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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ohonan untuk Menentukan Kesahan Perjanjian Timbang Tara antara Wuhan Zhongheng Property Management Co., Ltd. dan Cui (2019)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与 崔 钰 申请 确认 仲裁 协议 效力 案

Mahkamah Mahkamah Rakyat Menengah Wuhan

Nombor kes (2019) E 01 Min Te No. 202 ((2019) 鄂 01 民 特 202 号)

Tarikh keputusan Disember 18, 2019

Peringkat Mahkamah Mahkamah Rakyat Pertengahan

Prosedur percubaan Contoh pertama

Jenis-Jenis Litigasi Litigasi Sivil

Jenis kes kes

Topik Kajian Kehakiman Timbang Tara Timbangtara dan Pengantaraan

Penyunting Pemerhati CJ

湖北省 武汉 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19) 鄂 01 民 特 202 号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 住所 地 武汉 经济 开发区 沌口 小区 2 号 地。
代表人 代表人: 李中秋 , 该 公司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 张亚琴 , 女 , 该 公司 员工。
申请人 申请人: 崔 钰 , 男 , 汉族 , 1985 年 3 月 26 日 出生 , 住 武汉 市 汉阳 区。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崔 钰 申请 确认 仲裁 协议 效力 一 案 , 本院 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 立案 后 进行 了 审查。 本案 现已 审查 终结。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申请 依法 确认 与 崔 钰 签订 的 《前期 物业 服务 协议》 中 约定 的 第十六 条 仲裁 条款 无效。 事实 与 理由: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崔钰 签订 《前期 物业 管理 服务 协议》 一份 , 该 合同 第十六 条 约定 “本 协议 在 履行 中 如 发生 争议 , 双方 应 友好 协商 解决 , 或 向 管理 行政 部门 申请 调解 ; 协商 或 调解 调解 无效 的 , ,可 向 武汉 市 仲裁 委员会 申请 仲裁 , 或 向 合同 履行 地 人民法院 起诉 ”。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认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的 规定 , 该 仲裁 条款 无效。。
被 申请人 崔 钰 未 陈述 意见。
查明 审理 查明: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与 被 申请人 崔 钰 签订 《前期 物业 管理 服务 协议》 一份 , 该 合同 第十六 条 约定 “本 协议 在 履行 中 如 发生 争议 , 双方 应友好 协商 解决 , 或 向 物业 管理 行政 部门 申请 调解 , 协商 或 调解 无效 的 , 可 向 武汉 市 仲裁 委员会 申请 仲裁 , 或 向 合同 履行 地 人民法院 起诉。 申请人 申请人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依照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仲裁 法》 的 规定 , 向 我 院 提起 确认 仲裁 条款 无效 的 申请。
本院 认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第十八 条 规定 “仲裁 协议 对 仲裁 事项 或 仲裁 委员会 没有 约定 或者 约定 不 明确 的 , 当事人 可以 补充 协议 ; 达不成 补充 协议 的 , 仲裁 协议 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国 人民 共和国 仲裁 法>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七 条 规定 “当事人 约定 争议 可以 向 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也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的 , 仲裁 协议 无效。” 本案 中 , 双方 签订 签订的 案 涉 合同 约定 “可 向 武汉 市 仲裁 委员会 申请 仲裁 , 或 向 合同 履行 地 人民法院 起诉” 符合 上述 法律 规定 , 应 依法 认定 该 仲裁 协议 无效。
综 上 , 本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第十八 条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国 人民 共和国 仲裁 法>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七 条 规定 , 裁定 如下 :
确认 武汉 中 恒 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与 崔 钰 签订 的 《前期 物业 服务 协议》 中 约定 的 第十六 条 仲裁 条款 无效。
费 受理 费 400 元 , 由 被 申请人 崔 钰 负担。
审判长 林宏文
审判员 胡 劲
审判员 王 日 升
二 〇 一 九年 十二月 十八 日
法官 助理 沈 辰
书记员 游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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