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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dapat mengenai Penyediaan Layanan dan Perlindungan Kehakiman Lebih Lanjut untuk Pembinaan 'Belt and Road' oleh Mahkamah Rakyat (2019)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意见

Jenis undang-undang Dasar kehakiman

Badan pengeluar Mahkamah Rakyat Tertinggi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Disember 09, 2019

Tarikh kuat kuasa Disember 09, 2019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Pengiktirafan dan Penguatkuasaan Penghakiman Asing Prosedur Sivil Timbangtara dan Pengantaraan Menjalankan Perniagaan

Penyunting Pemerhati CJ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人民法院 进一步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意见
〔发 〔2019〕 29 号
为 贯彻 落实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 充分 发挥 司法 职能 作用 , 努力 为 高质量 共建 “一带 一路” 营造 更加 稳定 公平 透明 可 预期 的 国际 法治 化 便利 化 营 商 环境 , 在 《《关于 人民法院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若干 意见》 (法 发 〔2015〕 9 号) 的 基础 上 进一步 提出 以下 指导 意见。
一 、 全面 把握 服务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新 要求 新 任务
1. 准确 认识 人民法院 进一步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根本 任务。 当前 , 高质量 共建 “一带 一路” 的 国际 共识 持续 扩大 , 覆盖 地区 范围 不断 拓展 , “六 廊 六 路 多 国 国 多港 互联 互通 更加 深入 , 跨国 经济 走廊 和 经贸 合作 日益 深化。 法律 领域 更加 广泛 , 法律 关系 更加 复杂 , 法律 体系 更加 多样。 推动 形成 更广 以 规则 为 基础 的 稳定 公平 透明 可 预期 预期 的 国际 化 化 法治共建 便利 化 营 商 环境 , 是 高质量 共建 “一带 一路” 各方 的 共同 关切 , 是 新 时代 人民法院 全方位 服务 保障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根本 任务。
2. 始终 坚定 人民法院 进一步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指导 思想。 人民法院 要 始终 坚持 以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为 指导 , 深入 学习 贯彻 党 的 十九 大 和 十 九届 九届二 中 、 三 中 、 四 中 全会 精神 和 习近平 总书记 在 第二 届 “一带 一路” 国际 合作 高峰 论坛 上 的 重要 讲话 精神 , 四个 “四个 意识” 、 坚定 “四个 自信” , 做到 “两个 维护 ”, 不断 提升 司法 能力 , 以 公正 高效 的 司法 服务 与 保障 , 坚定 维护 经济 全球化 和 贸易 自由化。
