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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bimbing Pendapat mengenai Pengukuhan Peraturan Kegiatan Pemasaran Siaran Web (2020)

关于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监管 的 指导 意见

Jenis undang-undang Dasar kerajaan

Badan pengeluar Pentadbiran Negeri untuk Peraturan Pasar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November 05, 2020

Tarikh kuat kuasa November 05, 2020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Undang-undang Siber/Undang-undang Internet E-dagang

Penyunting Pemerhati CJ

关于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监管 的 指导 意见
〔市 监 广 〔2020〕 175 号
) 、 自治区 、 直辖市 及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市场 监管局 (厅 、 委):
为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监管 , 保护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 促进 直播 营销 新 业态 健康 发展 , 依据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市场 监管 部门 职责 , 现 提出 以下 意见。
XNUMX. Keperluan am
以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为 指导 , 全面 贯彻 党 的 十九 大 和 十 九届 二 中 、 三 中 、 四 中 、 五中 全会 精神 , 认真 落实 党中央 、 国务院 决策 部署 , 坚持 依法 行政 行政 , 坚持包容 审慎 , 创新 监管 理念 , 积极 探索 适应 新 业态 特点 、 有 利于 各类 市场 主体 公平 竞争 的 监管 方式 , 依法 查处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中 侵犯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 侵犯 知识产权 、 破坏 市场 秩序 等 等 违法行为 ,促进 网络 直播 营销 健康 发展 , 营造 公平 有序 的 竞争 环境 、 安全 放心 的 消费 环境。
二 、 压实 有关 主体 法律 责任
(一) 压实 网络 平台 法律 责任。 网络 平台 为 采用 网络 直播 方式 销售 商品 或 提供 服务 的 经营 者 提供 网络 经营 场所 、 交易 撮合 、 信息 发布 服务 , 供 供 交易 双方 或 多方 独立 开展 交易 活动 的 , , ,是 网络 平台 开放 网络 直播 推广 服务 经营 者 入驻 功能 、 为 采用 网络 直播 方式 推广 商品 或 服务 的 经营 者 提供 直播 技术 服务 的 , 应 按照 电子商务 法》 规定 履行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的 的 责任 和 义务。。
网络 平台 为 商品 经营 者 (含 服务 提供 者 , 下同) 或 网络 直播 者 提供 付费 导流 等 服务 , 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进行 宣传 、 推广 , 商业 广告 广告 的 , 应 按照 《广告 法》》 规定 履行 广告发布 者 或 广告 经营 者 的 责任 和 义务。
网络 平台 以 其他 方式 为其 用户 提供 网络 直播 技术 服务 , 应 根据 平台 是否 参与 运营 、 分 佣 、 平台 对 用户 的 控制力 等 具体 情形 , 适用 《法》 关于 关于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的 相关 相关 责任 和义务 , 或 适用 法律 法规 关于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的 责任 和 义务。
(二) 压实 商品 经营 者 法律 责任。 通过 网络 直播 销售 商品 或 提供 服务 , 应 按照 《电子商务 法》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反 不正当 法》 《《产品 质量 法》 《食品 食品 安全 法》 《广告 法》 《价格 法》 《商标法》 《专利 法》 等 相关 法律 规定 , 履行 相应 的 责任 和 义务。
(三) 压实 网络 直播 者 法律 责任。 自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 组织 采用 网络 直播 方式 对 商品 或 服务 的 性能 、 功能 、 质量 、 销售 状况 、 评价 、 、 曾获 荣誉 等 作 宣传 , 应当 真实 真实 、 合法 , ,符合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有关 规定。 直播 内容 构成 商业 广告 的 , 应 按照 《广告 法》 规定 履行 广告 发布 者 、 广告 经营 者 或 广告 代言人 的 责任 和 义务。。
三 、 严格 规范 网络 直播 营销 行为
(四) 规范 商品 或 服务 营销 范围。 商品 经营 者 通过 网络 直播 销售 商品 或 提供 服务 , 应 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 并 执行 商品 进货 检查 制度。 不得 通过 网络 直播 销售 法律 法律 、 法规 规定 禁止 生产 生产 生产 禁止 生产 生产的 商品 或 服务 ; 不得 通过 网络 直播 发布 法律 、 法规 规定 禁止 在 大众 传播 媒介 发布 的 商业 广告 ; 不得 通过 网络 直播 销售 禁止 进行 网络 交易 的 商品 或 服务。。
