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食品 浪费 法
(2021 年 4 月 29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八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防止 食品 浪费 , 保障 国家 粮食 安全 , 弘扬 中华民族 传统 美德 ,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节约 资源 , 保护 环境 , 促进 经济 社会 可持续 发展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食品 , 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 安全 法》 规定 的 食品 , 包括 各种 供 人 食用 或者 饮用 的 食物。
本法 所称 食品 浪费 , 是 指 对 可 安全 食用 或者 饮用 的 食品 未能 按照 其 功能 目的 合理 利用 , 包括 废弃 、 因 不合理 利用 导致 食品 数量 减少 或者 质量 下降 等。。
第三 条 国家 厉行节约 , 反对 浪费。
国家 坚持 多措并举 、 精准 施 策 、 科学 管理 、 社会 共 治 的 原则 , 采取 技术上 可行 、 经济 上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 和 减少 食品 浪费。
国家 倡导 文明 、 健康 、 节约 资源 、 保护 环境 的 消费 方式 , 提倡 简约 适度 、 绿色 低碳 的 生活方式。
第四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的 目标 , 确定 反 食品 浪费 目标 任务 , 建立 健全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机制 , 组织 对 食品 浪费 情况 监测 、 调查 调查 、 分析 和 评估 , 加强 监督 监督 管理 ,推进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每年 向 社会 公布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 提出 加强 反 食品 浪费 措施 , 持续 推动 全 社会 反 食品 浪费。
第五 条 国务院 发展 改革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全国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的 组织 协调 ;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每年 分析 评估 食品 浪费 情况 , 整体 部署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提出 相关 工作 工作 措施 和 意见 , 由各 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 落实。
国务院 商务 主管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餐饮 行业 的 管理 , 建立 健全 行业 标准 、 服务 规范 ; 会同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等 建立 餐饮 行业 反 食品 浪费 制度 , 采取 措施 措施 鼓励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提供 分餐 服务 、 、 向 向 向 向 向其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国务院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应当 加强 对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的 监督 , 督促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落实 反 食品 浪费 措施。
国家 粮食 和 物资 储备 部门 应当 加强 粮食 仓储 流通 过程 中 的 节粮 减损 管理 ,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组织 实施 粮食 储存 、 运输 、 加工 标准。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照 本法 和 国务院 规定 的 职责 , 采取 措施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第六 条 机关 、 人民 团体 、 国有 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细化 完善 公务 接待 、 会议 、 培训 等 公务 活动 用餐 规范 , 加强 管理 , 带头 厉行节约 , 反对 浪费。。
公务 活动 需要 安排 用餐 的 , 应当 根据 实际 情况 , 节俭 安排 用餐 数量 、 形式 , 不得 超过 规定 的 标准。
浪费 条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应当 采取 下列 措施 , 防止 食品 浪费:
(一) 建立 健全 食品 采购 、 储存 、 加工 管理 制度 , 加强 服务 人员 职业 培训 , 将 珍惜 粮食 、 反对 浪费 纳入 培训 内容 ;
(二) 主动 对 消费者 进行 防止 食品 浪费 提示 提醒 , 在 醒目 位置 张贴 或者 摆放 反 食品 浪费 标识 , 或者 由 服务 人员 提示 说明 , 引导 消费者 按需 适量 点 餐 ; ;
(三) 提升 餐饮 供给 质量 , 按照 标准 规范 制作 食品 , 合理 确定 数量 、 分量 , 提供 小 份 餐 等 不同 规格 选择 ;
(四) 提供 团体 用餐 服务 的 , 应当 将 防止 食品 浪费 理念 纳入 菜单 设计 , 按照 用餐 人数 合理 配置 菜品 、 主食 ;
(五) 提供 自助餐 服务 的 , 应当 主动 告知 消费 规则 和 防止 食品 浪费 要求 , 提供 不同 规格 餐具 , 提醒 消费者 适量 取 餐。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不得 诱导 、 误导 消费者 超量 点 餐。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可以 通过 在 菜单 上 标注 食品 分量 、 规格 、 建议 消费 人数 等 方式 充实 菜单 信息 , 为 消费者 提供 点 餐 提示 , 根据 消费者 需要 提供 公勺 公 筷 和 打包 服务。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可以 对 参与 “光盘 行动” 的 消费者 给予 奖励 ; 也 可以 对 造成 明显 浪费 的 消费者 收取 处理 厨 余 垃圾 的 相应 费用 , 收费 标准 应当 明示。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可以 运用 信息 化 手段 分析 用餐 需求 , 通过 建设 中央 厨房 、 配送 中心 等 措施 , 对 食品 采购 、 运输 、 储存 、 加工 等 进行 科学 管理。