3. 正确 把握 人民法院 进一步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提供 司法 服务 和 保障 的 工作 原则。 坚持 服务 大局 , 增强 自觉性 主动性 , 为 改革 开放 提供 有 针对性 、 实效 性 的 法治 保障。 坚持 需求 导向 , ,完善 诉讼 程序 , 加强 诉讼 服务 中心 建设 , 大力 支持 完善 仲裁 、 调解 发展 , 完善 新型 国际商事 争端 解决 机制 , 不断 满足 共建 "一带 一路" 主体 的 纠纷 需求。 坚持 弘扬 法治 , 强化 程序 程序 正义 , 依法 依法 平等保护 中外 当事人 合法 权利 , 准确 适用 国际 规则 , 积极 参与 国际 规则 制定 , 努力 做 完善 “一带 一路” 相关 法治 规则 的 参与者 、 引领 者。 坚持 创新 , 深化 司法 改革 、 深化 阳光 司法 、 、 深化 智慧 法院 建设, 进一步 构建 公正 高效 便捷 低成本 的 纠纷 解决 机制。 坚持 绿色 原则 , 节约 ​​资源 , 保护 生态 环境 , 主动 将 中国 环境 资源 审判 融入 全球 环境 治理 , 维护 环境 利益 和 环境 安全。 坚持 共 共 商 共建 共享 , ,加强 与 “一带 一路” 建设 参与 国 的 司法 交流 , 强化 国际 司法 合作 , 协调 国际 司法 冲突 , 发挥 智库 作用 , 努力 形成 共建 “一带 一路” 的 法治 合力。
二 、 进一步 发挥 审判 职能 作用 , 全方位 服务 保障 高质量 共建 “一带 一路”
4. 加强 刑事 司法 合作 , 以 零 容忍 态度 打击 腐败 , 共同 推动 《廉洁 丝绸之路 北京 倡议》 的 执行 , 促进 阳光 合 规 , 携手 建设 廉洁 丝绸之路。 与 沿线 国 和 地区 共建 司法 反恐 机制 , ,遏制 恐怖主义 蔓延 , 共同 营造 安全 稳定 的 “一带 一路” 建设 环境。
5. 充分 保护 中外 当事人 人身 权 、 财产权 , 综合 运用 属地 、 属 人 、 保护 性 管辖 等 原则 , 依法 行使 司法 管辖权 , 及时 制止 和 救济 涉外 侵权 依法 惩处 损害 人身 权 、 财产权 的 犯罪 行为 , 依法 妥善 妥善 妥善 妥善 审理行政 案件 , 维护 当事人 合法 利益 , 增强 共建 “一带 一路” 主体 的 安全感。
6. 坚定 支持 多边 主义 , 在 国际 贸易 和 边境贸易 纠纷 中 , 按照 《推进 “一带 一路” 贸易 畅通 合作 倡议》 的 精神 , 对 涉及 与 我国 签订 自由 协定 及 合作 文件 的 国家 的 涉外 民 民 商 事 案件 , ,依法 适用 有关 规则 认定 合同 效力 和 合同 责任 , 支持 商品 、 资金 、 技术 、 人员 自由 流通 , 大力 推动 经济 全球化 朝着 更 开放 、 包容 、 普惠 、 平衡 、 共赢 的 方向 发展。
7. 依法 促进 国际 物流 发展 , 探索 国际 海运 、 中欧 班 列 、 陆 海 新 通道 、 国际 公路 运输 案件 的 专业化 审判 机制 , 正确 适用 准据法 及 国际 公约 促进 促进 完善 国际 货物 多式联运 、 跨国 铁路 铁路 单证等 国际 物流 规则 , 努力 保障 以 新 亚欧大陆 桥等 经济 走廊 为 引领 的 “六 廊 六 路 多 国 多 港” 互联 互通。
8. 依法 服务 金融 领域 开放 , 充分 发挥 金融 法院 示范 建立 建立 鼓励 有条件 的 法院 建立 专门 审判 团队 , 进一步 规范 和 统一 涉外 金融 法律 适用 , 密切 关注 研究 涉 “一带 一路” 建设 专项 贷款 、 丝路 丝路 基金 、各类 专项 投资 基金 、 丝路 主题 债券 、 多边 融资 开发 法律 、 出口 信用 保险 的 法律 问题 , 借鉴 国际 经验 高效 审理 有关 案件 , 支持 多边 和 各国 金融 机构 参与 共建 “一带 一路” 投 融资。
