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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berapa Peruntukan Majlis Negeri mengenai Perkhidmatan Kerajaan Dalam Talian (2019)

国务院 关于 在线 政务 服务 的 若干 规定

Jenis undang-undang Peraturan pentadbiran

Badan pengeluar Majlis Negeri China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April 30, 2019

Tarikh kuat kuasa April 30, 2019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Undang-undang Siber/Undang-undang Internet Pentadbiran Awam

Penyunting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国务院 关于 在线 政务 服务 的 若干 规定
第一 条 为了 全面 提升 政务 服务 规范化 、 便利 化 水平 , 为 企业 和 群众 (以下 称 行政 相对 人) 提供 高效 、 便捷 的 政务 服务 , 优化 营 商 环境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国家 加快 建设 全国 一体化 在线 政务 服务 平台 (以下 简称 一体化 在线 平台) , 推进 各 地区 、 各 部门 政务 服务 平台 规范化 、 标准化 、 集约化 建设 互联 互通 , , 推动 实现 政务 服务 事项 全国 全国 标准 统一、 全 流程 网上 办理 , 促进 政务 服务 跨地区 、 跨 部门 、 跨 层级 数据 共享 和 业务 协同 , 并 依托 一体化 在线 平台 推进 政务 服务 线上 线 下 深度 融合。
一体化 在线 平台 由 国家 政务 服务 平台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政务 服务 平台 和 各 地区 政务 服务 平台 组成。
第三 条 国务院 办公厅 负责 牵头 推进 国家 政务 服务 平台 建设 , 推动 建设 一体化 在线 平台 标准 规范 体系 、 安全 保障 体系 和 运营 管理 体系。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负责 本 地区 、 本 部门 政务 服务 平台 建设 、 安全 保障 和 运营 管理 , 做好 与 国家 政务 服务 平台 对接 工作。
第四 条 除 法律 、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者 涉及 国家 秘密 等 情形 外 , 政务 服务 事项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确定 的 步骤 , 纳入 一体化 在线 平台 办理。
政务 服务 事项 包括 行政 权力 事项 和 公共 服务 事项。
第五 条 国家 政务 服务 平台 基于 自然人 身份 信息 、 法人 全国 信息 等 资源 , 建设 全国 统一 身份 认证 系统 , 为 各 地区 、 各 部门 政务 服务 平台 提供 身份 认证 服务 , 实现 一次 认证 、 全 全 网通 办。。
第六 条 行政 机关 和 其他 负有 政务 服务 职责 的 机构 (以下 统称 政务 服务 机构) 应当 按照 规范化 、 标准化 要求 编制 办事 指南 , 明确 政务 服务 事项 的 条件 、 、 办事 材料 、 办理 流程 等 信息。。 办事 指南 应当 应当在 政务 服务 平台 公布。
第七 条 行政 相对 人 在线 办理 政务 服务 事项 , 应当 提交 真实 、 有效 的 办事 材料 ; 政务 服务 机构 通过 数据 共享 能够 获得 的 信息 , 不得 要求 行政 相对 人 另行 提供。。
政务 服务 机构 不得 将 行政 相对 人 提交 的 办事 材料 用于 与 政务 服务 无关 的 用途。
第八 条 政务 服务 中 使用 的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 签名 法》 规定 条件 的 可靠 的 电子 签名 , 与 手写 签名 或者 盖章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第九条 国家 建立 权威 、 规范 、 可信 的 统一 电子 印章 系统。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使用 国家 统一 电子 印章 系统 制 发 的 电子 印章。
电子 印章 与 实物 印章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 加盖 电子 印章 的 电子 材料 合法 有效。
第十 条 国家 建立 电子 证照 共享 服务 系统 , 实现 电子 证照 跨地区 、 跨 部门 共享 和 全国范围 内 互信 互认。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按照 电子 证照 国家 标准 、 技术 规范 制作 和 管理 电子 证照 , 电子 证照 采用 标准 版式 文档 格式。
电子 证照 与 纸质 证照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第十一条 除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电子 证照 和 加盖 电子 印章 的 电子 材料 可以 作为 办理 政务 服务 事项 的 依据。
第十二 条 政务 服务 机构 应当 对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形成 , 电子 文件 进行 规范 管理 , 按照 档案 管理 要求 及时 以 电子 形式 归档 并向 档案 部门 移交。 除 法律 行政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电子 文件 文件 不再以 纸质 形式 归档 和 移交。
符合 档案 管理 要求 的 电子 档案 与 纸质 档案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第十三 条 电子 签名 、 电子 印章 、 电子 证照 以及 政务 服务 数据 安全 涉及 电子 认证 、 密码 应用 的 , 按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十四 条 政务 服务 机构 及其 工作 人员 泄露 、 出售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知悉 的 个人 信息 、 隐私 和 商业 秘密 , 或者 不 依法 履行 , 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的 , 依法 依法追究 法律 责任。
含义 条 本 规定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一) 电子 签名 , 是 指 数据 电文 中 以 电子 形式 所含 、 所附 用于 识别 签名 人 身份 并 表明 签名 人 认可 其中 内容 的 数据。
(二) 电子 印章 , 是 指 基于 可信 密码 技术 生成 身份 标识 , 以 电子 数据 图形 表现 的 印章。
(三) 电子 证照 , 是 指 由 计算机 等 电子 设备 形成 、 传输 和 存储 的 证件 、 执照 等 电子 文件。
(四) 电子 档案 , 是 指 具有 凭证 、 查考 和 保存 价值 并 归档 保存 的 电子 文件。
第十六 条 本 规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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