第八 条 设有 食堂 的 单位 应当 建立 健全 食堂 用餐 管理 制度 , 制定 、 实施 防止 食品 浪费 措施 , 加强 宣传 教育 , 增强 反 食品 浪费 意识。
单位 食堂 应当 加强 食品 采购 、 储存 、 加工 动态 管理 , 根据 用餐 人数 采购 、 做 餐 、 配餐 , 提高 原材料 利用率 和 烹饪 水平 , 按照 健康 、 经济 规范 的 的 原则 提供 饮食 , 注重 饮食 平衡 平衡。
单位 食堂 应当 改进 供餐 方式 , 在 醒目 位置 张贴 或者 摆放 反 食品 浪费 标识 , 引导 用餐 人员 适量 点 餐 、 取 餐 ; 对 有 浪费 行为 的 , 应当 及时 予以 提醒 、 纠正。
第九条 学校 应当 对 用餐 人员 数量 、 结构 进行 监测 、 分析 和 评估, 加强 学校 食堂 餐饮 服务 管理 ; 选择 校外 供餐 单位 的 , 应当 建立 健全 引进 和 退出 机制 , 择优 选择。。
学校 食堂 、 校外 供餐 单位 应当 加强 精细 化 管理 , 按需 供餐 , 改进 供餐 方式 , 科学 营养 配餐 , 丰富 不同 规格 配餐 和 口味 选择 , 定期 听取 用餐 人员 意见 , 保证 菜品 、 主食 质量。
第十 条 餐饮 外卖 平台 应当 以 显 著 方式 提示 消费者 经营 点 餐。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通过 餐饮 外卖 平台 提供 服务 的 , 应当 在 平台 页面 上 向 提供 食品 分量 分量 、 规格 或者 建议 消费 人数 等 等 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 经营 者 应当 引导 旅游者 文明 、 健康 用餐。 旅行社 及 导游 应当 合理 安排 团队 用餐 , 提醒 旅游者 适量 点 餐 、 取 餐。 有关 行业 应当 将 经营 者 者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情况 纳入 相关 相关 质量标准 等级 评定 指标。
第十二 条 超市 、 商场 等 食品 经营 者 应当 对其 经营 的 食品 加强 日常 检查 , 对 临近 保质 期 的 食品 分类 管理 , 作 特别 标示 或者 集中 陈列 出售。
第十三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采取 措施 , 反对 铺张浪费 , 鼓励 和 推动 文明 、 节俭 举办 活动 , 形成 浪费 可耻 、 节约 为荣 的 氛围。
婚丧 嫁娶 、 朋友 和 家庭 聚会 、 商务 活动 等 需要 用餐 的 , 组织者 、 参加 者 应当 适度 备 餐 、 点 餐 , 文明 、 健康 用餐。
第十四 条 个人 应当 树立 文明 、 健康 、 理性 、 绿色 的 消费 理念 , 外出 就餐 时 根据 个人 健康 状况 、 饮食 习惯 和 用餐 需求 合理 点 餐 、 取 餐。
家庭 及 成员 在 家庭 生活 中 , 应当 培养 形成 科学 健康 、 物 尽 其 用 、 防止 浪费 的 良好 习惯 , 按照 日常生活 实际 需要 采购 、 储存 和 制作 食品。
第十五 条 国家 完善 粮食 和 其他 食用 农产品 的 生产 、 储存 、 运输 、 加工 标准 , 推广 使用 新 技术 、 新 工艺 、 新 设备 , 引导 适度 加工 和 综合利用 , 降低 损耗。。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采取 措施 , 改善 食品 储存 、 运输 、 加工 条件 , 防止 食品 变质 , 降低 储存 、 运输 中 的 损耗 ; 提高 食品 加工 利用率 , 避免 过度 加工 和 过量 使用 原材料。
第十六 条 制定 和 修改 有关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 和 地方 标准 , 应当 将 防止 食品 浪费 作为 重要 考虑 因素 , 在 保证 食品 安全 的 前提 下 , 最大 程度 防止 浪费。。
食品 保质 期 应当 科学 合理 设置 , 显 著 标注 , 容易 辨识。
第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建立 反 食品 浪费 监督 检查 机制 , 对 发现 的 食品 浪费 问题 及时 督促 整改。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在 食品 生产 经营 过程 中 严重 浪费 人民政府 的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 商务 等 部门 可以 对其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 人 约谈。 被 约谈 的 食品 生产 经营 经营 者应当 立即 整改。
第十八 条 机关 事务 管理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机关 食堂 反 食品 浪费 工作 成效 评估 和 通报 制度 , 将 反 食品 浪费 纳入 公共 机构 节约 能源 资源 考核 和 节约 型 机关 创建 活动 内容。。
第十九 条 食品 、 餐饮 行业 协会 等 应当 加强 行业 自律 , 依法 制定 、 实施 反 食品 浪费 等 相关 团体 标准 和 行业 自律 规范 , 宣传 、 普及 防止 食品 知识 , , 推广 先进 典型 , 引导 会员 自觉 开展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浪费活动 , 对 有 浪费 行为 的 会员 采取 必要 的 自律 措施。
食品 、 餐饮 行业 协会 等 应当 开展 食品 浪费 监测 , 加强 分析 评估 , 每年 向 社会 公布 有关 反 食品 浪费 情况 及 监测 评估 结果 , 为 国家 机关 制定 、 法规 、 、 政策 、 标准 和 开展 有关 问题 研究 提供 提供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社会 监督。
消费者 协会 和 其他 消费者 组织 应当 对 消费者 加强 饮食 消费 教育 , 引导 形成 自觉 抵制 浪费 的 消费 习惯。
