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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dapat mengenai Memperkukuhkan Bantuan Kehakiman Negara untuk Anak di bawah umur (2018)

关于 全面 加强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意见

Jenis undang-undang Dasar kehakiman

Badan pengeluar Kejaksaan Rakyat Tertinggi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Februari 27, 2018

Tarikh kuat kuasa Februari 27, 2018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Perlindungan Orang Kurang Upaya

Penyunting Pemerhati CJ

关于 全面 加强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意见
为 进一步 加强 未成年 人 司法 保护 , 深入 推进 检察 机关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 人 保护 法》 和 中央 政法 委 、 财政部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关于 建立 完善 国家 司法 救助 制度 的 意见 (试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贯彻 实施 〈关于 建立 完善 国家 司法 救助 制度 的 意见 (试行) 的 若干 意见》 《人民 检察院 国家 司法 司法 救助) 细则 (((( 》 , 结合 检察 工作 实际 , 现 就 全面 加强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充分 认识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重要 意义
未成年 人 是 祖国 的 未来 , 未成年 人 的 健康 成长 直接 关系 到 亿万 家庭 对 美好 生活 的 向往 , 关系 到 国家 的 富强 和 民族 的 复兴 , 关系 新 时代 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 现代化 强国 的 全面 建成。。 保护 未成年人 , 既是 全 社会 的 共同 责任 , 也是 检察 机关 的 重要 职责。 近年来 , 对 未成年 人 的 司法 保护 取得 长足 进展 , 但未 成年人 及其 家庭 因 案 致 困 困 情况 仍然 存在 , 甚至 出现 生活 生活无 着 、 学业 难 继 等 问题 , 严重 损害 了 了 人 合法 权益 , 妨害 了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对此 , 各地 检察 机关 积极 开展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及时 及时 帮扶 司法 过程 中 陷入 困境 的 的 未成年人 , 取得 明显 成效 , 收到 良好 效果。 各级 检察 机关 要 充分 总结 经验 , 进一步 提高 认识 , 切实 增强 开展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责任感 和 , 以 救助 救助 工作 精细 化 、 救助 对象 对象 精准 化、 救助 效果 最 优化 为 目标 , 突出 未成年 人 保护 重点 , 全面 履行 办案 机关 的 司法 责任 , 采取 更加 有力 的 措施 , 不断 提升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工作 水平 水平 , 在 司法 工作 中 充分 反映 党 党 和 政府 的 的民生 关怀 , 切实 体现 人民 司法 的 温度 、 温情 和 温暖 , 帮助 未成年 人 走出 生活 困境 , 迈上 健康 快乐 成长 的 人生 道路。
二 、 牢固 树立 特殊 保护 、 及时 救助 的 理念
未成年 人 身心 未臻 成熟 , 个体 应变 能力 和 心理 承受 能力 较弱 , 容易 受到 不法 侵害 且 往往 造成 严重 后果。 检察 机关 办理 案件 时 , 对 特定 案件 符合 条件 的 的 未成年 人 , 应当 依 职权 职权 及时 开展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 根据 未成年 人 身心 特点 和 未来 优先 需要 , 给予 特殊 、 优先 和 全面 保护。 既 立足 于 帮助 未成年 人 尽快 摆脱 当前 生活 困境 也 应 着力 着力 改善 未成年 人 的 身心 状况 、 、 家庭 教养和 社会 环境 , 促进 未成年 人 健康 成长。 既 立足 生活 帮助 未成年 人 恢复 正常 生活 学习 , 也 应 尊重 未成年 人 的 人格 尊严 、 名誉 权 和 隐私权 等 合法 权利 , 避免 造成 “二次 伤害”。既 立足 于 发挥 检察 机关 自身 职能 作用 , 也 应 充分 连通 其他 相关 部门 和 组织 , 调动 社会 各 方面 积极 性 , 形成 未成年 人 社会 保护 工作 合力。
