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Undang-undang China - CJO

Cari undang-undang China dan dokumen awam rasmi dalam bahasa Inggeris

EnglishArabicChinese (Simplified)DutchFrenchGermanHindiItaliJapaneseKoreanPortugueseRussiaSpanyolSwedishBahasa IbraniIndonesianVietnamThaiTurkiMelayu

Undang-undang Anti Sekatan China (2021)

反 外国 制裁 法

Jenis undang-undang Undang-undang

Badan pengeluar Jawatankuasa Tetap Kongres Rakyat Nasional

Tarikh yang memberangsangkan Jun 10, 2021

Tarikh kuat kuasa Jun 10, 2021

Status sah Sah

Skop permohonan Nationwide

Topik Undang-undang mengenai Orang Asing Undang-undang Antarabangsa

Penyunting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外国 制裁 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家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 保护 我国 公民 、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坚持 独立自主 的 和平 外交 政策 , 坚持 互相 尊重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 互不侵犯 、 互 不干涉 内政 、 平等互利 、 和平共处 的 五项原则 , 维护 以 联合国 为 核心 的 国际 体系 和 以 以国际法 为 基础 的 国际 秩序 , 发展 同 世界 各国 的 友好 合作 , 推动 构建 人类 命运 共同体。
第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对 霸权主义 和 强权政治 , 反对 任何 国家 以 任何 借口 、 任何 方式 干涉 中国 内政。
外国 国家 违反 国际法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 以 各种 对 或者 依据 其 本国 法律 对 我国 进行 遏制 、 打压 , 对 我国 公民 、 组织 采取 歧视 性 限制 , 干涉 我国 内政 的 , 我国 我国 有权 采取 相应 反 制 措施 措施。
第四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决定 将 直接 或者 间接 参与 制定 、 决定 、 实施 本法 第三 条 规定 的 歧视 性 限制 措施 的 个人 、 组织 列入 反 制 清单。
第五 条 除 根据 本法 第四 条 规定 列入 反 制 清单 的 个人 、 组织 以外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还 可以 决定 对 下列 个人 、 组织 采取 反 制 措施:
(一) 列入 反 制 清单 个人 的 配偶 和 直系亲属 ;
(二) 列入 反 制 清单 组织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者 实际 控制 人 ;
(三) 由 列入 反 制 清单 个人 担任 高级 管理 人员 的 组织 ;
(四) 由 列入 反 制 清单 个人 和 组织 实际 控制 或者 参与 设立 、 运营 的 组织。
第六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按照 各自 职责 和 任务 分工 , 对 本法 第四 条 、 第五 条 规定 的 个人 、 组织 , 根据 实际 情况 决定 采取 下列 一种 或者 几种 措施 :
(一) 不予 签发 签证 、 不准 入境 、 注销 签证 或者 驱逐 出境 ;
(二) 查封 、 扣押 、 冻结 在 我国 境内 的 动产 、 不动产 和 其他 各类 财产 ;
(三) 禁止 或者 限制 我国 境内 的 组织 、 个人 与其 进行 有关 交易 、 合作 等 活动 ;
(四) 其他 必要 措施。
第七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据 本法 第四 条 至 第六 条 规定 作出 的 决定 为 最终 决定。
第八 条 采取 反 制 措施 所 依据 的 情形 发生 变化 的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暂停 、 变更 或者 取消 有关 反 制 措施。
第九条 反 制 清单 和 反 制 措施 的 确定 、 暂停 、 变更 或者 取消 , 由 外交部 或者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发布 命令 予以 公布。
第十 条 国家 设立 反 外国 制裁 工作 协调 机制 , 负责 统筹 协调 相关 工作。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协同 配合 和 信息 共享 , 按照 各自 职责 和 任务 分工 确定 和 实施 有关 反 制 措施。
第十一条 我国 境内 的 组织 和 个人 应当 执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采取 的 反 制 措施。
对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组织 和 个人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理 , 限制 或者 禁止 其 从事 相关 活动。
第十二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均 不得 执行 或者 协助 执行 外国 国家 对 我国 公民 、 组织 采取 的 歧视 性 限制 措施。。
组织 和 个人 违反 前款 规定 , 侵害 我国 公民 、 组织 合法 权益 的 , 我国 公民 、 组织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 要求 其 停止 侵害 、 赔偿 损失。
第十三 条 对于 危害 我国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的 行为 , 除 本法 规定 外 ,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 规章 可以 规定 采取 其他 必要 的 反 制 措施。
第十四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 执行 、 不 配合 实施 反 制 措施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十五 条 对于 外国 国家 、 组织 或者 个人 实施 、 协助 、 支持 危害 我国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的 行为 , 需要 采取 必要 反 制 措施 的 , 参照 本法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十六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dan Meng Yu. Hak cipta terpelihara. Penerbitan semula atau pengagihan semula kandungan, termasuk dengan membingkaikan atau cara serupa, dilarang tanpa persetujuan bertulis dari Guodong Du dan Meng Yu terlebih dahu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