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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dapat mengenai Memberi Jaminan Kehakiman untuk Pembinaan Zon Perdagangan Bebas Pilot (2016)

关于 为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建设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意见

Jenis undang-undang Dasar kehakiman

Badan pengeluar Mahkamah Rakyat Tertinggi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Disember 30, 2016

Tarikh kuat kuasa Disember 30, 2016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Prosedur Sivil Timbangtara dan Pengantaraan Undang-undang Antarabangsa Menjalankan Perniagaan

Penyunting Pemerhati CJ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为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建设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意见
〔发 〔2016〕 34 号
为 充分 发挥 人民法院 的 审判 职能 作用 , 保障 我国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以下 简称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相关 决定 结合 审判 实践 , 对 人民法院 涉 自 贸 贸 试验 区 案件 案件意见 审判 工作 提出 以下 意见:
一 、 提高 认识 , 切实 增强 为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责任感 和 使命感
1. 深刻 认识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的 重大 意义。 自 贸 试验 区 是 我国 改革 开放 的 试验田 , 是 我国 构建 开放 型 经济 新 体制 的 重要 窗口。 贸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 对 完善 我国 我国 经济 体制 机制 机制 是有力 的 推动 , 在 法律 实施 方面 有 重大 影响。 应对 人民法院 应当 积极 做好 司法 应对 , 从 全面 推进 依法 治国 的 高度 树立 大局 意识 , 严格 依法 办事 , 、 、 高效 审理 各类 涉 自 贸 试验 试验 区 的案件 , 平等 保护 中外 当事人 合法 权利 , 为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提供 优质 高效 的 司法 保障。
2. 依法 保障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的 制度 创新。 肩负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肩负 着 为 我国 全面 深化改革 和 扩大 开放 探索 新 途径 、 积累 新 经验 的 , , 也是 对 凡属 重大 改革 都要 于 于 法有据 的 中央 决策 的 积极 尝试。 各级 人民法院 应 探索 为 自 贸 试验 区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改革 举措 , 同时 , 要 确保 这些 改革 举措 的 探索 在 框架 内 内 进行。 在 准确 适用 法律 的 的 基础 上 , ,注重 及时 调整 裁判 尺度 , 积极 支持 政府 职能 转变 , 尊重 合同 当事人 的 意思 自治 , 维护 交易 安全。
积极 参与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治理 体系 和 治理 能力 现代化 建设。 在 自 贸 试验 区 进行 的 政府 职能 转变 、 投资 领域 开放 、 贸易 发展 方式 转变 金融 领域 开放 开放 创新 、 完善 法治 保障 等 各项 工作 中 , , , ,级 人民法院 要 结合 自身 的 司法 实践 , 积极 配合 各项 改革 措施 的 实施 , 主动 完善 工作 机制 , 创新 工作 方法 , 为 营造 公正 、 公开 、 透明 的 环境 和 和 法治 化 、 国际 化 、 便利 化 化 的 营 商 商环境 作出 积极 贡献。
二 、 充分 发挥 审判 职能 作用 , 为 促进 自 贸 试验 区 健康 发展 提供 司法 保障
3. 积极 行使 刑事 审判 职能 , 依法 打击 涉 自 贸 破坏 区 的 刑事犯罪。 打击 破坏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 滥用 自 贸 试验 区 特殊 市场 监管 条件 的 犯罪 , 维护 维护 自 贸 试验 区 社会 稳定 及 市场 市场 秩序。 重视 解决 侵犯 知识产权 境 犯罪 问题。 依法 惩治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走私 、 非法 集资 、 逃汇 、 洗钱 等 犯罪 行为。 同时 注意 区分 虚报 注册 罪 、 虚假 出资 罪 、 抽逃 出资 罪 罪 以及 非法经营 罪 罪的 罪与非罪 的 界限。