(五) 规范 广告 审查 发布。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中 发布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应 进行 发布 前 审查 的 广告 , 应 严格 遵守 广告 审查 有关。 未经审查 未经审查 不得 发布 医疗 、 药品 、 医疗 器械 器械 、 农药 、 、兽药 、 保健 食品 和 特殊 医学 用途 配方 食品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应当 进行 发布 前 审查 的 广告。
(六) 保障 消费者 知情权 和 选择 权。 商品 经营 或者 通过 网络 直播 销售 商品 或者 服务 的 , 应当 在 其 网店 首页 显 著 位置 , 持续 公示 营业 信息 、 与其 与其 经营 业务 有关 的 行政 许可 信息 信息 , 并向消费者 提供 经营 地址 、 联系 方式 、 售后服务 等 信息。 网络 平台 应当 为 公示 上述 信息 提供 技术 支持 等 便利 条件。。
四 、 依法 查处 网络 直播 营销 违法行为
(七) 依法 查处 电子商务 违法行为。 针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平台 责任 落实 不 到位 等 问题 , 依据 《电子商务 法》 , 重点 查处 擅自 删除 消费者 评价 、 平台 内 内 经营 者 侵害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行为 行为 未采取 必要 措施 、 未尽 到 资质 资格 审核 义务 、 对 消费者 未尽 到 安全 保障 义务 等 违法行为。
(八) 依法 查处 侵犯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违法行为。 针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售后服务 保障 不力 等 问题 , 依据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 重点 查处 对 消费者 提出 的 的 修理 、 重作 、 更换 、 退货 退货、 补足 商品 数量 、 退还 货款 和 服务 费用 或者 赔偿 损失 的 要求 , 故意 拖延 或者 无理 拒绝 等 违法行为。
(九) 依法 查处 不正当 竞争 违法行为。 针对 网络 直播 、 中 虚构 交易 或 评价 、 网络 直播 者 欺骗 和 误导 消费者 等 不正当 竞争 问题 , 依据 《反 不正当 法 法》 , 重点 查处 实施 虚假 或者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商业 宣传 、 帮助 其他 经营 者 进行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商业 宣传 、 仿冒 混淆 、 商业 诋毁 和 违法 有奖 销售 等 违法行为。
(十) 依法 查处 产品 质量 违法行为。 针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售卖 假冒 伪劣 产品 等 问题 , 依据 《产品 质量 法》 , 重点 查处 在 产品 中 掺杂 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 、 以 不合格 产品 冒充 合格 产品 、 伪造 产品 的 产地 和 伪造 或 冒用 他人 厂名 厂址 等 违法行为。
(十一) 依法 查处 侵犯 知识产权 违法行为。 针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售卖 侵犯 知识产权 产品 等 问题 , 依据 《商标法》 《专利 法》 , 重点 查处 侵犯 注册 商标 专用 权 、 假冒 专利 等 违法行为。
(十二) 依法 查处 食品 安全 违法行为。 针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的 食品 安全 问题 , 依据 《食品 安全 法》 , 重点 查处 无 经营 资质 销售 食品 、 不 符合 符合 食品 安全 标准 的 食品 、 销售 标注 标注 虚假 生产 日期 日期或 超过 保质 期 的 食品 等 违法行为。
(十三) 依法 查处 广告 违法行为。 针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发布 虚假 违法 广告 问题 , 依据 《广告 法》 , 重点 查处 发布 虚假 广告 、 发布 违背 社会 风尚 的 违法 违法 广告 和 违规 广告 代言 等 等 违法行为。
(十四) 依法 查处 价格 违法行为。 针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价格 违法 问题 , 依据 《价格 法》 , 重点 查处 哄抬 价格 、 利用 虚假 的 或者 使人 误解 的 价格 手段 诱骗 消费者 进行 交易 等 违法行为。
各地 市场 监管 部门 要 高度 重视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监管 工作 , 加强 组织 领导 , 充分 发挥 综合 执法 优势 , 切实 提升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监管 效能 和 水平 要 加强 与 与 网 信 、 公安 、 广电 等 部门 的 的 沟通 沟通 沟通 沟通 沟通强化 信息 共享 与 协调 配合 , 提升 监管 合力。 要 切实 加大 案件 查办 工作 力度 , 做好 行刑 衔接 工作 , 发现 违法行为 涉嫌 犯罪 的 , 应当 及时 将 案件 移送 司法机关。
Pentadbiran Am Penyeliaan Pasaran
2020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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