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Bab Satu Peruntukan Am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互联网 信息 信息 服务 深度 合成 管理,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社会 公 利益,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的 合法 权益 中华和国 数据 安全法 安全法》 、 《中华 人民 和国 个人 信息 保护法》 、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法律 、 行政 法规, 制定 规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境内 应用 深度 合成 技术 提供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以下 简称 深度 合成 服务), 适用 本 规定。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 有 的 的, 依照 其 规定
第三 条 国家 网信 部门 负责 负责 协调 全 国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治理 和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国务院 电信 主管 主管 部门 、 公安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负责 深度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地方 网信 部门 负责 统筹 协调本 行政 区域 内 的 深度 合成 合成 服务 的 治理 和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地方 电信 主管 部门 、 公安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负责 本 区域 内 的 深度 服务 的 的
第四 条 提供 深度 合成 服务,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尊重 社会 公德 和 伦理 道德, 坚持 正确 政治 方向 、 舆论 导向 、 价值 取向, 促进 深度 服务 向上 向善。
第五 条 鼓励 相关 行业 组织 组织 加强 行业 自律, 建立 健全 行业 标准 、 行业 准则 和 自律 管理 制度, 督促 指导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制定 完善 业务 、 、 开展 业务 接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合成 服务 复制 国家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使用者 不 得 利用 深度 合成 服务 制作 、 复制 、 发布 发布 、 传播 虚假 新闻 信息。 转载 基于 深度 合成 服务 制作 发布 的 新闻 的 的 转载
第七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落实 信息 安全 主体 责任, 建立 健全 用户 注册 、 算法 机制 机理 审核 、 科技 伦理 审查 、 信息 发布 审核 、 安全 个人 网络,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 八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制定 和 公开 管理 规则 规则 、 公约 公约, 完善 服务 协议, 依法 依约 履行 管理 责任, 以 显著 方式 提示 深度 服务 技术 支持者 和 使用者 信息 安全
第九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提供者 基于 移动 电话 号码 、 身份 证件 号码 、 统一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或者 网络 身份 身份 认证 公 服务 服务 等 方式, 依法 深度 合成 使用者 进行 信息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加强 深度 合成 内容 管理, 采取 技术 或者 人工 方式 对 深度 合成 服务 使用者 的 输入 输入 数据 合成 结果 进行 审核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用 于 识别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的 特征库, 完善 入库 标准 、 规则 和 程序, 记录 并 留存 相关 日志。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发现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信息 的, 应当 依法 采取 处置 措施, 保存 有关 记录, 及时 向 网信 部门 和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 对 深度 服务 使用者 依法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十一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提供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辟谣 机制, 发现 利用 深度 合成 服务 制作 、 复制 、 发布 、 传播 虚假 信息 的 的, 应当 及时 采取 辟谣 措施,报告。
第十二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应当 设置 便捷 的 用户 申诉 和 公众 投诉 、 举报 入口, 公布 处理 流程 和 反馈 时限, 及时 受理 、 处理 和 处理 结果 结果
第十三 条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等 应用 程序 分发 平台 应当 落实 上 架 审核 、 日常 管理 管理 、 应急 处置 等 安全 管理 责任, 核验 深度 合成 类 应用 的 评估 、 情况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第三章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四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提供者 技术 支持者 应当 加强 训练 数据 管理,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障 训练 数据 安全 ; 训练 数据 包含 个人 信息 的 的, 应当 遵守 信息 保护 的 有关 规定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技术 支持者 人 脸 、 人声 等 生物 识别 信息 编辑 功能 的 的, 应当 提示 深度 合成 服务 使用者 依法 告知 被 编辑 的 个人, 并 取得 其 单独 同意
第十五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理,定期审月琴定期审有管中中文我有一有定五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提供 具有 以下 功能 的 模型 、 模板 等 工具 的, 应当 依法 自行 或者 委托 专业 机构 开展 安全 :
(一)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
(二) 生成 或者 编辑 可能 涉及 国家 安全 、 国家 形象 、 国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 利益 利益 特殊 物体 、 、 场景 等 非生物 信息 的。
第十六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对 使用 其 服务 生成 或者 编辑 编辑 的 内容, 应当 采取 技术 措施 添加 不 影响 用户 使用 的 标识, 并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有关 规定 保存 日志
第十七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提供者 提供 以下 深度 合成 服务, 可能 导致 公众 混淆 或者 误认 的, 应当 在 生成 或者 编辑 的 信息 内容 的 合理 合理 位置 、 进行 显著 标识 标识 标识 提示 深度 深度 深度 合成 : :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视频生成或视频生成或者羗昔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提供 前款 规定 之外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的, 应当 提供 显著 标识 功能, 并 提示 深度 合成 服务 使用者 可以 进行 显著。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匿本规定第十十和。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 条 具有 舆论 属性 或者 社会 动员 能力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按照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算法 推荐 管理 规定》 履行 备案 和 变更 、 注销 手续 手续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
完成 备案 的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应当 在 其 对 外 提供 服务 的 网站 、 应用 程序 等 的 显著 位置 标明 其 备案 编号 并 提供 公示 信息链接。
第二 十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开发 上线 具有 舆论 属性 或者 社会 动员 能力 的 新 产品 、 新 应用 、 新 功能 的,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安全 评估。
第二十一 条 网信 部门 和 电信 电信 部门 、 公安 部门 依据 依据 职责 对 深度 合成 服务 开展 监督 检查。 合成 服务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应当 应当 依法 予以 配合, 并 提供 必要 技术 、 等 等.
网信 部门 和 有关 主管 部门 发现 深度 合成 服务 存在 较大 信息 信息 安全 的, 可以 按照 职责 依法 要求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采取 暂停 信息 、 用户 注册 或者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和 技术 支持者 违反 本 规定 的,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处罚 ;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依法 从 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他们一们。
第五 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深度 合成 技术, 是 指 利用 深度 学习 、 虚拟 现实 等 生成 合成 类 算 法 制作 文本 、 图像 、 音频 、 、 视频 、 虚拟 场景 等 网络 信息 的 技术, 包括 但 不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曀技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耶物生成或耾监监
(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生中内容生
(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信恨。
训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者基准数据集。
沉浸式拟真场景,是指应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者编辑的、可供参与者体合合成技术生成或者编辑的、可供参与者体验的、可供参与者体验。
第二十四 条 深度 合成 服务 提供者 提供者 技术 支持者 从事 网络 出版 服务 、 网络 文化 活动 和 和 网络 视听 节目 的 的, 应当 同时 符合 新闻 出版 、 文化 和 旅游 广播 电视 主管 部门 的 规定
自 五条 本 规定 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