捏造 事实, 诬告 陷害 从事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的 执法 、 司法 工作 工作 的 的, 应当 依法 追究 责任 ; 造成 不良 影响 的,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 条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根据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或者 按照 平等 互惠 原则, 与 其他 国家 、 地区 、 国际 组织 开展 反有 犯罪 合作。
第五十五 条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根据 根据 国务院 授权, 代表 中国 政府 与 外国 政府 和 有关 国际 组织 开展 反有 组织 犯罪 情报 信息 交流 和 执法 合作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应当 加强 跨境 跨境 组织 犯罪 犯罪 警务 合作, 推动 与 有关 国家 和 地区 建立 警务 合作 机制。 经 国务院 公安 公安 批准 批准, 边境 地区 公安 可以 与 相邻 或者 地区 机构 机构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 条 通过 反有 组织 犯罪 国际 合作 取得 的 材料 可以 在 行政 处罚 、 刑事 诉讼 中 作为 证据 使用, 但 依据 条约 规定 或者 我方 承诺 不 作为 使用 的 除外。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要
第五十九 条 公安 机关 和 有关 部门 应当 依照 职责, 建立 健全 反有 组织 犯罪 专业 力量, 加强 人才 队伍 建设 和 专业 训练, 提升 反有 组织 工作 能力。
第六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朰紗管管中可中可耶
第六十一 条 因 举报 、 控告 控告 和 有 有 组织 犯罪 活动, 在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中 作证 作证, 本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的 人身 面临 面临 危险 的, 公安 机关 人民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 不 公开 真实 姓名 、 住址 和 工作 单位 等 个人 信息 ;
(二) 采取 不 暴露 外貌 、 真实 声音 等 出庭作证 措施 ;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 对 人身 和 住宅 采取 专门 性 保护 措施 ;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二 条 采取 本法 第六十一 条 第三 项 、 第四 项 规定 的 保护 措施, 由 公安 机关 执行。 根据 本 法 第六十一 条 第五 项 规定, 变更 被 人员 身份 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 条 实施 有 组织 犯罪 犯罪 人员 配合 侦查 、 起诉 、 审判 等 工作, 对 侦破 案件 或者 查明 案件 事实 起到 重要 作用 的, 可以 参照 证人 的 规定 执行
第六十四 条 对 办理 有 组织 犯罪 案件 的 执法 、 司法 工作 人员 及 其 近 亲属, 可以 采取 人身 保护 、 禁止 特定 的 人 接触 等 措施。
第六十五 条 对 因 履行 反有 反有 犯罪 工作 职责 或者 协助 、 配合 有关 部门 开展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导致 伤残 或者 死亡 死亡 的 人员, 按照 国家 有关 给予 相应 的 待遇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十六 条 组织 、 领导 、 、 参加 社会 社会 性质 组织, 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包庇 、 纵容 黑 社会 性质 组织, 以及 黑社会 性质 组织 、 恶 势力 组织 实施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境外 的 黑 社会 组织 的 的 到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境内 发展 组织 成员 、 实施 犯罪, 以及 在 境外 对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国家 或者 公民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第六十七 条 发展 未 成年人 参加 参加 社会 性质 组织 、 境外 境外 的 黑 社会 组织, 教唆 、 诱骗 未成年人 实施 有 组织 犯罪, 或者 实施 有 组织 犯罪 侵害 未成年人 权益 的 的 的
第六十八 条 对 有 组织 犯罪 犯罪 的 罪犯, 人民 法院 可以 依照 《中华 人民 和国 刑法》 有关 从业 禁止 的 规定 规定, 禁止 其 从事 相关 职业, 并 通报 相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第六十九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尚 不 构成 犯罪 的, 由 公安 机关处 五日 以上 十日 以下 拘留, 可以 并 处 一万 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较 重 的, 处 十日 以上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被他们应当袔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织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 阻止 他人 检举 揭 发 有 组织 犯罪 、 提供 有 组织 犯罪 证据 证据, 或者 明知 他人 有 组织 组织 犯罪 行为, 在 司法 机关 向 其 有关 情况 、 收集 有关 拒绝 拒绝
教唆 、 诱骗 未成年人 参加 有 组织 犯罪 组织 或者 阻止 未 成年人 退出 有 组织 犯罪 组织, 尚 不 构成 犯罪 的, 依照 前款 规定 从 处罚。
第七 十 条 违反 本法 第十九 第十九 条 规定, 不 按照 公安 机关 的 决定 如 实 报告 个人 财产 及 日常 活动 的, 由 公安 机关 给予 警告, 并 责令 ; 拒 不 改正 的 处 处 十日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 一 条 金融 机构 等 相关 单位 未 依照 本法 第二十七 条 规定 协助 公安 机关 采取 紧急 止付 、 临时 冻结 措施 的, 由 公安 机关 责 令 改正 ; 不 改正 的 的 的 公安 机关处元 以上 二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并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处 五万 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公安 机关 建议 有关 部门 对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 条 电信 业务 经营者 、 、 互联网 提供者 有 下列 情形 情形 之一 的,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改正 ; 拒 不 改正 或者 情节 严重 的 的, 由 有关 部门 依照 《中华 人民 网络 网络 网络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 不 按照 主管 部门 的 要求 对 含有 宣扬 、 诱导 有 组织 犯罪 内容 的 信息 停止 传输 、 采取 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 保存 相关 的。
第七十 三 条 有关 国家 机关 、 行业 主管 部门 拒 不 履行 或者 拖延 履行 反有 组织 犯罪 法定 职责 职责, 或者 拒 不 配合 组织 组织 犯罪 调查 取证, 或者 在 工作 滥用 犯罪由 其 上级 机关 责 令 改正 ; 情节 严重 的 的, 对 负有 责任 的 领导 人员 和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责任。
第七十四 条 有关 部门 和 单位 单位 个人 应当 对 在 反有 反有 组织 犯罪 工作 过程 中知悉 的 国家 秘密 、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予以 保密 保密。 违反 规定 泄露 秘密 、 商业 秘密 和 隐私 的 的 依法 依法责任。
第七十五 条 国家 工作 人员 有 本 法 第五十 条 、 第五十二 条 规定 的 行为,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尚 不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七十六 条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对 依照 本法 作出 的 行政 处罚 和 行政 强制 措施 决定 不服 的, 可以 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者 提起 行政。
第九 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2020 Guodong Du dan Meng Yu. Hak cipta terpelihara. Penerbitan semula atau pengagihan semula kandungan, termasuk dengan membingkaikan atau cara serupa, dilarang tanpa persetujuan bertulis dari Guodong Du dan Meng Yu terlebih dahulu.

Catatan berkaitan di China Justice Obser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