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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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推动 职业 教育 教育 高 质量 发展, 提高 劳动者 素质 和 技术 技能 水平 水平, 促进 就业 创业, 建设 教育 强国 、 人力 资源 强国 和 技能型 技能型 社会, 推进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建设,
第二 条 本法 所 称 职业 教育, 是 指 为了 培养 高 素质 技术 技能 人才, 使 受 教育者 具备 从事 某 种 职业 或者 实现 职业 发展 所 的 道德 、 科学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 条 职业 教育 是 与 普通 教育 具有 同等 重要 地位 地位 的 教育 类型, 是 国民 教育 体系 和 人力 资源 开发 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是 培养 多样化 、 传承 技术 、 就业 创业 创业
国家 大力 发展 职业 教育, 推进 职业 教育 改革, 提高 职业 教育 质量, 增强 职业 教育 适应性, 建立 健全 适应 社会主义 市场 和 社会 发展 发展 需要 符合 技术 人才 成长 规律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 条 职业 教育 必须 坚持 中国 产党 产党 的 领导, 坚持 社会主义 办学 方向, 贯彻 国家 的 教育 方针, 坚持 立德树人 、 德技 并 修, 坚持 产教 、 合作 合作 合作 合作 面向 促进 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 职业 教育 应当 弘扬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对 受 教育者 进行 思想 政治 教育 和 职业 道德 教育 教育, 培育 劳模 精神 、 劳动 精神 、 工匠 精神, 传授 科学 与 专业 知识 知识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作会吁。
第七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将 发展 职业 教育 纳入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规划, 与 促进 就业 和 和 推动 发展 方式 转变 、 产业 结构 调整 、 技术 优化 升级 整体 部署 、 统筹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 教育 行政 部门 负责 职业 职业 工作 的 统筹 规划 、 综合 协调 、 宏观 管理 管理。 国务院 行政 行政 部门 、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 在 国务院 的 职责 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人民 应当 加强 加强 本 本 行政 区域 内 职业 教育 工作 的 领导, 明确 设区 的 市 、 县级 人民 政府 职业 教育 教育 具体 工作 职责, 统筹 协调 教育 发展 发展 组织 组织 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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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高。
有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 工会 工会 中华 职业 教育社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 单位 等 应当 依法 依法 履行 实施 职业 教育 的 义务, 参与 、 或者 开展 职业 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 采取 措施, 支持 举办 面向 农村 的 职业 教育, 组织 开展 农业 技能 培训 、 返乡 创业 就业 培训 和 职业 技能 培训 培训, 培养 高 素质 振兴 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他的是受各他的是他们是他们他们一受各亍的语。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 条 实施 职业 教育 应当 应当 经济 社会 社会 发展 需要, 结合 职业 分类 、 职业 标准 、 职业 发展 需求 需求, 制定 教育 标准 或者 培训 方案 方案 实行 及 学业 职业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扬劳动倉所荣。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 条 国家 鼓励 职业 教育 领域 的 对 外 交流 交流 与 合作, 支持 引进 境外 优质 资源 发展 职业 教育, 鼓励 有 条件 的 职业 教育 机构 赴 境外 办学,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适应 适应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产教 深度 融合, 职业 学校 教育 和 职业 培训 并 重, 职业 教育 与 普通 教育 相互 融通 融通, 不同 职业 教育 有效 贯通。
国家 优化 教育 结构, 科学 配置 教育 资源, 在 义务 教育 后 的 不同 阶段 因地制宜 、 统筹 推进 职业 教育 与 普通 普通 协调 发展 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校。
高等 职业 学校 教育 由 专科 、 本科 及 以上 教育 层次 的 高等 职业 学校 和 普通 高等 学校 实施。 根据 高等 职业 职业 学校 设置 制度 规定, 将 符合 的 技师 学院 纳入 高等 学校 序列