9. 依法 支持 信息 技术 发展 , 关注 第四 次 工业 革命 发展 趋势 , 及时 完善 电子商务 、 区块 链 、 人工智能 、 5G 信息 网络 建设 等 领域 的 司法 政策 , 依法 鼓励 数字 化 、 网络 化 、 智能化 带来 带来的 新 技术 、 新 业态 、 新 模式 创新 , 提升 网络 互联 互通 , 促进 数字 丝绸之路 建设。
10. 服务 保障 创新 驱动 发展 , 发挥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法庭 和 地方 知识产权 法院 (法庭) 窗口 作用 , 贯彻 “一带 一路” 知识产权 合作 高 级别 会议 精神 , 落实 《加强 “一带 一路” 国家 知识产权 领域共建 的 共同 倡议》 , 高效 审理 涉 共建 “一带 一路” 科技 创新 行动 计划 、 联合 实验室 、 科技 园区 合作 、 技术 转移 、 合作 研究 等 案件 , 严厉 打击 侵权 侵权 、 抢注 囤积 、 攀附 仿冒 等 等 恶意 行为, 依法 制止 各类 不正当 竞争 , 营造 尊重 知识 价值 和 良好 创新 的 知识产权 生态 体系 , 推动 “一带 一路” 建成 创新 之 路。
11. 依法 保护 绿色 发展 , 贯彻 《“一带 一路” 绿色 投资 原则》 , 完善 公益 诉讼 与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诉讼 制度 , 制止 环境 侵权 , 贯彻 损害 担 责 , 推动 推动 生态 环境 修复 , 参与 共建 “一带 一路”生态 保护 大 数据 平台 , 促进 绿色 基础 设施 建设 、 绿色 投资 、 绿色 金融 , 大力 推进 绿色“ 一带 一路 ”建设 , 保护 好 我们 赖以 生存 的 共同 家园。
涉 、 进一步 完善 涉 “一带 一路” 案件 的 法律 适用 , 夯实 以 规则 为 基础 的 法治 化 营 商 环境
12. 准确 把握 外商 投资 法 立法 精神 , 加快 制定 相关 前 解释 , 严格 适用 准入 前 国民 待遇 和 负面 清单 , 从严 认定 合同 无效 情形 , 最大限度 维护 合同 效力 , 保持 经济 秩序 和 商业 规则 的 稳定性 稳定性 ,保护 外国 投资者 的 合法 利益 , 推动 全方位 对外开放。
13. 大力 弘扬 契约 精神 和 诚信 原则 , 根据 排除 合理 欺诈 的 证据 规则 严格 认定 欺诈 、 恶意 串通。 在 涉及 项目 建设 、 运营 、 采购 、 招 投标 等 民 商 事 事 案件 中 , 如 相关 国家 的 法律 对 对 对 合同 合同 合同规定 不一致 的 , 应 适用 确认 合同 有效 的 法律 , 不让 守约 者 吃亏 , 不 使 失信 者 获利 , 促进 “一带 一路” 建设 主体 互信 互利。
14. 完善 跨境 贸易 、 投资 中 环境 风险 防范 与 应对 机制 , 加强 “一带 一路” 矿业 投资 的 环境保护 示范 法 研究 , 共同 打击 跨境 动植物 犯罪 犯罪 , 应对 全球 气候 变化 和 跨国 环境 问题。
15. 充分 尊重 当事人 依法 选择 适用 法律 的 密切 , 原则 确定 准据法 时 , 应 立足 于 请求 权 基础 的 、 冲突 冲突 规范 和 点 的 冲突 , 充分 说明 确定 的 确定 理由 , 说明 说明 准据法 的 理由 理由 ,加强 确定 准据法 的 说理。
16. 运用 智慧 法院 建设 成果 , 支持 科研 院校 、 律师 团体 、 行业 协会 、 商会 开展 共建 “一带 一路” 相关 国家 地区 的 法律 研究 和 培训 , 合力 建设 “一带 一路” 法律 数据库 和 案例 库 , 及时 及时 公布适用 外国 法 的 案例 , 增强 规则 的 透明度 , 引导 当事人 了解 和 遵守 相关 国家 法律 , 降低 防范 法律 风险。
17. 整合 域外 法 查明 中心 、 研究 基地 等 资源 , 构建 统一 的 域外 法 查明 平台。 积极 发挥 国际商事 专家 委员会 作用 , 探索 多 渠道 准确 查明 适用 外国 法。
18. 积极 适用 对 我国 生效 的 国际 条约 , 尊重 国际 惯例 和 国际商事 规则 , 推动 形成 和 完善 区域性 及 全球 性 商事法律 规则。
