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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aturan Pentadbiran Perkhidmatan Maklumat Audio dan Video Dalam Talian (2020)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Jenis undang-undang Peraturan jabatan

Badan pengeluar Pentadbiran Ruang Siber China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November 18, 2019

Tarikh kuat kuasa Jan 01, 2020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Undang-undang Siber/Undang-undang Internet Peraturan Kandungan Undang-undang Hiburan

Penyunting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第一 条 为 促进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健康 有序 发展 ,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 法 法》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办法》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互联网 视听 节目 服务 管理 规定》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 应当 遵守 本 规定。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 是 指 通过 互联网 站 、 应用 程序 等 网络 平台 , 向 社会 公众 提供 音 视频 信息 制作 、 发布 、 传播 的 服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 是 指向 社会 公众 的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 是 指 使用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第三 条 各级 网 信 、 文化 和 旅游 、 广播 电视 等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开展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四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和 使用者 应当 遵守 宪法 、 法律 和 行政 法规 , 坚持 正确 政治 方向 、 舆论 导向 和 价值 取向 ,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 促进 促进 形成 积极 健康 、 向上 向善 的 的 网络 文化。
第五 条 国家 鼓励 和 指导 互联网 行业 组织 加强 行业 自律 信息 建立 健全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行业 标准 和 行业 准则 , 推动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行业 信用 建设 , 督促 督促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依法 提供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接受 社会 监督 , 提高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从业人员 职业 素养 , 促进 行业 健康 有序 发展。
第六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依法 取得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相关 资质。
第七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落实 信息 内容 安全 管理 主体 责任 ,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专业人员 , 建立 健全 用户 注册 、 信息 发布 、 信息 安全 管理 、 应急 处置 、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 教育 培训 、 、未成年 人 保护 、 知识产权 保护 等 制度 , 具有 与 新 的 新 应用 发展 相 适应 的 安全 可控 的 技术 保障 和 防范 措施 , 有效 应对 网络 安全 事件 , 防范 违法 违法 犯罪 活动 , 维护 网络 数据 的 的 完整性 、安全 性 和 可用性。
第八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的 规定 , 对 用户 进行 基于 组织 机构 代码 、 身份证 件 号码 、 移动 电话 等 方式 的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用户 用户 不 提供 真实 真实身份 信息 的 ,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不得 为其 提供 信息 发布 服务。
第九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利用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以及 相关 信息 技术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 破坏 社会 稳定 、 扰乱 社会 秩序 、 侵犯 他人 合法 权益 法律 法规 禁止 的 活动 , 不得 制作 、 发布 发布 、 传播 煽动 颠覆 颠覆国家 政权 、 危害 政治 安全 和 社会 稳定 、 网络 谣言 、 淫秽 色情 , 以及 侵害 他人 名誉 权 、 肖像 权 、 隐私权 、 知识产权 和 其他 合法 权益 等 法律 法规 禁止 的 信息 内容。。
第十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基于 深度 学习 、 虚拟 现实 等 新 技术 新 应用 上 线 具有 媒体 属性 或者 社会 动员 功能 的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或者 调整 增设 相关 相关 的 的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开展 开展 开展 开展 开展。
第十一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和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利用 基于 深度 学习 、 虚拟 现实 等 的 新 技术 新 应用 制作 、 发布 、 传播 非 音 视频 信息 的 , 应当 以 显 著 著 方式 予以 标识 标识。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和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学习 使用者 不得 利用 基于 深度 学习 、 虚拟 现实 等 的 新 技术 新 应用 制作 、 发布 、 传播 虚假 信息。 转载 转载 音 视频 新闻 信息 的 , 应当 依法 转载 国家 国家 国家 国家范围 内 的 单位 发布 的 音 视频 新闻 信息。
第十二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加强 对 发布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发布 的 音 视频 信息 的 管理 , 部署 应用 违法 违规 音 视频 以及 非 真实 视频 视频 鉴别 技术 , 发现 音 视频 信息 信息 服务 使用者制作 、 发布 、 传播 法律 法规 禁止 的 信息 内容 的 , 应当 依法 依约 停止 传输 该 信息 , 采取 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 防止 信息 扩散 , 保存 有关 记录 并向 网 信 信 、 文化 和 旅游 、 广播 电视 等 部门 报告 报告。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发现 不 符合 本 规定 第十一条 第一 款 要求 的 信息 内容 的 ,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该 信息 , 以 显 著 方式 标识 后 方可 继续 传输 该 信息。。
第十三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辟谣 机制 , 发现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利用 基于 深度 学习 、 虚拟 现实 等 的 虚假 图像 、 视频 生成 技术 制作 、 发布 、 传播 谣言 谣言 的 , 应当 应当及时 采取 相应 的 辟谣 措施 , 并将 相关 信息 报 网 信 、 文化 和 旅游 、 广播 电视 等 部门 备案。
第十四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在 与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签订 的 服务 协议 中 , 明确 双方 权利 、 义务 , 要求 网络 音 视频 服务 使用者 使用者 遵守 本 规定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法规。 对违反 本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服务 协议 的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依法 依约 采取 警示 整改 、 限制 功能 、 暂停 更新 、 关闭 账号 等 处置 , 保存 有关 记录 , 并向 网 信 、 文化 文化 和 旅游 、 、广播 电视 等 部门 报告。
第十五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自觉 接受 社会 监督 , 设置 便捷 的 投诉 举报 入口 , 公布 投诉 、 举报 方式 等 信息 , 及时 受理 并 处理 公众 投诉 举报。。
第十六 条 为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技术 支持 的 主体 应当 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国家 标准 规范 , 采取 技术 措施 和 其他 必要 措施 , 保障 网络 安全 、 稳定 运行。。
第十七 条 各级 网 信 、 文化 和 旅游 、 广播 电视 等 部门 应当 建立 日常 监督 检查 和 定期 检查 相 结合 的 监督 管理 制度 , 指导 督促 网络 音 视频 服务 提供 者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服务 协议 协议 规范 网络 音 音视频 信息 服务 行为。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依法 留存 网络 日志 , 配合 网 信 、 文化 和 旅游 、 广播 电视 等 部门 开展 监督 执法 工作 , 并 提供 必要 的 技术 、 数据 数据 支持 和 协助。。
第十八 条 网络 音 视频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和 网络 音 规定 信息 服务 使用者 违反 本 规定 的 , 由 网 信 、 文化 和 旅游 、 广播 电视 等 部门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网络 安全 法》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服务 管理办法》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互联网 视听 节目 服务 管理 规定》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构成 违反 管理 行为 的 ,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的 的 犯罪 的 的追究 刑事责任。
自 条 本 规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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