其他 学校 、 教育 机构 或者 或者 条件 的 企业 、 行业 组织 按照 教育 行政 部门 的 的 统筹 规划, 可以 实施 相应 层次 的 职业 学校 教育 或者 提供 纳入 人才 方案 的 学分 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宭及其他职业照训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 学校 或者 教育 机构 以及 企业 、 社会 组织 可以 根据 办学 能力 、 社会 需求, 依法 开展 面向 社会 的 、 多 种 形式 的 职业。
第十七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各 各 各 类 学校 教育 与 与 职业 培训学分 、 资历 以及 其他 学习 成果 的 认证 、 积累 和 转换 机制, 推进 职业 教育 学分 银行 建设 促进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 条 残疾人 职业 教育 除 除 残疾人 教育 教育 机构 实施 外, 各 级 各 类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应当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残疾 学生, 并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及其他教及其他教育其他教育公他教育公他教育他了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政府 行政 部门 应当 鼓励 和 和 支持 普通 中 小学 、 普通 高等 学校, 根据 实际 需要 增加 职业 教育 相关 教学 内容, 进行 职业 、 职业 认知 、 体验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业组织等挐从中文。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 十 条 国务院 教育 行政 行政 部门 有关 有关 根据 经济 经济 社会 发展 需要 和 职业 教育 特点, 组织 制定 、 修订 职业 教育 专业 目录 目录, 完善 职业 教学 等 标准 标准 管理 职业 教材 教材
第二十一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举办 或者 参与 举办 发挥 骨干 和 示范 作用 的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对 社会 力量 依法 举办 的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给予 给予 和 扶持
国家 根据 产业 布局 和 行业 行业 发展 需要, 采取 措施, 大力 发展 先进 制造 等 产业 需要 的 新兴 专业, 支持 高 水平 职业 学校 专业 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 条 县级 人民 政府 可以 根据 县域 经济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设立 职业 教育 中心 学校 学校, 开展 多 种 形式 的 职业 教育, 实施 实用 培训。
教育 行政 部门 可以 委托 职业 教育 中心 学校 承担 教育 教学 指导 、 教育 质量 评价 、 教师 培训 等 职业 教育 公 公 管理 管理 服务 工作 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
行业 主管 部门 、 工会 和 中华 职业 教育社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组织 组织 可以 根据 需要, 参与 制定 职业 教育 专业 目录 和 相关 职业 教育 标准 标准 标准 、 的产教 融合 服务 组织, 举办 或者 联合 举办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组织 、 协调 、 指导 相关 企业 、 事业 单位 、 社会 组织 举办 职业 学校 、 培训 机构。
第二十四 条 企业 应当 根据 本 本 单位 实际, 有 计划 地 对 本 单位 的 职工 和 准备 招用 的 人员 实施 职业 教育, 并 可以 设置 专职 或者 兼职 实施 教育 的 岗位。
企业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实行 培训 上岗 制度。 企业 招用 的 从事 技术 工种 工种 的 劳动者, 上岗 前 必须 进行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 技术 培训 ; 的 涉及 公 安全(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 条 企业 可以 利用 资本 、 技术 、 知识 、 设施 、 设备 、 场地 和 管理 等 要素, 举办 或者 联合 举办 职业 学校 、 培训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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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采取 采取 购买 服务, 向 学生 提供 助学 贷款 、 奖助 学金 等 措施, 对 企业 和 其他 社会 力量 依法 举办 的 职业 学校 职业 培训 予以 扶持机构 还 可以 采取 政府 补贴 、 基金 奖励 、 捐资 激励 等 扶持 措施, 参照 同级 同 类 公办 学校 生均 经费 等 相关 经费 标准 和 支持 政策 给予 补助 补助
第二十七 条 对 深度 参与 产教 融合 、 校企 校企 合作, 在 提升 技术 技能 人才 培养 质量 、 促进 就业 中 发挥 重要 主体 作用 的 企业, 按照 规定 给予 ; 对 符合 条件 认定 产教 融合型,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地方教育附地方教育附地方教育附华仠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合办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缺举办多缺
行业 主管 部门 、 工会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 单位 等 委托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实施 职业 职业 教育 的, 应当 签订 合同。