19. 加强 国际 司法 合作 , 协调 司法 管辖权 的 行使 ; 合作 合作 中心 设立 的 国际 合作 中心 的 法律 地位 , 探索 境内 经贸 合作 区 的 外国 法律 适用 以及 经贸 合作 区 的 中国 法律 适用 ; 采取 积极 积极 举措 , 便利 便利外国 法院 民 商 事 判决 的 承认 和 执行。
20. 扩大 中国 法 的 影响 力 , 多 语言 公布 中国 为 裁判 的 典型 案例 , 为 各国 法院 和 仲裁 机构 正确 理解 和 适用 中国 法 提供 基础 , 增强 国际商事 主体 对 中国 法律 的 了解 和 信任。
四 、 进一步 完善 国际商事 法庭 工作 机制 , 不断 提升 国际商事 法庭 的 国际 影响 力 、 公信力 和 吸引力
21. 践行 公正 高效 便捷 低成本 的 宗旨 , 进一步 推进 国际商事 法庭 建设 , 立足 中国 实际 , 借鉴 各国 国际商事 法庭 经验 , 广泛 听取 “一带 一路” 建设 参与 方 的 意见 , 优化 国际商事 法庭 办案 程序 和 工作机制 , 不断 提升 国际商事 法庭 的 国际 影响 力 、 公信力 和 吸引力。
22. 发挥 国际商事 法庭 示范 引领 作用 , 指导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 海南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等 有条件 的 地区 建设 国际商事 纠纷 审判 组织 , 完善 国际商事 纠纷 解决 , , 充分 满足 国际商事 主体 的 司法 需求。。
23. 探索 建立 与 域外 国际商事 法庭 的 案例 交换 分享 、 法官 法官 适用 交流 机制 、 法官 培养 合作 机制 , 增进 对 彼此 法律 制度 的 了解 与 信任 , 减少 冲突 , 不断 不断 提升 准确 适用 国际商事 规则 、 运用 运用 司法 审判参与 国际商事 规则 制定 的 能力。
24. 采取 推定 互惠 的 司法 态度 , 以 点 带 面 不断 推动 国际商事 法庭 判决 的 相互 承认 与 执行。
25. 加强 国际商事 案件 审判 指导 , 建立 统计 报 备 制度 , 充分 利用 国际商事 法庭 网站 , 不定期 公布 典型 案例 , 适时 发布 白皮书 , 发挥 好 案例 的 规则 确定 和 行为 指引 作用。。
26. 强化 国际商事 法庭 的 国际 宣传 和 交流 , 鼓励 和 吸引 国际商事 纠纷 当事人 合意 选择 国际商事 法庭 管辖 , 服务 全球 国际商事 纠纷 解决。
27. 充分 尊重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 在 国际商事 案件 中 , 允许 当事人 合意 简化 或 确定 诉讼 程序 , 鼓励 当事人 共同 提交 域外 法 , 进一步 提高 国际商事 纠纷 司法 解决 的 自治 性。。
28. 拓展 国际商事 法庭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平台 的 国际商事 仲裁 机构 、 国际商事 调解 机构 名单 , 适当 引入 域外 国际商事 仲裁 机构 、 国际商事 调解 机构 , 使 更多 国际商事 纠纷 在 中国 获得 高效 解决 解决。
29. 在 国际商事 案件 中 贯彻 调解 优先 原则 , 当事人 同意 的 , 可 在 任何 阶段 共同 选择 国际商事 专家 委员 、 国际商事 调解 机构 或 国际商事 法庭 进行 调解。
五 、 进一步 加强 “一站式” 国际商事 争端 解决 机制 建设 , 为 “一带 一路” 建设 参与 方 提供 优质 高效 法律 服务
30. 鼓励 边境 地区 、 重要 节点 城市 、 核心 区域 原则 , 探索 区域性 共享 原则 , 探索 探索 的 双边 、 多边 多边 争端 解决 机制 , 在 边贸 地区 、 合作 中心 、 口岸 区域 建立 联合 纠纷 解决 平台 , , 运用 信息 化 化技术 和 在线 纠纷 解决 机制 (ODR) , 优化 送达 方式 , 改革 纠纷 调处 程序 , 化解 涉外 案件 送达 难 、 耗时 长 、 公证 认证 慢 、 对 域外 法 不了解 等 实际 困难 , 高效 低成本 地 解决 解决 国际商事纠纷。