三 、 明确 救助 对象 , 实现 救助 范围 全 覆盖
救助 下列 未成年 人 , 案件 管辖 地 检察 机关 应当 给予 救助:
(一) 受到 犯罪 侵害 致使 身体 出现 伤残 或者 心理 遭受 严重 创伤 , 因 不能 及时 获得 有效 赔偿 ,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二) 受到 犯罪 侵害 急需 救治 , 其 家庭 无力 承担 医疗 救治 费用 的。
(三) 抚养 人 受到 犯罪 侵害 致死 , 因 不能 及时 获得 有效 赔偿 ,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四) 家庭 财产 受到 犯罪 侵害 遭受 重大 损失 , 因 不能 及时 获得 有效 赔偿 , 且未 获得 合理 补偿 、 救助 ,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五) 因 举报 、 作证 受到 打击 报复 , 致使 身体 受到 伤害 或者 家庭 财产 遭受 重大 损失 , 因 不能 及时 获得 有效 赔偿 ,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六) 追索 抚育费 , 因 被执行人 没有 履行 能力 ,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七) 因 道路 交通事故 等 民事 侵权行为 造成 人身 伤害 , 无法 通过 诉讼 获得 有效 赔偿 , 造成 生活 困难 的。
(八) 其他 因 案件 造成 生活 困难 , 认为 需要 救助 的。
四 、 合理 确定 救助 标准 , 确保 救助 金 专款 专用
检察 机关 决定 对 未成年 人 支付 救助 金 的 , 应当 状况 未成年 人 家庭 的 经济 状况 , 综合 考虑 其 学习 成长 所需 的 合理 费用 , 以 案件 管辖 地 省 、 自治区 自治区 、 直辖市 上 一 年度 职工 月 月 平均 工资为 基准 确定 救助 金 , 一般 不 超过 三十 六个月 的 或者 总额。 对 身体 重伤 或者 严重 残疾 、 家庭 生活 特别 困难 的 未成年 人 , 以及 需要 长期 进行 心理 或者 或者 身体 康复 的 未成年 人 , 可以 可以 突破救助 限额 ,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报批。 相关 法律 文书 需要 向 社会 公开 的 , 应当 隐去 未成年 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 监护人 的 身份 信息。
要 加强 对 救助 金 使用 情况 的 监督 , 必要 时 代管 采用 分期 发放 、 第三方 代管 等 救助 金 使用 监管 模式 , 确保 救助 金 用作 未成年 人 必需 的 合理。。 对 截留 、 侵占 、 私分 或者 或者 挪用救助 金 的 单位 和 个人 , 严格 依 纪 依法 追究 责任 , 并 追回 救助 金。
五 、 积极 开展 多元 方式 救助 , 提升 救助 工作 实效
未成年 人 健康 快乐 成长 , 既 需要 物质 帮助 , 也 需要 精神 抚慰 和 心理 疏导 ; 既 需要 解决 生活 面临 的 急迫 困难 , 也 需要 安排 好 未来 学习。 检察 检察 机关 在 开展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救助 工作 中 ,要 增强 对 未成年 人 的 特殊 、 优先 保护 意识 , 避免 “给钱 了事” 的 简单化 做法 , 针对 未成年 人 的 具体 情况 , 依托 单位 , 借助 专业 力量 , 因 人 施 策 , 精准 帮扶 , 切实 切实突出 长远 救助 效果。
帮助 下列 因 案件 陷入 困境 的 未成年 人 , 检察 机关 可以 给予 相应 方式 帮助:
(一) 对 遭受性侵害 、 监护 侵害 以及 其他 身体 伤害 的 , 进行 心理 安抚 和 疏导 ; 对 出现 心理 创伤 或者 精神 损害 的 , 实施 心理 治疗。
(二) 对 没有 监护人 、 监护人 没有 监护 能力 或者 原 监护人 被 撤销 资格 的 , 协助 开展 生活 安置 、 提供 临时 照料 、 指定 监护人 等 相关 工作。
(三) 对 未 完成 义务教育 而 失学 辍学 的 , 帮助 重返 学校 ; 对 因 经济 困难 可能 导致 失学 辍学 的 , 推动 落实 相关 学生 资助 政策 ; 对 需要 转学 的 , 协调 办理 相关 手续。
(四) 对 因 身体 伤残 出现 就医 、 康复 困难 的 , 帮助 落实 医疗 、 康复 机构 , 促进 身体 康复。
(五) 对 因 身体 伤害 或者 财产 损失 提起 附带 民事诉讼 的 , 帮助 获得 法律 援助 ; 对 单独 提起 民事诉讼 的 , 协调 减免 相关 诉讼 费用。