4. 加强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民事 审判 工作 ,。 保护 当事人 的 民事 权益。 加强 劳动 保护 , 正确 处理 用人 单位 与 劳动者 的 劳动 争议 , 促进 自 贸 试验 区内 企业 用工 制度 的 健康 发展。。 保护 消费者 权益 , 维护 消费者 个人 信息 的 安全 , 严格 对 服务 领域 合同 格式 条款 的 审查 , 惩治 利用 虚假 广告 侵害 消费者 的 行为。 保护 生态 环境 , 积极 有关 机关 机关 和 组织 对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或者 具有 重大 风险 风险的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行为 提起 的 诉讼。
的 处理 在 自 贸 试验 区 较为 常见 的 “民宅 商用” “一 址 多 照” 问题。 正确 理解 和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 第七十七条 规定 的 将 住宅 改变 为 经营 性 用房 的 限制 条件, 保障 人民 群众 正常 的 生活 秩序。 对 多个 公司 使用 同一 地址 作为 住所 地 登记 的 , 在 审理 相关 案件 时 要 注意 是否 存在 财产 混同 、 人格 混同 等 情况 , 依法 维护 债权人 利益。
加强 对 自 贸 试验 区内 知识产权 的 司法 保护。 鼓励 自主 创新 , 提高 侵权 成本。 完善 有关 加工 贸易 的 司法 政策 , 促进 加工 贸易 的 转型 升级。 区分 正常 的 贴牌 加工 行为 与 加工 方 方 擅自 加工 、 、超 范围 超 数量 加工 及 销售 产品 的 行为。 妥善 处理 商标 产品 的 平行 进口 问题 , 合理 平衡 消费者 权益 、 商标权 人 利益 和 国家 贸易 政策。 鼓励 知识产权 为 标的 的 投资 行为 , 推动 商业 商业 模式 创新 , ,简化 维权 程序 , 提升 维权 质 效。 鼓励 知识产权 质押 融资 活动 , 促进 知识产权 的 流转 利用。
加强 海事 审判。 规范 航运 市场 建设 ,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航运 服务业 开放 、 提升 国际 航运 服务 能级 和 增强 国际 航运 服务 功能。 关注 与 船舶 登记 改革 及 其他 其他 与 航运 有关 的 新 类型 案件 , 研究 新型 新型海事 法律 关系 的 法律 适用 和 专门 管辖 问题。
及时 通过 典型 案件 的 审理 确认 有关 规则 , 引导 行业 行为 , 促进 行业 发展。
5. 积极 行使 行政 审判 职能 , 支持 和 监督 政府 在 自 贸 试验 区 依法 行政。 支持 和 监督 市场 监管 部门 创新 服务 模式 , 依法 行政。 以 审判 活动 和 规范 规范 政府 信息 公开。 通过 外商 投资 项目 备案 的 的 的, 其 签订 的 合同 违反 自 贸 试验 区 行业 准入 要求 , 导致 事实上 或 法律 上 不能 履行 , 当事人 请求 继续 履行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对 在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 发现 的 与 自 贸 试验 区 市场 规则 有关 的 制度 缺陷 及 行政 行为 不 规范 等 问题 , 人民法院 应 及时 向 行政管理 部门 反馈 , 或者 或者 提出 司法 建议 , 促进 自 贸 试验 试验 区 法治 建设 建设的 完善。
三 、 依法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企业 的 创新 做法 , 鼓励 其 探索 新 的 经营 模式
6. 鼓励 自 贸 试验 区内 融资 租赁 业 的 创新 发展 区内 积极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内 的 融资 租赁 企业 在 核准 的 经营 范围 内 依法 开展 融资 业务。 充分 中外 当事人 当事人 对 融资 租赁 合同 纠纷 有关 管辖 管辖 和 法律适用 的 约定。 正确 认定 融资 租赁 合同 效力 , 不应 仅以 未 履行 相关 程序 等 事由 认定 融资 租赁 合同 无效。
7.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发展 跨境 电子商务 服务。 合理 认定 消费者 与 跨境 电 商 企业 之间 的 合同 性质。 合同 约定 消费者 个人 承担 关税 和 邮寄 风险 的 , 可 认定 消费者 和 跨境 电 电商 企业 之间 成立 委托 合同 关系。 电 商 企业 批量 进口 、 分批 销售 , 消费者 主张 其 与 电 商 企业 之间 成立 买卖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电 商 企业 以其 提供 的 合同 文本与 消费者 订立 仲裁 条款 , 应 专门 提示 , 消费者 同意 的 , 应 认定 双方 达成 了 仲裁 合意。
四 、 重视 自 贸 试验 区 的 特点 , 探索 审判 程序 的 改革 与 创新
8. 完善 司法 审查 、 司法 确认 制度 , 支持 自 贸 机制 区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机制。 鼓励 运用 仲裁 、 调解 等 多元化 机制 解决 自 贸 试验 区 民 商 纠纷 纠纷 , 进一步 探索 和 完善 诉讼 与 非 非 诉讼 相 衔接 衔接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支持 仲裁 机构 、 人民 调解 委员会 、 商 事 和 行业 调解 组织 的 创新 发展 , 为 多元化 解决 自 贸 试验 区 民 商 事 纠纷 提供 司法 便利。。