第二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应当 加强 职业 教育 实习 实训 基地 建设, 组织 行业 主管 部门 、 工会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组织 、 企业 等 根据 根据 或者 行业 职业 教育 的 需要 高 水平、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展实习展实习展实习中
第三十 条 国家 推行 中国 特色 特色, 引导 企业 按照 岗位 总量 的 一定 比例 设立 学徒 岗位, 鼓励 和 支持 有 技术 技能 人才 培养 能力 的 的 企业 特别 产教 融合型 企业 职业 学校 职业合作, 对 新 招用 职工 、 在岗 职工 和 转岗 职工 进行 学徒 培训, 或者 与 职业 学校 联合 招收 学生, 以 工学 结合 的 方式 进行 学徒 培养。 企业 可以 按照 规定 规定。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徒客埭。
第三十一 条 国家 鼓励 行业 组织 、 企业 等 参与 职业 教育 教育 专业 教材 开发, 将 新 技术 、 新 工艺 、 新 理念 纳入 职业 学校 教材 教材 教材 可以 教材 等 种 更新技术 和 其他 现代化 教学 方式, 开发 职业 教育 课程 课程 等 学习 资源, 创新 教学 方式 和 学校 管理 方式, 推动 职业 教育 信息化 建设 融合 应用。
第三十二 条 国家 通过 组织 开展 职业 技能 竞赛 等 活动, 为 技术 技能 人才 提供 展示 技能 、 切磋 技艺 的 平台, 持续 培养 更 多 高 素质 技术 技能 人才 能 能 工巧匠 和 国 工匠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组织 机构 和 章程 ;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 有 与 所 实施 职业 教育 相 适应 、 符合 规定 标准 和 安全 要求 的 教学 及 实习 实训 场所 、 设施 、 设备 以及 课程 体系 、 教育 资源 等 ;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 中等 职业 学校,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或者 有关 部门 按照 规定 的 权限 审批 ; 设立 实施 专科 层次 教育 的 高等 职业 学校 学校 学校 省 实施 国务院 国务院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 层次 高等 职业 学校 设置 设置 的 高端 高端 技能 人才 人才 的 部分 专业, 符合 产教 深度 融合 、 办学 特色 鲜明 、 培养 质量 较 高等 条件 的, 经 教育 行政 部门 审批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 条 公办 职业 学校 实行 中国 中国 产党 职业 学校 基层 组织 领导 的 校长 负责制, 中国 产党 产党 职业 基层 组织 组织 按照 中国 产党 章程 和 有关 规定 规定, 全面 学校 工作 工作学校 依法 健全 决策 机制, 强化 学校 的 产党 产党 基层 组织 政治 功能, 保证 其 在 学校 重大 事项 决策 、 监督 、 执行 各 环节 有效 作用。
校长 全面 负责 本 学校 教学 、 科学 研究 和 其他 行政 管理 工作。 校长 通过 校长 办公会 或者 校务 会议 行使 职权 职权, 依法 接受 监督
职业 学校 可以 通过 咨询 、 协商 等 多 种 形式, 听取 行业 组织 、 企业 、 学校 毕业生 等 方面 代表 的 意见, 发挥 其 参与 学校 建设 、 支持 发展 的 作用。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曾着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说的。
高等 职业 学校 可以 按照 国家 国家 有关 规定, 采取 文化 素质 与 职业 技能 相 结合 的 考核 方式 招收 学生 ; 对 有 突出 贡献 的 技术 技术 技能 人才, 经 考核 合格, 可以 破格 录取
省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教育 行政 部门 会同 同 级 人民 政府 政府 有关 部门 建立 职业 教育 统一 招生 平台, 汇总 发布 实施 职业 教育 的 学校 及 其 专业 设置 、 招生 等 信息 信息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学习,环德师风建设。
第三十九 条 职业 学校 应当 建立 建立 健全 创业 创业 促进 机制, 采取 多 种 形式 为 学生 提供 职业 规划 、 职业 体验 、 求职 指导 等 就业 创业 服务 服务, 增强 学生 就业 创业 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体行。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可以 通过 与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 单位 等 同 举办 举办 职业 教育 机构 、 组建 职业 教育 集团 、 开展 订单 培养 等 多 种 形式 合作 合作
国家 鼓励 职业 学校 在 招生 就业 、 人才 培养 方案 制定 、 师资 队伍 建设 、 专业 规划 、 课程 设置 、 教材 开发 、 教学 设计 教学 实施 、 、 、专业化 技术 转移 机构 、 实习 实习 实训 建设 建设 等 方面, 与 相关 行业 组织 、 企业 、 事业 单位 等 建立 合作 机制。 开展 合作 的, 应当 签订 协议, 明确 双方 权利。
第四十一 条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开展 校 企 合作 合作 、 提供 社会 服务 或者 以 实习 实训为 目 的 举办 企业 、 开展 经营 活动 取得 的 收入 用 于 办学 条件 ; 收入 一定 比例 比例、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工资来源,符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有。