第二十条 机关 、 人民 团体 、 社会 组织 、 企业 事业单位 和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应当 将 厉行节约 、 反对 浪费 作为 群众 性 精神文明 创建 活动 内容 , 纳入 相关 创建 测评 体系 和 各地 市民 公约 、 村规 民约 、 行业 规范 等 , 加强 反 食品 浪费 宣传 教育 和 科学 普及 , 推动 开展 “光盘 行动” , 倡导 文明 、 健康 、 科学 的 饮食 文化 , 增强 公众 反 食品 浪费 意识。。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持续 组织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宣传 教育 , 并将 反 食品 浪费 作为 全国 粮食 安全 宣传 周 的 重要 内容。
第二十 一条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指导 、 督促 学校 加强 反 食品 浪费 教育 和 管理。
学校 应当 按照 规定 开展 国情 教育 , 将 厉行节约 、 反对 浪费 纳入 教育 教学 内容 , 通过 学习 实践 、 体验 劳动 等 形式 ,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专题 教育 活动 培养 学生 学生 形成 勤俭节约 、 珍惜 粮食 的 习惯 习惯。
学校 应当 建立 防止 食品 浪费 的 监督 检查 机制 , 制定 、 实施 相应 的 奖惩 措施。
第二十 二条 新闻 媒体 应当 开展 反 食品 浪费 法律 、 法规 公益 相关 标准 和 知识 的 公益 宣传 , 报道 先进 典型 , 曝光 浪费 现象 , 引导 公众 树立 正确 饮食 消费 , , 对 食品 浪费 行为 进行 舆论监督。。 有关 反食品 浪费 的 宣传 报道 应当 真实 、 公正。
禁止 制作 、 发布 、 传播 宣扬 量大 多吃 、 暴饮暴食 等 浪费 食品 的 节目 或者 音 视频 信息。
网络 音 视频 服务 提供 者 发现 用户 有 违反 前款 规定 行为 的 ,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相关 信息 ; 情节 严重 的 , 应当 停止 提供 信息 服务。
第二十 三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民政 、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等 建立 捐赠 需求 对接 机制 , 引导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在 保证 食品 安全 的 前提 下 向 有关 组织 、 、 福利 机构 、 救助 机构 等 组织 组织 或者个人 捐赠 食品。 有关 组织 根据 需要 , 及时 接收 、 分发 食品。
国家 鼓励 社会 力量 参与 食品 捐赠 活动。 网络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可以 搭建 平台 , 为 食品 捐赠 等 提供 服务。
第二十 四条 产生 厨 余 垃圾 的 单位 、 家庭 和 个人 应当 依法 履行 厨 余 垃圾 源头 减量 义务。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组织 开展 营养 状况 监测 、 营养 知识 普及 , 引导 公民 形成 科学 的 饮食 习惯 , 减少 不健康 饮食 引起 的 疾病 风险。
第二十 六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对 防止 食品 浪费 的 科学研究 、 技术 开发 等 活动 予以 支持。
政府 采购 有关 商品 和 服务 , 应当 有 利于 防止 食品 浪费。
国家 实行 有 利于 防止 食品 浪费 的 税收 政策。
第二 十七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发现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有 食品 浪费 行为 的 , 有权 向 有关部门 和 机关 举报。 接到 举报 的 部门 和 机关 应当 及时 依法 处理。
第二 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未 主动 对 消费者 进行 防止 食品 浪费 提示 提醒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给予 警告。
违反 本法 规定 , 餐饮 服务 经营 者 诱导 、 误导 消费者 超量 点 餐 造成 明显 浪费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拒不 改正 的 , 处 一 千元 以上 一 万元 以下 罚款。
违反 本法 规定 ,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在 食品 生产 经营 过程 中 造成 严重 食品 浪费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或者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的 部门 部门 责令 改正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五 千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罚款。
第二 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设有 食堂 的 单位 未 制定 或者 未 实施 防止 食品 浪费 措施 的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部门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第三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广播 电台 、 电视台 、 网络 、 视频 服务 提供 者 制作 、 发布 、 传播 宣扬 量大 多吃 、 暴饮暴食 等 浪费 食品 的 节目 或者 音 信息 的 , 由 广播 电视 、 网 网 信等 部门 按照 各自 职责 责令 改正 , 给予 警告 ; , 处 或者 情节 严重 的 , 处 一 万元 以上 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并 可以 责令 暂停 相关 业务 、 停业 整顿,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其他 直接 责任人员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或者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根据 具体 情况 和 实际 需要 , 制定 本 地方 反 食品 浪费 的 具体 办法。
第三 十二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