(六) 对 适龄 未成年 人 有 劳动 、 创业 等 意愿 但 缺乏 必要 技能 的 , 协调 有关部门 提供 技能 培训 等 帮助。
(七) 对 符合 社会 救助 条件 的 , 给予 政策 咨询 、 帮扶 转 介 , 帮助 协调 其 户籍 所在地 有关部门 按 规定 纳入 相关 社会 救助 范围。
(八) 认为 合理 、 有效 的 其他 方式。
六 、 主动 开展 救助 工作 , 落实 内部 职责 分工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是 检察 机关 的 重要 职能 , 对 未成年 人 进行 司法 保护 是 检察 机关 的 应尽 职责 , 开展 好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 需要 检察 机关 、 、 检察 机关 各 相关 职能 部门 部门 和 广大检察 人员 积极 参与 , 群策群力 , 有效 合作 , 共同 推进。
刑事 申诉 检察 部门 负责 受理 、 审查 救助 申请 、 提出 救助 审查 意见 和 发放 救助 金 等 有关 工作 , 未成年 人 检察 工作 部门 负责 给予 其他 方式 救助 等 工作。 侦查 侦查 监督 、 公诉 、 刑事 执行 检察 、 民事 行政 行政 行政 行政、 控告 检察 等 办案 部门 要 增强 依 职权 主动 救助 意识 , 全面 掌握 未成年 人 受害 情况 和 生活 困难 情况 , 对 需要 支付 救助 金 的 , 及时 交由 申诉 检察 检察 部门 按 规定 办理 ; 对 需要 给予 给予 其他 方式 帮助 帮助的 , 及时 交由 未成年 人 检察 工作 部门 按 规定 办理 , 或者 通知 未成年 人 检察 工作 部门 介入。
刑事 申诉 检察 部门 和 未成年 人 检察 工作 部门 要 注意 加强 沟通 联系 和 协作 配合 , 保障 相关 救助 措施 尽快 落实 到位。
七 、 积极 调动 各方 力量 , 构建 外部 合作 机制
检察 机关 开展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 要 坚持 党委 政法 委 统一 领导 , 加强 与 法院 、 公安 、 司法 行政 部门 的 衔接 , 争取 教育 、 民政 财政 、 、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 保障 、 卫 计委 计委 等 部门 支持 支持, 对接 共青团 、 妇联 、 关 工委 、 工会 、 律协 医院 群团 组织 和 学校 、 医院 、 社区 等 相关 单位 , 引导 社会 组织 尤其 是 未成年 人 保护 组织 、 慈善 慈善 组织 、 社会 工作 服务 机构 、 、 志愿者队伍 等 社会 力量 , 搭建 形成 党委 领导 、 政府 支持 、 各 有关方面 积极 参与 的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支持 体系。
要 主动 运用 相关 公益 项目 和 利用 公共 志愿 服务 平台 , 充分 发挥 其 资源 丰富 、 方法 灵活 、 形式 多样 的 优势 , 进一步 拓展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深度 和 广度。。
要 坚持 政府 主导 、 社会 广泛 参与 的 救助 资金 筹措 方式 , 不断 加大 筹措 力度 , 拓宽 来源 渠道 , 积极 鼓励 爱心 企业 、 爱心 人士 捐助 救助 资金。 、 使用 使用 捐助 资金 , 应当 向 捐助人 反馈 救助 救助 的 具体 对象 对象和 救助 金额 , 确保 资金 使用 的 透明度 和 公正 性。
八 、 加强 组织 领导 , 健康 有序 推进 救助 工作
各级 检察 机关 要 以 高度 的 政治 责任感 , 加强 和 改善 对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领导 , 精心 组织 、 周密 部署 、 抓好 落实 , 努力 形成 相关 部门 分工 分工 明确 、 衔接 有序 、 紧密 紧密 配合 、协同 推进 的 工作 格局。 上级 检察 机关 要 切实 履行 对 本 地区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组织 、 指导 职责 , 加强 对 下级 检察 机关 开展 救助 的 督导 , 全面 掌握 救助 工作 进展 情况 情况 , 总结 解决 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推广 经验 , 着力 提升 本 地区 未成年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水平。 要 加强 宣传 引导 , 展示 典型 案例 和 积极 成效 , 努力 创造 全 社会 关注 、 关心 关爱 未成年 人 人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的 良好 良好 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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