第四十二 条 职业 学校 按照 规定 的 收费 标准 和 办法, 收取 学费 和 其他 必要 费用 ; 符合 国家 规定 条件 的, 应当 予以 减免 ; 不得以 介绍 工作 、 安排 实训 实训 等 名义 收取 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 条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应当 建立 健全 教育 质量 评价 制度, 吸纳 行业 组织 、 企业 等 参与 评价, 并 及时 公开 相关 信息, 接受 教育 和 社会 监督。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教育 行政 部门 应当 会同 有关 部门 、 行业 组织 建立 建立 职业 职业 教育 特点 的 质量 评价 体系, 组织 或者 委托 行业 组织 、 企业 和 方 专业 机构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 教育 质量 评价 应当 突出 突出 就业 导向, 把 受 教育者 的 职业 道德 、 技术 技能 水平 、 就业 质量 作为 重要 指标, 引导 职业 学校 培养 高 素质 技能 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部门 应当 将 职业 教育 教师 的 培养 培训 工作 纳入 教师 队伍 建设 规划, 保证 职业 教育 教师 队伍 适应 职业 教育 发展 需要 需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采取 采取 措施, 加强 职业 教育 教师 专业化 培养 培训, 鼓励 设立 专门 的 职业 教育 师范 院校, 支持 高等 学校 设立 相关 专业, 培养 教育 ;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亳职业学校产业定学校、产教融合型企业。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学校教师学校教师和猗住
职业 学校 的 专业 课 教师 教师 (含 实习 指导 教师) 应当 具有 一定 年限 的 相应 工作 经历 或者 实践 经验, 达到 相应 的 技术 技能。
具备 条件 的 企业 、 事业 单位 经营 管理 和 专业 技术 人员, 以及 其他 有 专业 知识 或者 特殊 技能 的 人员, 经 教育 教学 培训 合格 的 课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教师资格可从从。
第四十七 条 国家 鼓励 职业 学校 学校 技能 大师 、 劳动 模范 、 、 能 工巧 匠 、 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代表性 传承人 等 高 技能 人才, 通过 担任 专职 兼职 专业 教师 、 设立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 条 国家 制定 职业 学校 教 职工 配备 基本 标准。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应当 根据 基本 标准, 制定 本 地区 职业 学校 教 配备 标准。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根据 教职工 配备 标准 、 办学 办学 等, 确定 公办 职业 学校 教职工 人员 规模, 其中 一定 比例 可以 用 支持 职业 学校 面向 公开 招聘 技术.
第四十九 条 职业 学校 学生 应当 应当 法律 、 法规 和 和 学生 行为 规范, 养成 良好 的 职业 道德 、 职业 精神 和 行为 习惯, 努力 学习, 完成 规定 学习 任务, 按照 要求 实习 实训 掌握.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 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 事业 单位 安排 安排 实习 岗位, 接纳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的 学生 实习。 接纳 实习 的 单位 应当 保障 学生 在 实习 按照 享受 休息 劳动、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加。
职业 学校 和 职业 培训 机构 机构 应当 对 对 实训 实训 学生 的 指导, 加强 安全 生产 教育, 协商 实习 单位 安排 与 学生 所 学 专业 相 匹配 的 岗位,专业 无关 的 实习 实训, 不 得 违反 相关 规定 通过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 劳务 派遣 单位, 或者 通过 非法 从事 人力 资源 服务 、 劳务 派遣 业务 的 或 个人 组织 、 管理 管理
第五十一 条 接受 职业 学校 教育, 达到 相应 学业 要求, 经 学校 考核 合格 的, 取得 相应 的 学业 证书 ; 接受 职业 培训, 经 职业 培训 或者 职业 考核 合格 的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的家有关。
接受 职业 培训 取得 的 职业 技能 等级 证书 、 培训 证书 证书 等 学习 成果, 经 职业 学校 认定, 可以 转化 为 相应 的 学历 教育 学分 ; 达到 相应 职业 学业 要求 的 的 相应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答。
第五十二 条 国家 建立 对 职业 职业 学校 的 奖励 和 和 资助, 对 特别 优秀 的 学生 进行 奖励, 对 经济 困难 的 学生 提供 资助 资助 并 、 行业 专业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 支持 企业 、 事业 单位 、 社会 组织 及 公民 个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设立 职业 教育 奖学金 、 助学金, 奖励 优秀 学生, 资助 经济 的 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里。定比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起行理制行起
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层次普通学亮
