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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putusan Mengekalkan Keselamatan Internet (2000)

关于 维护 互联网 安全 的 决定

Jenis undang-undang Undang-undang

Badan pengeluar Jawatankuasa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Disember 28, 2000

Tarikh kuat kuasa Disember 28, 2000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Keselamatan siber / Keselamatan komputer Undang-undang Siber/Undang-undang Internet Keselamatan Negara

Penyunting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维护 互联网 安全 的 决定
(2000 年 12 月 28 日 第 九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 次 会议 通过)
我国 的 互联网 , 在 国家 大力 倡导 和 积极 推动 下 , 在 经济 建设 和 各项 事业 中 得到 日益 广泛 的 应用 , 使 人们 的 生产 、 工作 、 学习 生活方式 已经 开始 并将 继续 发生 深刻 的 变化 变化 , 对于 加快 加快我国 国民经济 、 科学 技术 的 发展 和 社会 服务 信息 化 进程 具有 重要 作用。 同时 , 如何 保障 互联网 的 运行 安全 和 信息 安全 问题 已经 引起 全 社会 的 关注。 为了 为了 兴利除弊 , 促进 我国 互联网 的 健康 发展 , 维护 维护 维护安全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 保护 个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特 作 如下 决定:
一 、 为了 保障 互联网 的 运行 安全 , 对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一) 侵入 国家 事务 、 国防 建设 、 尖端 科学 技术 领域 的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
(二) 故意 制作 、 传播 计算机 病毒 等 破坏性 程序 , 攻击 计算机 系统 及 通信 网络 , 致使 计算机 系统 及 通信 网络 遭受 损害 ;
(三) 违反 国家 规定 , 擅自 中断 计算机 网络 或者 通信 服务 , 造成 计算机 网络 或者 通信 系统 不能 正常 运行。
二 、 为了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社会 稳定 , 对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一) 利用 互联网 造谣 、 诽谤 或者 发表 、 传播 其他 有害 信息 , 煽动 颠覆 国家 政权 、 推翻 社会主义 制度 , 或者 煽动 分裂 国家 、 破坏 国家 统一 ;
(二) 通过 互联网 窃取 、 泄露 国家 秘密 、 情报 或者 军事 秘密 ;
(三) 利用 互联网 煽动 民族 仇恨 、 民族 歧视 , 破坏 民族 团结 ;
(四) 利用 互联网 组织 邪教 组织 、 联络 邪教 组织 成员 , 破坏 国家 法律 、 行政 法规 实施。
三 、 为了 维护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和 社会 管理 秩序 , 对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一) 利用 互联网 销售 伪劣 产品 或者 对 商品 、 服务 作 虚假 宣传 ;
(二) 利用 互联网 损害 他人 商业 信誉 和 商品 声誉 ;
(三) 利用 互联网 侵犯 他人 知识产权 ;
(四) 利用 互联网 编造 并 传播 影响 证券 、 期货交易 或者 其他 扰乱 金融 秩序 的 虚假 信息 ;
(五) 在 互联网 上 建立 淫秽 网站 、 网页 , 提供 淫秽 站点 链接 服务 , 或者 传播 淫秽 书刊 、 影片 、 音像 、 图片。
四 、 为了 保护 个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人身 、 财产 等 合法 权利 , 对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
(一) 利用 互联网 侮辱 他人 或者 捏造 事实 诽谤 他人 ;
(二) 非法 截获 、 篡改 、 删除 他人 电子邮件 或者 其他 数据 资料 , 侵犯 公民 通信 自由 和 通信 秘密 ;
(三) 利用 互联网 进行 盗窃 、 诈骗 、 敲诈勒索。
五 、 利用 互联网 实施 本 决定 第一 条 、 第二 条 、 第三 条 、 第四 条 所列 行为 以外 的 其他 行为 , 构成 犯罪 的 ,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责任。
六 、 利用 互联网 实施 违法行为 , 违反 社会 治安 管理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照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予以 处罚 ; 违反 其他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 由 有关 有关 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 给予 行政 处罚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依法 给予 行政 处分 或者 纪律 处分。
利用 互联网 侵犯 他人 合法 权益 , 构成 民事 侵权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七 、 各级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要 采取 积极 措施 , 在 促进 互联网 的 应用 和 网络 技术 的 普及 过程 中 , 重视 和 支持 对 网络 安全 技术 的 研究 和 , 增强 网络 的 安全 防护 能力。 有关 有关 主管 ​​部门 要 要加强 对 互联网 的 运行 安全 和 信息 安全 的 宣传 教育 管理 依法 实施 有效 的 监督 管理 , 防范 和 制止 利用 互联网 进行 的 各种 违法 活动 , 为 互联网 的 发展 创造 良好 良好 的 社会 环境。 从事 互联网 业务 的 单位 要 要 要 要开展 活动 , 发现 互联网 上 出现 违法 犯罪 行为 和 有害 信息 时 , 要 采取 措施 , 停止 传输 有害 信息 , 并 及时 向 有关 机关 报告。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在 利用 互联网 时 , 都要 遵纪守法 , 抵制 抵制 各种 违法犯罪 行为 和 有害 信息。 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 机关 、 国家 安全 机关 要 各司其职 , 密切 配合 , 依法 严厉 打击 利用 互联网 实施 的 各种 犯罪 活动。 动员 全 全 社会 的 力量 , 依靠 全 社会 社会 的共同努力 , 保障 互联网 的 运行 安全 与 信息 安全 , 促进 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 和 物质文明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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