加强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法院 机构 及 审判 组织 建设。 自 贸 试验 区 所在地 基层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受理 案件 的 数量 、 种类 、 性质 等 实际 情况 设立 专门 法庭 或 或 合议庭 ,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区 的 案件 , ,积累 审判 经验 , 统一 裁判 尺度。 鼓励 各级 人民法院 在 总结 审判 经验 的 基础 上 形成 符合 地域 特点 的 审判 机制。
9. 正确 认定 仲裁 协议 效力 , 规范 仲裁 案件 的 司法 审查。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外商 独资 企业 相互 之间 约定 商 事 争议 提交 域外 仲裁 的 , 不应 仅以 其 争议 不 具有 涉外 因素 为由 为由 认定相关 仲裁 协议 无效。
一方 或者 双方 均为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外商 事 企业 , 约定 将 商 事 争议 提交 域外 仲裁 , 发生 纠纷 后 , 当事人 将 争议 提交 域外 仲裁 , 裁决 裁决 做出 后 , 其 又以 仲裁 协议 协议 无效 为由主张 拒绝 承认 、 认可 或 执行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 另一方 当事人 在 仲裁 程序 中 未 对 仲裁 协议 效力 提出 异议 , 相关 裁决 作出 后 , 又以 有关 不 具有 具有 涉外 因素 为由 主张 仲裁 协议 无效 无效 ,并 以此 主张 拒绝 承认 、 认可 或 执行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企业 相互 之间 约定 在 内地 特定 地点 、 按照 特定 仲裁 规则 、 由 特定 人员 对 有关 争议 进行 仲裁 的 , 可以 认定 该 协议 有效。。 人民法院 认为 该 仲裁 协议 无效 的, 应报请上一级 法院 进行 审查。 上级 法院 同意 下级 法院 意见 的 , 应将 其 审查 意见 层 报 最高人民法院 , 待 最高人民法院 答复 后 作出 裁定。
10. 探索 审判 程序 创新 , 公正 高效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管辖 自 贸 试验 区内 一审 民 商 事 案件 的 人民法院 , 在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案件 时 时 , 当事人 一方 或 双方 为 港澳台 港澳台 民事 主体的 , 可以 探索 选任 港澳台 居民 作为 人民 陪审员 参加 合议庭。
人民法院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涉外 、 涉 港澳台 一审 民 商 事 案件 , 事实 简单 、 法律 关系 明确 的 , 可以 探索 适用 简易 程序。
妥善 处理 以 “区内 注册 、 区 外 经营” 的 企业 为 当事人 的 案件 中 存在 的 送达 难 问题。 对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 以其 注册 地 为 人民法院 诉讼 文书 的送达 地址 , 可以 邮寄 送达。 境外 民事 主体 在 自 贸 试验 区 设立 企业 或 办事处 作为 业务 代办 人 的 , 可以 向其 业务 代办 人 送达。 境外 民事 概括 指定 指定 其 分支机构 工作 人员 或者 境内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作为 特定 时间 、 特定 区域 或者 特定 业务 的 诉讼 代理人 的 , 可以 向其 送达 诉讼 文书。
11. 建立 合理 的 外国 法 查明 机制。 人民法院 审理 的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涉外 民 商 事 案件 , 当事人 约定 适用 外国 法律 , 在 人民法院 指定 的 合理 期限 内 无正当理由 未 提供 该 外国 法律 或者 或者 该国 法律 没有 规定 的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 人民法院 了解 查明 途径 的 , 可以 告知 当事人。 当事人 不能 提供 、 按照 我国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规定 的 途径 亦 查明 的 的 外国 法律 , 可 在 一审 开庭 开庭 审理之前 由 当事人 共同 指定 专家 提供。 根据 冲突 法 规范 应当 适用 外国 法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 职权 查明 外国 法。
12. 审理 好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 总结 可 复制 经验。 各 高级人民法院 应当 充分 重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的 审理 , 加强 前瞻性 研究 工作。 各地 人民法院 对 在 审理 与 自 贸 试验 区 区 相关的 案件 中 发现 的 热点 、 难点 问题 , 应当 及时 研究 总结 , 形成 应对 意见 , 并 及时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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