高等 职业 学校 和 实施 职业 教育 的 普通 高等 学校 应当 在 招生 计划 中 确定 相应 比例 或者 采取 单独 考试 办法, 专门 招收 职业 学校 毕业生。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创造 公平 就业 环境。 用人 单位 不 得 设置 妨碍 职业 学校 毕业生 平等 就业 、 公平 竞争 的 报考 、 录用 、 聘用 条件 机关 事业 国有应当 明确 技术 技能 要求, 将 技术 技能 水平 作为 录用 、 聘用 的 重要 条件。 事业 单位 公开 招聘 中 有 职业 技能 等级 要求 的 岗位, 可以 适当 学历 要求。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 条 国家 优化 教育 经费 经费 支出 结构, 使 职业 教育 经费 投入 与 职业 教育 发展 需求 相 适应, 鼓励 通过 多 种 渠道 依法 筹集 发展 职业 教育 资金 资金
第五十五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政府 应当 按照 事权 和 支出 责任 相 适应 的 原则, 根据 职业 教育 办学 规模 、 培养 成本 和 办学 质量 等 等 落实 职业 教育 经费, 并 加强 绩效 管理 管理 提高 提高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应当 制定 本 地区 职业 职业 学校 生均 经费 标准 或者 公用 经费 标准。 职业 学校 举办者 应当 按照生均 经费 标准 或者 或者 公用 经费 按时 、 拨付 经费 经费 办学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渹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棁全。
第五十六 条 地方 各 级 人民 人民 政府 地方 教育 附加 等 等 方面 的 经费, 应当 将 其中 可 用 于 职业 教育 的 资金 统筹 使用 ; 发挥 失业 失业 保险 作用, 支持 职工 提升 职业。
第五十七 条 各 级 人民 政府 加大 面向 农村 的 职业 教育 投入, 可以 将 农村 科学 技术 开发 、 技术 推广 的 经费 适当 用 于 农村 培训。
第五十八 条 企业 应当 根据 国务院 国务院 规定 的 标准, 按照 职工 工资 总额 一定 比例 提取 和 使用 职工 教育 经费。 职工 教育 经费 可以 用于 举办 职业 教育 机构 、 本 单位 职工合理 用途, 其中 用 于 企业 一 线 职工 教育 教育 的 经费 达到 国家 国家 规定 的 比例。 用人 安排 安排 职工 到 学校 或者 职业 培训 接受 教育 职业。
企业 设立 具备 生产 与 教学 功能 的 产教 融合 实习 实训 基地 所 发生 的 费用, 可以 参照 职业 学校 享受 相应 的 用地 、 公用 等 优惠。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 条 国家 鼓励 企业 、 、 单位 、 社会 组织 及 及 公民 个人 对 职业 教育 捐资助学, 鼓励 境外 的 组织 和 个人 对 职业 教育 提供 资助 和 捐赠。 提供 资助 资助 捐赠 捐赠 用
第六十一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开展 职业 教育 的 科学 技术 研究 、 教材 和 教学 资源 开发, 推进 职业 教育 资源 跨 区域 、 跨 行业 、 跨 部门 建 共 共。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关 部门 应当 建立 健全 职业 教育 服务 和 保障 体系 体系, 组织 、 引导 工会 等 群团 组织 、 行业 组织 、 企业 、 等 职业 教育 、
第六十二 条 新闻 媒体 和 职业 教育 有关 方面 应当 积极 开展 职业 职业 公益 宣传, 弘扬 技术 技能 人才 成长 成 才 典型 事迹, 营造 人人 努力 成 才 人人 皆可成 才 、 人人 的 良好氛围。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十三 条 在 职业 教育 活动 活动 违反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教育 法》 、 《中华 和国 和国 劳动法 劳动法 等 等 有关 法律 规定 的, 依照 有关 的 规定 给予 处罚
第六十四 条 企业 未 依照 本法 本法 对 本 单位 的 职工 职工 和 准备 招用 的 人员 实施 职业 教育 、 提取 和 使用 职工 教育 经费 的, 由 有关 部门 改正 ; 拒 改正 改正 的 由 由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 条 职业 学校 、 职业 职业 机构 在 职业 教育 活动 活动 中 违反 本法 规定 的, 由 教育 行政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 部门 责令 改正 ; 教育 教学 质量 低下 管理 混乱 混乱 混乱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宸可证或者可中。
第六十六 条 接纳 职业 学校 和 和 培训 机构 学生 实习 的 的 单位 违反 本法 规定, 侵害 学生 休息 休假 、 获得 劳动 安全 卫生 保护 、 参加 相关 保险 、 接受 技能 指导 等 权利 依法.
职业 学校 、 职业 培训 机构 机构 违反 本法 规定, 通过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 劳务 派遣 单位 或者 非法 从事 人力 资源 服务 、 劳务 派遣 业务 的 单位 或 个人 、 安排 、 管理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 部门 责令 责令 改正, 没收 违法 所得, 并 处 违法 所 得 一 倍 以上 五 倍 以下 的 罚款 ; 违法 所得 不足 一万 元 的 的 一万
对 前款 规定 的 人力 资源 资源 机构 、 劳务 派遣 单位 单位 或者 非法 从事 人力 资源 服务 、 劳务 派遣 业务 的 单位 或 个人, 由 人力 资源 社会 行政 部门 其他 有关 部门一倍以上五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 条 教育 行政 部门 、 、 资源 社会 社会 行政 行政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 部门 的 工作 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滥用 职权 、 玩忽 职守 、 徇私舞弊 的 的, 依法 处分 ; ; 犯罪 的 依法 依法 依法 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机构,适用法。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