31. 完善 跨境 破产 协调 机制 , 探索 主要 破产 程序 和 主要 利益 中心 地 制度 的 适用 , 依法 保护 债权人 和 投资 人 权益。
32. 支持 相关 部门 完善 国际 投资 争端 解决 机制 和 机构 , 尊重 多边 、 双边 投资 协议 中 的 争议 解决 条款 , 公正 高效 解决 国际 投资 争端。
33. 加强 国际商事 专家 委员会 建设 , 扩大 专家 委员 的 遴选 范围 , 增加 共建 “一带 一路” 的 行业 代表 和 发展中国家 专家 委员 人选 , 进一步 提升 专家 委员 的 国际性 、 代表性 和 权威性。 充分 发挥国际商事 专家 委员会 职能 , 鼓励 有条件 的 地方法院 建立 专家 委员 参与 国际商事 案件 多元化 纠纷 解决 的 机制。
34. 进一步 支持 香港特别行政区 区域 法律 服务 和 纠纷 解决 中心 仲裁 中心 , 支持 香港 国际 仲裁 中心 等 仲裁 机构 与 内地 仲裁 机构 的 合作 , 在 国际商事 法庭 “一站式” 纠纷 解决 平台 建设 中 适当 引入 香港 特别行政区 仲裁 机构 , 增加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专家 委员 , 不断 发挥 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 共建 “一带 一路” 中 的 重要 作用。
35. 支持 国内 仲裁 机构 与 “一带 一路” 建设 参与 国 仲裁 机构 建立 联合 仲裁 机制 , 探索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企业 相互 约定 在 内地 特定 地点 、 特定 仲裁 仲裁 规则 、 由 特定 人员 对 有关 争议 争议 进行 仲裁的 模式 , 支持 境外 仲裁 机构 在 上海 临港 新片 区 设立 的 分支机构 开展 仲裁 业务。
36. 积极 发挥 侨联 、 行业 协会 、 商会 等 民间 组织 和 机构 力量 , 支持 建立 国际商事 纠纷 联合 调解 机制 , 促进 纠纷 的 简便 平和 解决。
六 、 进一步 加强 组织 机制 和 队伍 建设 , 形成 服务 保障 “一带 一路” 建设 的 合力
37. 健全 完善 协调 指导 机制 , 加强 与 有关 单位 和 协调 的 沟通 协作 , 统筹 协调 人民法院 服务 保障 “一带 一路” 建设 具体 工作 , 完善 工作 报 备 制度 交流 机制 , , 构建 统一 的 统计 信息 , , 及时 总结 可 可推广 可 复制 的 经验 , 及时 发现 解决 实践 问题 , 提高 服务 保障 工作 的 针对性 和 长效 性。
38. 建设 符合 新 时代 要求 的 国际 化 、 与 其他 国家 的 国际商事 法庭 、 国际 组织 建立 常态 交流 , 与 高校 高校 制定 培养 和 教学 计划 , 培养 和 储备 国际 法律 人才 人才。
39. 进一步 发挥 国际 论坛 、 司法 圆桌会议 、 “一带 一路” 司法 研究 中心 、 环境 资源 司法 研究 中心 等 国际 交流 和 研究 平台 的 作用 , 积极 开展 与 各国 的 交流 交流 与 合作。 支持 外国 法官 来华 来华 培训共建 等 项目 , 邀请 “一带 一路” 的 法律 服务 机构 、 智库 来访 交流 , 促进 形成 多元 互动 的 法律 领域 交流 格局。 汇聚 各方 运用 法律 规则 共建 “共建 一路” 的 智慧 力量 , 为 创新 丝绸 丝绸 之路 经济 带 与 海上 丝绸之路 相互 融合 相互 促进 的 新 国际 规则 体系 提供 智力 支持。
Mahkamah Rakyat Tertinggi
201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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